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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管理清册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0-12-24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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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管理清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和使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及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均应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四条 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使用审批;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专户管理、保值增值、监督使用。

第六条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下列标准缴纳:

(一)商品住宅购买人,应当按照购房款的3%缴纳;

(二)开发销售单位自用或租赁的房屋,应按市场价的3%缴纳;

(三)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且未缴专项维修资金的商品住宅,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当时购房款的3%补交;

(四)集资建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由集资人按建房投资额的3%缴纳。

第七条 开发销售单位在向购房人出售商品住宅时,应当按照规定代收专项维修资金,并负责缴入市财政局在银行开设的专项维修资金财政专户。

第八条 开发销售单位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到市房管局办理预售房屋备案手续,与市房管局签订专项维修资金代收协议,领取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和“莱芜市城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清册”(以下简称“缴存清册”)。

第九条 开发销售单位凭预售房屋备案手续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向市房管局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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