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n2edPrivateInvestmentPartnerships)。这些基金没限责任。由于管理合伙人作为“一般合伙人”
eralPartner)必须对合伙公司承担无限责任,从而有投资对象的限制,没有运用杠杆和佣金的限制。对管理合伙人构成一种强责任约束,使之真正对合美国管理基金的机构主要有“:证券交易委员会”、伙公司运作履行诚信义务与责任,包括限制合伙公“全国证券商协会”。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
(1933)《(1934)《司向外举债的金额,将基金的债务限于其资产的范《联邦证券法》、证券交易法》、投资
(Lim2公司法》(1940)《(1940)等。美国的围内。由于非管理合伙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投资顾问法》
itedPartner),只需对合伙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因而投资基金法律监管体系是健全而严密的。美国对又具备了公司型基金的股东只需对基金承担有限有关私募基金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三重限制责任的优点。可见,有限合伙制兼备了传统合伙企上。
业和现代公司制企业的双重优点。通常而言,有限
98(1)投资人数的限制。美国的《投资公司汉》的
PE私募股权投资
3(c)(1)条款将投资者人数限制在100人以内,而3
(c)(1)(A)条款进一步规定了“穿透条款”,明确了和“传播,广告方式”上。根据传播的对象和传播的方式来对可以免于100人的含义,即拥有10%以上3(c)(1)基金具有受238(1)条款约束的不受监管计划进行了详细的投票权证券的投资公司或其他私募型基金的股权规定。采取“非实时传播”或“受请求的实时传播”(或受益凭证)持有人纳入100人的限制。对基金的,以下对象可以免于238(1)条款的约束:(1)海的管理人员或参与管理的雇员,基金购买证券,不外人士;(2)以前的海外顾客(邀请加入的必须是一受100人的限制。同时,100人限制只在投资者购个海外投资计划);(3)曾经(12个月之内)加入不买基金证券时才发挥作用。如果是由于“夫妻分受监管计划的;(4)投资专家;(5)不受监管计划的离、死亡或其他非自愿事件”而使基金的人数发生现有参与者;(6)富有个人;(7)拥有高额资产的公变化等,从而使投资者人数超过100人,可不视为司,非法人公司;(8);(9)富有投资者或
受托人违法。3(c)(7)条款对“有资格买家”进行了界定,;()、
但没有直接限制投资人数,根据美国有关私募发行;(;(12)其他
。在传播的法律,其实际上是把人数限制在500人以内(2)投资者资格限制。《(1)投资者的资格证明;(2)投规定“:资者本人的声音;(3)传播者在传播过程中发出警500万美元投告及有必要的防止其他非目标人员参与的机制。
“实时传播”则仅限于(1)由海外人士向海外人士资的家族企业;;④其他(如机构投对
资者)拥有不少于2500万美元具有自由支配权投传播关于海外投资的计划;(2)投资专家;(3)拥有资的组织。高额资产的公司,非法人公司组织;(4)熟练投资
(3)发行方法和广告限制。3(c)(7)条款规定者;(5)信托的发起人、受托人、其他代表;信托、遗必须私募发行,而3(c)(1)条款实际上也要求私募嘱的受益人。
发行。1933年《证券法》4(2)节规定“不涉及公开
发行的发行人的交易”可免予登记。1982年的《D 四、对中国的启示纵观以上关于海外私募基金的现状,组织形式条例》506条规定,如果向“合格投资者”和35名以和监管模式的介绍,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下非“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就可免予登记。《D条随着一国经济实力的增长和市场经济结构的提升,例》502条规定私募发行禁止以下且不限于以下形私募基金是一国市场经济体制趋于成熟后必然出式的广告:①在任何报纸、杂志及类似媒体,和通过现的一个重要投资方式。国外几十年私募基金实电视、广播、计算机的传播进行任何形式的一般性践为我国发展私募基金产业提供了许多经验,值得广告宣传;②通过一般性召集或广告而召开的研讨中国学习和借鉴。2000年11月在深圳召开的会或其他会议。同时还规定,如果买方中有一个是2000年中国投资基金法国际研讨会上,讨论的《中非“合格投资者”,则证券发行人要向所有的买方公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草案第四稿中,有专门
(即私募基金)。布某些信息,但如果所有的买方都是“合格的投资用于规范“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
者”,则不要求向任何买方提供某些特定的信息。
21英国的私募基金监管模式。英国证券业与此举表明,我国的基金市场将多一个新事物———私募基金。
11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因为我国目前的其他西方国家的最大不同在于其市场监管以行业
自律监管为主,法律监管处于次要地位。英国证券《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只能按无限合伙方式业的管理机构有三个机构:证券交易协会、收购与设立,故所有合伙人都必须对合伙公司承担无限的兼并专门小组、证券业理事会,他们通过制定一系责任,应该说这与我国当前的社会信用状况与法律列的条例和规则实行自我管制。监管法律主要有:环境是相适应的,就创业投资企业的运作而言,在
(1939、《防止欺诈法》1958)《、投资业务管理办法》目前创业投资市场还未得到发育,很难凭借市场力
(1944)、(1973)、(1948、量对其进行外在约束的条件下,仓促发展有限合伙《公平交易法》《公司法》
(1986)。与美国相1967、1985)以及《金融服务法》制创业投资基金,难免会出现投资者对基金失控,
比,英国投资基金法律监管体系较为宽松。英国对经理人搞暗箱操作的现象,因此,更有必要借鉴国私募基金的监管原则也主要体现在“有资格买家”际经验,先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99
PE私募股权投资
起步,以便建立起董事会与经理班子明确分工,但自我保护力,否则不便于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董事会又能有效约束经理班子的内部治理结构。督。此外,对合格成熟投资者应立足于对投资资格但是,随着基金业的发展和优胜劣汰,中国也一定的把关而不应局限于人数。美国《证券法》D条例会出现一批信息丰富、头脑冷静、自律严格、知识技
术高超的投资专家。所以,将来也一定会出现有限
合伙制私募基金。
21私募基金的监管模式。在对私募基金的监
管模式上,美国的模式是非常值得借鉴的。但是美
国对投资基金的监管已形成了一套有序完整体系,
而我国关于投资基金的法律只有近期证券委颁布
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这是一部针对以
证券为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的法律,并没有为整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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