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私募股权投资
私募基金的国际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姚 静
一、海外私募基金发展现状日本是明确禁止上述意义上的投资于证券的
海外规模较大的私募基金主要包括两类,一类“私募基金”。但是对于不是主要投资于证券的集是以投资证券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derivatives)为合投资基金,,主要是一些主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中最典型的要数美国的对冲基金,如索罗斯的“量子基金”,朱利安 的“老虎基金”,。未认可的基金一一种投资组合,,集合投资人数不超过50,适时调整人的互惠基金公司和单位信托公司,这种私下合作,投资者可按照基金净值形成的投资基金尽管不得向社会招募和宣传,但仍进行赎回。投资者规模通常不超过1000人,一般受其他法规约束,这类基金一般是封闭式的直接投要求投资下限在500万美元以上。投资人投资于资基金。
基金的资金一般托管在银行、柜台等各类托管中
心。
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为主。最流行的是采取有限
合伙制的组织形式,管理人象征性地出资基金总额
的1%,其他99%由募集而来,但管理人可以获得在台湾“,私募基金”主要是“创业投资基金”,且该基金凭证不能上市流通,从2000年7月开始, 二、海外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11传统的组织形式。(1)公司式。公司式的“私募基金”是按照公司“私募基金”存在。另一类是以投资产业为主的基金,主要以风险台湾地区已允许契约性的投资受益的20%,同时亦须承担无限责任。这类法进行的。实际上,它是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投资基金一般有7—9年的封闭期,期满时清算,投资者者组成的以盈利为目的的股份制投资公司,即基金根据获利情况缴纳个人所得税。风险投资基金中发起人所组织的投资公司的性质是股份有限公司,唱主角的通知是小型私募基金,规模在几十万至几其设立程序和组织结构与一般股份公司类似,其设百万不等。有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投资者购买基金股份就成为
在美国,投资基金中最为典型的是共同基金了该公司的股东,享有其股份相应的参与权、决策(mutualfund)“,私募基金”在美国的有关法律中没权、收益分配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等。基金各方权有直接的明确的定义,而只是在《1940年投资公司益受《公司法》的约束。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法》中,从是否要注册登记的角度界定,即根据“投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
资公司法的有关条款成立的可以豁免登记的基公司式私募基金的最大缺点在于:双重征税。金”。基于这些条款成立的主要有:风险投资基金、既要以公司的名义交纳各种税费,又要以个人的名对冲基金、投资者俱乐部、私人股权投资及一些结义交纳股东分红带来的个人所得税。海外应对这构性投资工具。其中,最主要的形式是风险投资基种弊端的主要措施有:1)将公司注册于避税的地
方;2)将公司注册为高科技企业,享受税收的优惠
在英国“,私募基金”主要指那些“未受监管的政策;3)借壳,即在基金的设立运作中联合或收购集合投资计划”,即指不向英国普通的公众发行的,一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最好是非上市公除受监管的集合投资计划之外的其他所有集合投司),并把它作为载体。借壳的方式有类似于巴菲金和对冲基金。资计划,也指不受《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238特的“伯克希尔 哈萨非”公司。这类基金一般流行(1)条款约束的投资计划。于低税率与金融监管良好的国家和地区。美国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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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的私募基金一般都以公司型为主。合伙基金的资本金大部分由投资人提供。管理合
(2)契约式。契约式私募基金也称为信托式私伙人在有限合伙公司中占1%的份额,其余的99%募基金,是根据一定的信托契约关系建立起来的代由非管理合伙人认购。
理投资制度,其通过发行收益凭证来募集资金,它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被视为“人的聚合”,不存反映的是资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即投资人之间的在“公司税”的问题,因而运作成本大大降低。有限信托关系。这类基金中,基金管理人负责资金的管合伙公司设立的私募基金能够有限解决对管理人理操作,基金托管人作为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者,的激励问题。在美国,其合伙人的数量通常较少,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和处理,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实故无须受《投资公司法》或《投资顾问法》的约束,不行监督。契约型基金没有基金章程,没有公司董事仅可以获得高额业绩报酬,而且可以获得股票期会,而是通过基金契约来规范三方当事人的行为。权,契约式私募基金相对于公司型私募基金有两个优点。①它可以避免双重征税。②它可以使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
在日本和台湾、英国比较盛行(3)金机构通常采用合伙制的形式。因为有限合伙制托理财,。虚拟式私这种方式在美国私募基金业的实践中得到了极大,与每个客户签订委托理财的成功,其他国家也开始仿效。在日本,这种方式
“投资事业组合”。协议,这些委托理财协议会在一起进行基金式运被称为
作。虚拟式的优点是基金的设立与运作比较灵活,由于英国对合伙基金不征收公司税,且有限合并避免了双重征税。主要缺点是:依然未摆脱委托伙基金的组建与运作相对简单,故英国的私募基金理财的束缚,在资金筹集上需要法律的进一步规多采用这种方式。
范,在资金运作上依然受到严格的监管,在资金规
模扩张上缺乏基金的发展优势。
21有限合伙制。在国外,随着公司型私募基 三、海外私募基金的监管模式私募基金在海外之所以得到迅猛的发展,除了私募基金本身的优点以及金融领域的需要以外,还金的发展和投资市场的完善以及法律体系的健全,因为各国都从法律上对私募基金进行了监管和规合伙公司尤其是有限合伙公司型的私募基金已逐范。就如同对私募基金没有一个特定的定义一样,步发展成为私募基金的主流。国外对私募基金的规范一般也没有专门的法律,其
有限合伙制介于有限责任制和合伙人制之间有关规定通常都包括在投资基金有关的法律中,如的一种经济实体,根据美国的法律,它可以同时享美国的《投资公司法》等。关于私募基金的法律规有有限责任制的有限责任(对有限合伙人)和合伙定,国际上最为典型的是美国与英国的监管模式。人制的税收优惠。有限合伙制私幕基金由投资人11美国的私募基金监管模式。美国对于私募与基金管理人合伙组成一个有限合伙基金,投资人基金的监管法律在国际上来说是最全面,也最完善对合伙基金负有限责任,管理人在合伙基金董事会的。在美国,根据《投资公司法》有关条款成立的可的监督下负责基金的具体运作并对合伙基金负无以豁免注册登记的基金,即为私募基金(Unregula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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