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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金融的风险与监管(6)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1-09-24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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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根本上说,网络经济的实质是信息化、全球化和一体化,随着网络在世界范围内的延伸,从长远来看,各国监管当局都将面临跨国性的业务和客户,对此,仅靠单个国家的力量是无法达到既保护本国居民的利益,又保持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原则的,金融监管的国际性协调更显日益重要。它要求管理当局要建立与国际体系中其他金融体制相适应的新规则和合乎国际标准的市场基础设施。由于网络金融是一种无需跨国设立分支机构即可将业务伸向他国的全新的金融组织形式,由此,国际间的金融监管合作的内容和形式必须根据这种特点而展开。

第四节 国内外网络金融监管现状

一、国外对网络金融的监管

由于网络金融正在发展之中,对于网络金融的监管及研究也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巴塞尔委员会也还没有形成较为系统和完整的网络银行监管制度。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对网络金融监管都采取了相当谨慎的态度,主要是考虑到本国金融业的创新、竞争力与监管之间的协调问题。事实上,对网络金融的风险监管与控制尚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进行探索。

一些国家的监管当局成立了专门工作机构或小组,负责及时跟踪、监测网络金融业的发展情况,适时提出一些指导性建议,并同时制定一些新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例如,对包括网络银行在内的网络金融业进行法律上的定义。欧洲银行标准委员会就将网络银行定义为那些利用网络为通过使用计算机、网络电视、机顶盒及其他一些个人数字设备连接上网的消费者和中小企业提供银行产品服务的银行。美国货币监理署(OCC)认为网络银行是指一系列银行系统,利用这些系统,银行客户通过个人电脑或其它的智能化装置,进入银行账户获得一般银行产品和服务信息。由于网络银行严格法律定义还未出现,同时,网络银行发展较快,因此,一般的做法是根据网络银行机构设置的特点,将其划分为分支型网络银行和纯网络银行,分别加以界定和管理。同时,有些国家的监管机构根据网络金融的发展状况,修订那些基于拥有实际营业网点的金融机构而制订的又无法延伸到网络经济中的原有规则。如美、德一些金融专家开始分析《巴塞尔协议》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标准8%的规定及其他监管规则对监管纯网络银行的适用性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总的来看,各国对网络金融的监管方式主要仍以原有的监管范围的划分为主,但加大了监管机构之间、监管机构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

以对网络银行的监管为例,各国政府对网络银行的监管主要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企业级的监管,即针对商业银行提供的网络银行服务进行监管;一个是行业级的监管,即针对网络银行对国家金融安全和其他管理领域形成的影响进行监管。目前政府对网络银行的监管方式主要有市场准入、业务扩展的管制和日常检查与信息报告。大多数国家都对设立网络银行有明确的要求,需要申报批准。主要包括:注册资本或银行规模;技术协议安全审查报告;办公场所与网络设备标准;风险揭示与处置规划;业务范围与计划;交易纪录保存方式与期限;责任界定与处置措施等。业务扩展的监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业务范围,除了基本的支付业务外,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允许网络银行经营存贷款、保险、证券、信托投资以及非金融业务、联合经营等业务;所采用的竞争方式等,二是对纯网络银行是否允许其建立分支或代理机构等。监管当局一般都要求网络银行接受日常检查,除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等以外,还包括交易系统的安全性、客户资料的保密与隐私权的保护、电子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等检查,并要求网络银行建立相关信息资料,独立评估报告的报告备案制度。

总的来看,对网络银行提供服务的监管内容主要体现在7个带有全局性的具体问题上如图11-1所示,包括加密技术及制度、电子签名技术及制度、公共钥匙基础设施(PKI)、税收中立制度、标准化、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隐私和知识产权保护。

网络金融的风险与监管

图11-1 网络银行提供服务的监管内容

一是对网络银行安全性能的监管,主要包括前三项。如政策允许在国内使用任何高密度的加密技术,无密钥匙恢复的强制要求,以及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关于电子记录的数码签名法律框架等。二是网络银行的国内及国际标准化框架和税收中立制度。如对网络银行标准化水平进行监管和对网上交易采取税收中立政策,免征网上交易税等。三是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监管,主要包括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及维护知识产权在网络中不受侵犯等。行业级监管主要包括:网络银行对国家金融风险和金融安全,乃至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的评估与监管;对网络银行系统风险的监管,包括对产生系统风险的各种环境及技术条件的监管,特别是系统安全性的监管,如对“千年虫”的监管等;对借用网络银行方式进行犯罪活动的监管。

国外对网络银行的监管形成了美国和欧洲两种模式。美国监管当局对网络银行采取了审慎宽松的政策,基本上通过补充新的法律、法规使原有的监管规则适应网络电子环境。因而,在监管政策、执照申请、消费保护等方面,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的要求比较相似。欧洲对网络银行的监管,采取的办法较新,其监管目标主要有两点:一是提供一个清晰、透明的法律环境;二是坚持适度审慎和保护消费者的原则。欧洲中央银行要求其成员国采取一致性的监管原则,欧盟各国国内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统一标准的实施。它要求成员国对网络银行业务的监管保持一致,承担认可电子交易合同的义务,并将建立在“注册国和业务发生国”基础上的监管规则,替换为“起始国”规则,以达到增强监管合作、提高监管效率和适时监控网络银行风险的目的。

二、我国对网络金融的监管

(一)我国网络金融监管的现状

1.对网络银行的监管

相关链接

中国网络银行的开创是从1995年由中国银行率先开展网上银行业务。1996年,

中国银行在Internet网上建立网站,开设了主页,宣传介绍其海内外机构与业务。1997年推出了网上服务,如国际收支申报、信用卡查询、集团内部服务等。1998年3月,中国银行办理了国内第一笔网上支付业务。1999年6月底,中国银行正式宣布推出包括“企业在线服务”等网上银行服务系列产品,用户可在网上查询。转账、支付、结算和“银证快车”服务。续中国银行之后,各商业银行也都先后推出网上银行服务站点,除普通的查询、转账外,其网上银行还可以办理银行一般交易。 我国的网络银行同电子商务、商业网站的发展相似,是在相关法规几乎空白的情况下,迅速出现并不断演进,带有浓厚的自发性。管理部门面对快速变化的情况,不得不对出台新的管理措施持慎重的态度。这就导致了目前对网络银行的管理规则仍然较少,管理体系也还不明确。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对网络银行进行适当的监管是非常必要的。对网络银行的基本服务行为进行一些必要的规范,有利于取得消费者的信任,扩大市场,避免不必要的交易磨擦。必要的监管规则也有利于形成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为我国中小银行的转型和发展提供机会,从而降低金融体系的总体风险。如果等到有关机构进行相关投资后,再进行监管,不仅监管阻力加大,而且会使先期使用的消费者面临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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