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护措施:
安全防护是通过采用安全装置、防护装置或其他手段,对一些机械危险进行预防的安全技术措施,其目的是防止机器在运行时产生各种对人员的接触伤害。防护装置和安全装置有时也统称为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防护的重点是机械的传动部分、操作区、高处作业区、机械的其他运动部分、移动机械的移动区域,以及某些机器由于特殊危险形式需要采取的特殊防护等。采用何种手段防护,应根据对具体机器进行风险评价的结果来决定。
安全防护装置必须满足与其保护功能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要求,其基本安全要求如下:
(1)结构的形式和布局设计合理,具有切实的保护功能,以确保人体不受到伤害。
(2)结构要坚固耐用,不易损坏;安装可靠,不易拆卸。
(3)装置表面应光滑、无尖棱利角,不增加任何附加危险,不应成为新的危险源。
(4)装置不容易被绕过或避开,不应出现漏保护区。
(5)满足安全距离的要求,使人体各部位(特别是手或脚)无法接触危险。
(6)不影响正常操作,不得与机械的任何可动零部件接触;对人的视线障碍最小。
(7)便于检查和修理。
(四) 厂内运输安全对策措施 P49
着重就铁路、道路线路与建筑物、设备、大门边缘、电力线、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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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的安全距离和安全标志、信号、人行通道(含跨线地道、天桥)、防护栏杆,以及车辆、道口、装卸方式等方面的安全设施提出对策措施。 根据《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 4387———1994)、《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GB 6386—1986),《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 10827—1989)和各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提出其他对策措施。
(五)化学危险品贮运安全对策措施:
(1)危险货物包装应按《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0——1990)设置标志。
(2)危险货物包装运输应按《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2463——1990)执行。
(3)应按《化学危险品标签编写导则》(GB/T 15258——1994)编写危险化学品标签。
(4)应按《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对上述物质进行妥善贮存,加强管理。
(5)《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范围》(GB 16483——2000)规定了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的内容和编写要求。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包括16部分的内容。具体是:
化学品及企业标识、成分/组成信息、危险性概述、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漏应急处理、操作处置与储存、接触控制/个体防护、理化特性、稳定性和反应性、毒理学资料、生态学资料、废弃处置、运输信息、法规信息和其他信息。
(6)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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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例如: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二、安全管理整改措施
与安全技术整改措施处于同一层面上的安全管理整改措施,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起着同样重要的作用。如果将安全技术整改措施比作计算机系统内的硬件设施,那么安全管理整改措施则是保证硬件正常发挥作用的软件。安全管理整改措施通过一系列管理手段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整合、完善、优化,将人、机、物、环境等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个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正常开展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使安全技术对策措施发挥最大的作用。 (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应遵守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企业依据的自身特点,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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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对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应建立相应的《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巡视制度》、《安全生产交接班制度》、《安全监督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有毒有害作业管理制度》、《劳保用品管理制度》、《厂内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管理制度;《职业病报告处理制度》、《特种设备管理责任制度》、《危险设备管理制度》等。
(二)建立并完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 保证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能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能落实到人。明确各级第一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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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安监管管二字[2003]38号文《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内容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的,有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可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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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型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上述两条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单位的特点确定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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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后,还需建立各级机构和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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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员安全职责包括单位负责人及其副手、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车间主任(或部门负责人)、工段长、班组长、车间(或部门)安全员、班组安全员、作业工人的安全职责。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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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资金和设施装备等物质方面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进行,也是安全管理整改措施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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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人,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人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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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三、安全培训和教育 P51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分3个层面进行。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取得安全管理岗位的资格证书。
(2)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在于了解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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