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机体的疾病进行疗治。 3、法律不是万能的。 4、为了有效地通过法律控制社会,还必须使法律与其他的资源分配系统(宗教、道德、政策等等)进行配合。 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一、法决定于经济基础
1、法的产生决定于经济基础2、法的性质决定于经济基础3、法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经济基础4、法的许多特点主要也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5、法的发展变化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济基础 二、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三、法与社会生产力
1、法对生产力的作用一般要通过经济基础的中介 2、法对生产力也有直接的促进和阻碍作用 四、社会主义法与经济的相互作用 1、经济对社会主义法具有决定作用
(1)立法时应当考虑法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 (2)在立法时应当正确处理各种物质利益关系 2、社会主义法对经济具有服务作用 法与政治
一、政治的概念 政治就是一定的社会主体,以国家政权问题为中心,所展开的处理阶级关系及其他有关社会关系的活动,说到底就是经济的集中表现。 二、法与政治的关系
(一)正确认识法与政治的关系(二)政治对法的影响、制约作用(三)法对政治的确认、调整和影响作用(四)法与政治的区别 一、政策的概念
政策是一定阶级、政党、国家以及其他社会主体,为达一定目的,依据自己的长远目的,结合当前情况或历史条件,所制定的实际行动准则。 二、我国法与共产党政策的一致性和区别
(一)法与共产党的一致性(二)我国法与共产党政策的区别第一,两者制定的组织和程序不同;第二,两者实施的方式不同;第三,两者表现的形式不同;第四,两者调整的范围和社会功能不同;第五,两者的稳定性和灵活性程度不同。
三,法与共产党政策的关系(一)党的政策对法的作用(二)法对党的政策的作用 四、我国法与党的政策的关系的发展 法与国家(政权)
一、国家的概念 1、概念 2、特征
二、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一)法有赖于国家(二)国家也有赖于法 三、法与人民民主专政(一)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 1、概念
2、基本内容和特征
(二)社会主义法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关系 (三)法对人民民主专政的作用 法治与法治国家
中国在现代意义上比较早使用“法治”一词的是梁启超先生。西方最早使用法治一词并给它以科学定义的是亚里士多德,他在《政治学》中指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 法治的含义
所谓法治,就是指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治国思想、治国方式和社会秩序、社会状态。它包括以下几
层含义:第一,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第二,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第三,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又常常被理解为“以民主为基础和前提的法制”。第四,法治还经常被作为一种文明的法的精神,与理念、原则、观念等词联用,如“法治理念”、“法治原则”、“法治观念”等等。第五,法治是一种理性的社会状态和理想的社会秩序。 法治”与“法制”的主要区别
法治表达的主要是法律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序和过程;而法制主要是一个静态的概念,是法律制度、法律和制度的简称。现代法治概念比法制有更深刻的政治含义,法制属于工具操作范畴,没有民主可以有法制。法治则属于政治理想的范畴,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法治。 法治与人治辨析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思想和治国方式以及法律存在的状态是与人治相对的。
人治作为治国的方法和原则,具有以下含义:(1)人治不等于没有或取消法律,而是借助法律实现专制;(2)人治通过法律建立和稳定统治秩序,但法律不是社会和权力的基础,而是国家最高权力的工具,因而终究权大于法;(3)大于法的权力不是一般的职权而是指极权,在古代社会则通常为皇权或王权以及贵族特权 人治与法治的主要区别在于:
人治强调依靠统治者个人的作用来统治国家,要求把权力给统治者个人,使之能够运用手中的权力实行对国家和人民的统治;而法治则强调通过法律治理国家,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和各级领导者都要依法办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个人特权。简而言之,人治所强调的是个人的作用;而法治所强调的则是法律的权威。 中国法治发展的现实路径
从世界历史的进程看,在法治发展的路径与模式设计上,不外乎两种情况:一种是早期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自发演进型法治发展模式,另一种是发展中国家目前正在进行的政府推进型的法治发展模式。
前者推崇社会制度的自生自发即自然演化而反对人为的制度设计,而其发展方向则呈现出自下而上的特征。
后者强调主要依靠国家或政府的强制力实行强制性的制度变迁,政府是推进法治的主体,它的发展方向呈现出自上而下的特征。
现实来看,中国选择的是第二条道路。其原因在于:
其一,主要原因也是初始原因是中国社会面临的外部压力与内部危机。
其二,中国所以走上了政府推进法治的发展轨道,从另外一个角度说,就是时间问题,是时间的紧迫性决定中国要尽快建立新的社会经济政治秩序,以实现国家的赶超目标。
