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2招标人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日期的约束。
24.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招标文件
24.1如果投标人提出对商务标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的书面要求,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派人送达招标人,招标人可以予以接收。
24.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补充、修改投标文字的书面资料,须密封送达招标人,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补充、修改投标文件”和“开标时启封”字样。
24.3撤回投标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通知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前如果投标人提出撤回投标的书面要求,招标人可予以接收,但不退还投标文件。如采取传真形式撤回投标,随后必须补充有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的要求撤回投标的正式文件。撤回投标的时间以正式文件送达招标人为准。
E 开标及评标
25.开标
25.1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开标。投标人派代表参加(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人)。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开标会将请有关部门进行监督。
25.2投标人由其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证书、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履约保证金和响应金的银行进帐单参加开标仪式。
25.3开标时查验投标人项目履约保证金和响应金进帐单、法定代表人证书、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及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唱标,唱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内容以及招标人认为适合的其他内容记录。
25.5招标人在开标仪式上,将公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项目名称、投标价格、工期、质量等级及其投标的修改、投标的撤回、投标履约保证金和响应金是否提交等,招标人将作唱标记录。
2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被拒绝接收和废标:
26.1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26.2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26.3投标文件上的印鉴与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证书、证明材料不符合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证书、证明材料有假或伪造的;
26.4投标文件中实质内容部分字迹辨认不清,或者有涂改的;
26.5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第25.2条参加开标会议的;
26.6未响应招标人所确定的工期和质量的;
26.7投标人资格及投标文件的符合性不合格的;
26.8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26.9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条要求提交项目履约保证金、响应金或提交金额不足的;
招标文件
27.对投标文件的初审
27.1初审内容为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内容是否完整、文件签署是否齐全及履约保证金和响应金是否足额交纳。
27.2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差的投标文件可能被拒绝投标;重大偏差指投标项目的质量、建设工期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这些偏差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
27.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文件本身,不依靠开标后的任何外来证明。
28.投标文件的澄清
28.1招标人有权就投标文件商务标部分中含混之处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人通知的时间、地点派员进行答疑和澄清。
28.2必要时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就澄清的问题作书面回答,该书面回答应有投标人签章,并将作为投标内容的一部分。
28.3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价格及实质内容。
28.4对投标文件澄清应在评标会议期间进行,不得事后澄清。
29.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原则
29.1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组成,成员总数以5人以上单数,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少于评标委员会人数的40%。
29.2评标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平、自主和注重信誉的原则。
29.3评标委员会、招标人和有关招投标监督部门所采取的做法不对投标人作任何落标原因解释。
30.评标
30.1评标委员会全面负责评标工作,对具备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写出评标报告。
30.2评标办法:先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合格性评审,再对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追加响应金承诺金额进行比对,按追加响应金承诺金额从多到少的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名顺序;若出现追加响应金承诺金额相同的,以抽签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名顺序。具体评标办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七部分“评标办法”。
30.3中标条件:
30.3.1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综合合格性评审通过;
30.3.2经确认的追加响应金承诺金额最多。
31.评标过程保密
31.1开标之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是属于审查、评标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31.2在评标期间,投标人企图影响招标人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投标被拒绝。 31.3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与招标人相互勾结,以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
招标文件
竞争。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投标活动中,不准以任何方式行贿、受贿。
32.中标人将分别以市财政局审定的预算总造价、投标工期和质量等级承诺分别作为合同价、合同工期和合同质量等级。
F 特别约定和授予合同
33.特别约定
33.1自报名登记之日起,由于招标人的原因,招标项目停建导致流标的,招标人将按投标人的直接损失情况给予赔偿。
33.2中标人拒绝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不履行与招标人已订立的合同的,招标人有权将履约保证金没收,同时中标人的这种行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项目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4.招标人有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35.中标通知
35.1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选定的中标人。
35.2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将向其他投标人发出落标通知,招标人和招标监管部门对落标的投标人不作落标原因的解释。
35.3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6.签订合同
36.1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中标经济合同,否则按开标后撤回投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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