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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金融的风险与监管(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1-09-24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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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缺位问题

由于网络金融尚处于初期阶段,对交易各方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尚无明确规定。例如,对于消费者保护法如何适用于网络金融环境,电子合同和数字签名的法律有效性等问题尚未完全解决。目前网络金融电子支付采用的规则都是协议,与客户在言明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上签订合同,出现问题则通过仲裁解决。但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造成问题出现后涉及的责任确定、承担、仲裁结果的执行等难以解决。我国新的《合同法》虽然承认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应,但尚没有解决数字签名的问题。这同样加大了对网络金融监管的难度。

(三) 网络金融机构的跨国界经营给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

网络金融的无国界发展,一方面使各国有效抑制金融机构的国际避税行为越来越困难,另一方面使各国中央银行对金融市场的单一监管的有效性大大减低。互联网使得金融机构可以轻松地进入外国市场。虽然传统的金融机构一直以来也提供跨国金融服务,但互联网技术增加了各国当局在监管责任上的模糊性。各国对网络金融监管的严厉程度不一,究竟是采用东道国的法律来进行监管,还是由母国根据其法律来监管呢?这种情况可能导致对网络金融的跨国活动监管不充分。但是,不管怎样,有一点是很明确的,如果没有母国监管当局的合作,东道国要监督或控制网络金融机构在本国的活动是十分困难的,因为它在本国可能不设分支机构,而仅仅通过互联网来提供服务。加强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合作并建立起新的监管协调机制乃是现阶段各国金融监管共同面临的新课题。

(四) 网络金融的发展对监管机构的技术水平和装备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网络金融以信息技术为核心,日新月异的信息技术不断改变金融机构的经营方式和内容,增强了金融机构的实力,有利于金融机构通过技术规避金融监管。这样,就改变了金融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的力量对比。监管机构必须不断更新其技术和知识,才能跟上这些变化。因此,监管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素质,对信息技术和金融知识都需熟练掌握。网络经济发展也加快了金融创新的步伐,金融监管手段有可能越来越落后于网络金融业务创新与发展。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使金融监管部门在界定新业务的合法性方面遇到挑战。许多被监管对象总是能借助因特网的广泛性和多样性找到监管当局一时难以找到解决方案的市场机会和生存环境。此外,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对于什么是银行(或银行服务)等的定义越来越模糊,非银行机构借助网络技术也很容易在网上提供类似银行等的服务,而未经监管机构的许可或监督,这也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五)对网络金融监管的力度把握同样较为困难

对网络金融监管的力度应该多大?如果对网络金融实施较严格的监管,可以有效地降低网络金融的风险,但是却可能降低国内金融业的竞争力,造成金融业的衰败。网络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技术进步和业务创新,过早或过于严格的管制都有可能抑制这种创新。

二、网络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

为了实现金融监管的目标,金融监管当局在对网络金融监管过程中应坚持一些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管的原则

这包括两重含义,一方面网络金融机构同样必须纳入国家金融管理当局的监督管理,不能有例外,要有法律保证;另一方面管理当局实施监管必须依法而行。否则难以保持管理的权威性、严肃性、强制性和一贯性,也就不能保证监管的有效性。

(二)合理适度竞争原则

网络金融的风险与监管

竞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条基本规律,是优胜劣汰的一种有效机制。金融管理当局管理重心应放在创造适度竞争环境上,既要避免造成金融业高度垄断,排斥竞争从而丧失效率与活力,又要防止出现过度竞争、破坏性竞争从而波及金融业的安全和稳定,引起社会经济生活的剧烈动荡。为此,网络金融监管的目标应是创造一个公平、高效、适度、有序的竞争环境。

(三)自我约束与外部强制结合原则

外部强制管理再严格、在规范,也是相当有限的,如果管理对象不配合、不愿自我约束而是千方百计设法逃避、应付对抗,那么外部强制监管也难以收到预期效果;相反,如果将希望单纯地放在网络金融机构本身自觉自愿的自我约束上,则实难有效避免种种不负责任的冒险经营行为与道德风险的发生。因此,时时要把创造自我约束环境和加强外部强制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

(四)经济效益与安全稳健相结合原则

要求网络金融机构安全稳健地经营业务是金融监管的中心目的,为此所设的金融法规和一系列指标体系都应着眼于金融业的安全稳健及风险防范。但网络金融的发展毕竟在于满足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追求发展就必须讲求效益。因此,金融监管必须切实地防范风险同促进网络金融机构的效益协调起来。

此外,金融监管当局还应注意如何顺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跟踪网络技术的发展,对过时的监管内容、方式、手段等及时进行调整。

三、网络金融监管的内容

对网络金融的监管可以分为两个大的方面,一是针对网络金融机构提供的网络金融服务进行监管;二是针对网络金融对国家金融安全和其他管理领域形成的影响进行监管。鉴于网络金融的特殊性,对其的监管目前应主要体现在带有全局性的问题上。

(一)对网络金融的服务程式和真实性的监管

网络金融监管的重点是对网络金融系统中金融服务的确切性、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监管。 实际上,网络金融机构可以更准确地被定义为一种先进的网络金融服务系统,对该系统中金融服务的确切性、真实性、合规性的监管应是网络金融监管的重点。首先,网络金融机构的业务应符合国家的金融政策,尤其是要控制网络金融机构利用其相对于传统金融服务方式的低成本优势进行不正当竞争。其次,对于网络金融机构提供的各项金融服务,因各金融机构间发展特色及侧重点各异,在相似名义下的金融服务内容,尤其是使用该项服务的用户若接受不同的协议,这必将造成整个服务提供的混乱。因此,应形成一套规范化的“行业服务规范”,对在线支付、网上保险、网上证券交易等各种网络金融服务进行条例式的规定。网络金融的优势之一在于将服务的空间范围极大地扩展而吸引客户。那么服务标准的制定则是整合网络金融资源的基础。这些标准的制定应由最高监管机构负责,同时赋予这些标准以强制性色彩。就服务的真实性监管而言,应当建立网络金融交易确认系统。对于每一笔网络金融业务,用户有权利提出交易确认。例如,必须通过安全的签名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请求用户给予最后确认,以保证每一笔资金的流向都有最后接受人的确保。对于在同一银行的两个账户之间的转账业务,同样需要银行的确认。这是保证金融交易安全及交易真实有效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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