其三,从中国现实国情出发中国推进法治的最大的本土资源,就是中国的本土政治资源。 其四,中国民主化进程的起步状态(民众法律意识淡薄,民智仍需开启)也决定了中国法治发展模式。
其五,西方近代法治化进程中所付出的沉重代价,也成为中国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模式的重要参照物。
法治基础 1.经济基础: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2.政治基础:民主政治3.文化基础:理性文化 法治的基本理念
1法律至上 2法律必须具有一般性3法律必须具有公开性4法律不溯及既往
5法律必须具有稳定性6法律必须清晰明了7法律必须具有统一性8法律普遍得到遵守9审判独立10诉讼应当易行 依法治国的内涵
所谓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
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简而言之,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1.有法可依 2.有法必依 3.执法必严 4.违法必究 法与人权 一、人权的概念
1、人权是指人的个体或群体,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基于一定的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为了自身的自由生存、自由活动、自由发展以能够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而必须平等具有的权利。
2、人权的主体是人的个体(自然人)和群体(包括团体、集体等范畴)
3、人权的客体乃是人为了在自然界和社会生存、活动和发展所必需的诸种物质的和精神的条件,即各种物质和精神的需要和利益。
4、自由是人权的内容要素,平等是人权的形式要素。 5、人权在本原上具有历史性。 二、人权的层次
1、应有权利 (1)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权利,(2)体现着普遍性与特殊性、共性与个性的对立统一。 2、法律权利 (1)只有法律确认为“法定权利”后才有实现的可能 (2)人权不同于公民权 3、实有权利
三、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
(一)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 (二)法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 四、人权的法律保护 法与道德
◎道德是关于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恶、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荣誉与耻辱等观念、规范、原则和标准的总和。
◎联系(一)人类社会早期,法与道德曾浑然一体。在二者高度分化后,法与道德依然在如下方面表现出共同性。(二)关于法与道德的联系,法律思想史上存在三个理论争点,即法与道德在本质、内容和功能上的联系问题。
◎法在本质上是否必须具有道德内涵。西方法学界存在两种观点: (1)肯定说,以自然法学派为代表, “恶法非法” (2)否定说,以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为代表, “恶法亦法”
◎法与道德在内容上存在相互渗透的密切联系,几乎所有学者都不存异议。但这种内容上的联系是否应有限度?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各具优势,且形成互补,对此,学者们并无异议。但在社会调整以何者为主的问题上,则有不同的看法和处理。 ◎区别
1.生成方式上的建构性与非建构性 2.行为标准上的确定性与模糊性 3.存在形态上的一元性与多元性4.调整方式上的外在侧重与内在关注 5.运作机制上的程序性与非程序性 6.强制方式上的外在强制与内在约束 7.解决方式上的可诉性与不可诉性 法与宗教
◎宗教与法具有较大的相似性,二者均为社会价值观的表现形态,都对社会行为具有一定的规范作用。在早期的社会里,或者在古今政教合一的国家里,两者难分伯仲。
◎宗教给法律一种精神与灵魂,从而激发人们对法律仪式、惯例和正义的忠诚;法律给了宗教以结构,鼓舞宗教建立秩序、组织
◎法最早起源于祭祀。◎法与宗教的共同要素:仪式、传统、权威、普遍性 宗教仪式——法律程序(司法仪式)宗教传统(语言、习俗)——法的继承性 宗教权威——法律权威 普遍性 宗教仪式——法律程序(司法仪式) 宗教传统(语言、习俗)——法的继承性
宗教权威——法律权威 法与宗教 ◎区别
1.产生的历史条件不同 2.产生方式不同 3.调控范围和作用不同 4.调整方式和实现的方式不同 5.形式不同
◎法与宗教的相互影响 (一)宗教对法的影响 1、宗教可以推动立法 2、宗教影响司法程序
3、宗教信仰有助于提高人们守法的自觉性 4、宗教对法律也有消极的影响 (二)法对宗教的影响
1、法对宗教的影响在不同的社会很不相同 2、现代法律对宗教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法对本国宗教政策的规定。核心的问题就是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化问题 3、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我国法律对待宗教问题的一贯原则 法与宗教 思 考
基督教基础与法律信仰?儒家文化(儒教)与中国法治之路的争论
儒家能否开出科学、民主新外王?法律信仰、法信仰概念?法律能否被信仰,是否应当被信仰? 信仰与权威的区别 法律意识
概念:是指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 法律意识
分类 :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 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
法律心理 法律思想体系
个人法律意识 群体法律意识 社会法律意识
作用
