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7)示范区内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符合?示范区高新认定试点通知?中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关村示范区试行)?及?认定办法?中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所占比例的规定,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20 %以上的,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发蓝底证书,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不享受税收优惠。在试点工作时间内,企业注册满一年的,可按?认定办法?和?示范区高新认定试点通知?的规定重新认定,认定合格后按?认定办法?执行,蓝底证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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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享受示范区税收优惠的操作流程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流程
(一)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基本工作流程
对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比照对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方法。按照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并印发?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科高发[2008]434号,以下简称京科高发[2008]434号)的规定,对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流程如下:
1、自我评价
企业按照?认定办法?中的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进行注册登记。
2、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认定小组办公室及时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并授权企业提交的用户名和密码。
3、准备并提交材料
企业委托经备案的中介机构对研究开发费用及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以下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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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经备案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企业需提交经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等能够证明高新技术服务收入的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示范区高新认定试点通知?等规定的其他证明资料。 4、园区组织申报
企业网上提交材料后,将书面材料一式五份报送到中关村各所在园区管委会,由所在园区管委会进行辅导服务后统一报送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
5、专家评审
认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并将企业申请材料分发给所选专家。专家按照规定的评审标准提出评价意见,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报送给认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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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组织认定
认定办公室召开认定会,由认定小组初步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会后由认定小组各成员单位完成会签。
7、公示及颁发证书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市科委网站(www.bjkw.gov.cn)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小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审批备案汇总表,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在市科委网站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办公室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四部门公章)。
具体认定流程如下图所示:
1、自我评价
2、网上注册登记
3、准备并提交材料
4、园区组织申报
有异议 7、公示 无异议 备案、公告、颁发证书 核实处理 5、专家评审 6、组织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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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示范区内已按规定程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可直接提供相关资料后享受示范区税收优惠不需再重新认定。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对上述认定流程在实际操作中如做调整,应按调整后的认定流程执行。
二、享受示范区税收优惠的备案管理要求
按照?市财政局 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0]2948号,以下简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47号,以下简称?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享受示范区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为方便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简化备案手续和维护企业税收利益,申请享受示范区税收优惠的企业可以选择一次性备案或分项备案。具体如下:
(一)采取一次性备案的管理要求
1、按照?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为方便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示范区创新创业企业,可在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备案。申请备案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详见附件一); (2)?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税收政策综合备案表?(详见附件二);
(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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