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4)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在园区内注册证明?(详见附件三);
2、符合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附件四)、?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汇总表?(详见附件五)。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科技部门鉴定意见的,应提供市级科技部门出具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详见附件六)。 (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科技部门鉴定意见的,市级科技部门在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意见”时,应明确“该研发项目符合8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和领域范围”。
3、符合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8%的比例扣除条件的,应报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情况表?(详见附件七)。
(二)采取分项备案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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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含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在年度中间企业所得税预缴时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可以采取分项备案的方式享受示范区税收优惠,具体备案方法如下:
1、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备案管理要求
按照?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企业申请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备案时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详见附件一); (2)?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税收政策综合备案表?(详见附件二);
(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4)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在园区内注册证明?(详见附件三);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享受加计扣除和职工教育经费税收优惠的备案管理要求 年度终了后,符合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条件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8%的比例扣除条件的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享受相关优惠。申请备案时应报送以下相关资料:
(1)?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税收政策综合备案表?(详见附件二);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3)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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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区企业在园区内注册证明?(详见附件三);
(4)符合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条件的,需报送上述有关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资料;
(5)符合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8%的比例扣除条件的,应报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情况表?(详见附件七)。
提示: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创新创业企业还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的规定,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第三部分、适用示范区税收优惠政策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高新技术企业只有在示范区内注册才可享受示范区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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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示范区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是在示范区内设立或注册的企业,未在示范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得享受示范区税收优惠。因此,企业只有先注册在示范区内才具备享受示范区税收优惠的资格,企业设立或注册在示范区内是享受示范区税收优惠的前提条件。
二、企业应健全财务核算,实行查账征收。
按照财税?2010?81号和其他相关规定,享受示范区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实行查账征收。因此,设立或注册在示范区内的企业应健全财务核算,正确核算收入和成本费用才具备享受示范区税收优惠的条件,不得实行核定征收。
三、企业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有关部门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在示范区内的企业只有经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后才能享受示范区税收优惠,因此,需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有关部门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不要延误。
四、创新创业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后方可享受示范区税收优惠。
符合示范区税收优惠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应按上述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后方可享受税收优惠,未备案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不得享受示范区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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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取得蓝底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不得享受示范区税收优惠。 按照?示范区高新认定试点通知?的规定,示范区内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符合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关村示范区试行)?及?认定办法?中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所占比例的规定,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20%以上的,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发蓝底证书,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不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0]81号规定的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最高按8%的比例扣除的示范区税收优惠。
提示:企业在申请享受示范区税收优惠中反映出的问题,可拨打12366国税咨询热线电话,我们将通过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解决您的问题。
附件一:?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
附件二:?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税收政策综合备案表? 附件三:?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在园区内注册证明? 附件四:?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附件五:?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汇总表? 附件六:?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附件七:?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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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我评价 2、网上注册登记 3、准备并提交材料 4、园区组织申报 5、专家评审 6、组织认定 有异议 7、公示 核实处理 无异议 备案、公告、颁发证书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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