(1)在法的演进过程中,法律意识起着传承人们关于法的思想、观点和知识的作用;(2)在现实的法律创制过程中,法律意识也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3)在法的实施过程中,法律意识同样具有重要作用(法律职业者 公民、社会组织、政府机构)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培养
(1) 培养的必要性(2)内容:灌输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价值观;在广大群众和干部中
普及法律常识
法的三层含义:以存在状态而论,法有三层含义,一是作为法律制度或规范的法;二是指人们观念中的法;三是指社会现实中的法。[1]简言之,就是制度法、观念法与“活的法”。制度法是立法机关的劳动成果,观念法主要指法律意识,“活的法”指运作中的法和对社会有实际影响力的法——国家法与民间法(显规则与潜规则) 法与科学技术
1、科学,就是指人类所积累的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的知识体系,但这里所说的“科学”,仅仅特指研究自然现象及其规律的自然科学;
2、技术则只是泛指根据自然科学原理和生产实践经验,为某一实际目的而协同组成的各种工具、设
备、技术和工艺体系。
3、科学与技术是辩证统一体。高科技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科学的技术化和技术的科学化。 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
1、科技进步对立法的影响 2、科技进步对司法的影响 3、科技进步对法律思想的影响 4、科技进步对法律方法论的影响 法对科技进步的作用
1、运用法律管理科技活动,确立国家科技事业的地位以及国际间科技竞争与合作的准则。 2、法律对于科技经济一体化特别是科技成果商品化,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3、知识经济时代,法律具有对科技活动和科技发展所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的抑制和预防作用。 法 的 渊 源
“法源”、“法律渊源” 一般有历史渊源、理论渊源、政治渊源等。法学尤其是立法学上指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分类
成文法渊源/不成文法渊源、直接渊源/间接渊源、制定法渊源/非制定法渊源、主要渊源/次要渊源、正式渊源/非正式渊源
? 我国的法律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
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家政策—非正式渊源、习惯—非正式渊源、判例—不是法的正式渊源
? 下列有关“法的渊源”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ABC
A.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不能被国内法院适用的法的渊源,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习惯等 B.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主要是根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作出的分类 C.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一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均构成当代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D.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家政策可以作为我国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判决依据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将不同国家机关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要求进行分类、整理或加工,使之统一、完整、明确和有序。 必要性
首先,便于查阅、迅速判明和确定现行法规范的有效范围,有利于法的遵守和适用; 其次,有助于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建立与法的体系和谐一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 再次,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在立法工作中也具有重要意义。 方法
(一)法律汇编 又称法规汇编,指在不改变内容的前提下,将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标准 (如制定时间顺序、涉及问题性质等)加以系统排列,汇编成册 特点:
1、法律汇编具有一定的系统性; 2、本身并不是创制法的活动 ;3、分为官方的和非官方的两种 。 (二)法典编纂 亦称法律编纂,是指在对某一部门法全部现行法规范进行审查、整理、补充、修改的基础上,制定新的系统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部门法典的活动。
特点: 1、法典编纂是法的创制的形式之一 ;2、法典编纂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和科学性,必须讲求高度的立法技术 。
(三)法规清理 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特点:1、对象是已经颁布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2、是法律、法规创制机关的专有活动; 3、不制定新的法律规范,不修改原有规范的内容,而是依据一定标准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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