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金融的风险与监管
第十一章 网络金融的风险与监管
知识要点:
网络金融风险与传统金融风险的异同点
网络金融监管的内容
加强网络金融监管的措施
网络金融是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是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而产生的网络时代的金融运行模式,它提高了金融服务的效率,但是,也存在着新的风险,这使金融监管面临新的挑战。网络金融不仅具有与传统金融业相同的风险,由于网络金融是传统金融改变了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因此也带来了新的风险种类,为金融风险管理赋予了新的内容。
第一节 网络金融的风险种类
网络金融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决定了其引发风险的因素以及这些风险的影响与传统金融业不完全相同。网络金融除了具有传统金融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等之外,由于网络金融涉及通讯、设备和管理等许多方面,造成网络金融还面临着技术风险、业务风险和人为因素形成的风险。
一、网络金融的一般风险
传统金融面临的风险,比如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等,在网络金融的运行中依然存在,只是在表现形式及程度上有所变化。
(一)流动性风险
指银行的支付能力不足所造成的风险。银行的流动性需要主要来自存款的提取和贷款的需求,这种提取和需求银行不能完全掌握,非预期的提取和非预期的需求会造成银行的支付能力不足。这是银行业务中经常发生的、正常的风险。但在存户对银行失去信心或市场利率明显超过银行利率时,大额存款或者普通存款的集中提取则有可能使银行陷入困境。另外,在经济上升时期,贷款需求往往超过存款的增长,这也会给银行的支付能力带来压力。
(二)信用风险
指贷款得不到偿还的可能性,或者是投资的质量恶化,造成违约,从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信用风险又分两种情况,一是银行贷款或投资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其质量下降从而引发的风险。二是由于借款人存心欺诈,或借款人经营不善,或银行贷款、投资决策失误而造成的违约。这两种风险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前者属银行业务中正常的风险,后者则应避免。
(三)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
指市场的利率和汇率变化引起银行资产价格变化,造成资产贬值损失的可能性。它基本上是由资金的供求决定的,是一种市场风险。在银行业务中,这种风险是很难完全避免的,因为任何银行都无力控制市场,即使中央银行也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调节。
(四)资本风险
指银行资本金过少,因而缺乏承担风险损失的能力,缺乏对存款及其他负债的最后清偿能力,使银行的安全受到威胁的风险。资本风险对银行能否正常经营有着重要影响。
(五)管理风险
指银行业务经营中存在的营私和盗窃的风险。所谓营私,主要指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牟取私利,如贷款给自己或亲友等。至于盗窃,有来自内部的,也有来自外部的。这些风险都是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只要加强管理是有可能避免的。
二、网络金融的特殊风险
随着综合应用系统(BIS)在金融系统的逐步推广,联机网络系统正逐步由以市地分行为数据中心向省域数据中心集中,最终实现全国数据大集中。数据中心的上即使金融系统的网络安全管理重点发生了新的变化,由于BIS数据高度集中,业务种类广泛,网络覆盖面广,对网络风险管理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网络金融的发展使我们面临着不同于传统金融的新的金融风险。
网络金融涉及通讯、设备和管理等许多方面,造成网络金融风险的隐患从形成原因上可分为技术风险、业务风险和人为因素形成的风险三个方面。
(一)网络金融技术支持系统的风险
网络金融的风险与监管
1.技术安全风险。在BIS省域数据中心建成以后,网络金融的业务及大量风险控制工作均是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完成,所以,电子信息系统的技术性和管理性安全就成为网络金融运行的最为重要的技术风险。这种风险来自三个方面:一是计算机系统停机、磁盘列阵破坏等不确定因素。二是来自网络外部的数字攻击。三是计算机病毒破坏等因素。
2.技术选择风险。网络金融业务的开展必须选择一种成熟的技术解决方案来支撑。在技术选择上存在着技术选择失误的风险。这种风险既来自于选择的技术系统与客户终端软件的兼容性差导致的信息传输中断或速度降低的可能,也来自于选择了被技术变革所淘汰的技术方案,造成技术相对落后、网络过时的状况,导致巨大的技术和商业机会的损失。
(二)业务风险
1.信用风险。是指网络金融交易者在合约到期日不完全履行其义务的风险。网络金融业务和服务机构都具有显著的虚拟性。虚拟化的金融系统可以利用虚拟现实信息技术增设虚拟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从事虚拟化的金融服务。网络金融中的一切业务活动,如交易信息的传递、支付结算等都在由电子信息构成的虚拟世界中进行。网络金融服务方式的虚拟性使交易、支付的双方互不见面,只是通过网络发生联系,这使对交易者的身份、交易的真实性验证的难度加大,增大了交易者之间在身份确认、信用评价方面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增大了信用风险。我国目前的社会信用状况是大多数个人、企业客户对网络银行、电子商务采取观望态度的一个重要原因。因而网络金融中的信用风险不仅来自服务方式的虚拟性,还有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而导致的违约可能性。
2.支付和结算风险。由于采用BIS后,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可突破时空局限,打破传统金融的分支机构及业务网点的地域限制;并且能够向客户提供全天候、全方位的实时服务,从而使网络金融的经营者或客户通过各自的电脑终端就能随时与任何一家客户或金融机构办理证券投资、保险、信贷、期货交易等金融业务。这使网络金融业务环境具有很大的地域开放性,并导致网络金融中支付、结算系统的国际化,从而大大提高了结算风险。基于电子化支付系统的跨省跨地区的各类金融交易数量巨大。这样,任何一个地区金融网络的故障都会影响全省乃至全国金融网络的正常运行和支付结算,并会造成经济损失。20世纪80年代美国财政证券交易系统曾发生只能买入、不能卖出的情况,一夜就形成200多亿美元的债务。我国也曾发生类似情况。
3.法律风险。是指由于网络金融立法相对落后和模糊而导致的交易风险。网络金融在我国还处于刚起步阶段,相应的法规还相当缺乏,如在网络金融市场准入、交易者的身份认证、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确认等方面尚无明确而完备的法律规范。因此,在采用ABIS后,利用网络提供或接受金融服务,签订经济合同就会面临在有关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相当大的法律风险,容易陷入不应有的纠纷之中,使交易者面临关于交易行为及其结果的更大的不确定性,增大了网络金融的交易费用,甚至影响网络金融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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