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道路客货运输市场监管,建立和完善竞争机制及市场进退约束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者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者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细则。
对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的考核包括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考核和对道路旅客运输个体经营者的考核,其中对于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考核,在考核企业的同时还应考核其所属道路旅客运输车辆的经营(以下简称为“营运客车”);对于道路旅客运输个体经营者的考核则仅考核其营运客车。
第四条 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一)注册地为设区的市的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初评;注册地为县(市、区)的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初评。
(二)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辖区内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的年度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定。
(三)营运客车由所属经营者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考核评定。设有分公司或设有按母公司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的子公司的企业,分公司或子公司营运客车的考核结果由其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考核评定。
第六条 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者发展,依据本细则的规定和质量信誉考核的结果,对经营者进行奖惩。
第二章 企业考核指标和等级标准
第七条 道路客货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运输安全指标: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
(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率、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营运的情况、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被行政机关给予警告的情况、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被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
(三)服务质量指标:社会投诉率;
(四)社会责任指标:国家规费缴纳情况、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
(五)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企业稳定、企业形象、
科技设备应用、获得荣誉称号情况。
第八条 道路客货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总分中运输安全指标为300分、经营行为指标为200分、服务质量指标为150分、社会责任指标为150分、企业管理指标为200分。
企业管理指标中的企业稳定、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和获得荣誉称号情况为加分项目。 具体考核计分标准见附件一。
第九条 道路客货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A级: 1、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责任事故或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
2、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3、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850分。
(二)考核期内符合以下条件,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 1、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交通责任事故或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
2、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3、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700分至849分之间。
(三)考核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级: 1、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交通责任事故或特大恶性污染责
任事故;
2、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3、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600分至699分之间。
(四)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1、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交通责任事故的; 2、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的; 3、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4、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600分的;
5、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报送质量信誉材料,拒不改正的;
6、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
7、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第三章 营运客车考核记分和等级标准
第十条 营运客车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记分制,总分为50分,具体考核记分标准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 营运客车质量信誉考核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在一个考核年度内,累积记分10分以下为AAA级;累积记分10分(含)至30分为AA级;累积记分30分(含)至50分的为A级;累积记分满50分的为B级。
营运客车在一年内初始记分值为零,累积记分不转入下一年。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考核工作应当在每年12月至次年6月进行,其中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营运客车的考核工作应于次年3月底以前完成。
第十三条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资料的申报:
(一)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应在每年的12月底前,根据本企业的质量信誉档案对该年度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企业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并如实报送《湖南省客货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申请表》(以下简称“考核申请表”,见附件三)及相关材料。 (二)设有分公司或设有按母公司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的子公司的企业,应同时报送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考核申请表。
企业分公司、子公司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分公司或子公司考核申请表上的项目进行核实,在考核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并对核实意见负责。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已经掌握被考核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情况的,可不再要求企业报送此项指标的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年度质量信誉初评:
(一)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核对质量信誉考核档案、营运客车质量信誉考核记分台帐等有关管理档案和现场查验等方式,对道路客货运输企业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对照质量信誉考核标准及计分办法,在《湖南省道路客货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表》(见附件四)上打分,提出考核初评结果。
(二)道路运输企业同时经营道路旅客运输业务和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分别根据企业营运客车、营运货车的质量信誉情况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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