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3 废弃的尾矿、赤泥、尘泥等为酸性、碱性时,堆置场地须经处置,处置深度取决于场地利用方向。盐份太大时,应进行去除盐份处置,也可采取深度覆盖。
8.1.4 含有毒有害、放射性成份时,应视其废弃物中含量水平,确定隔离层设置的必要性、层厚、材质等,尽可能深度覆盖。
8.1.5 依据各类废弃物性状,确定覆土的必要性、覆土层厚度等。一般覆土厚度0.5m以上。
8.1.6 覆土后有控制水土流失措施。 8.1.7 复土区有控制粉尘的工程措施。 8.2 复垦土地利用:
8.2.1 用于农、林、牧业场地: 同4.1中4.1.1~4.1.5各条款。 8.2.2 用于建筑场地: 同5.3.4.1~5.3.4.3各条款。 8.2.3 用作其它场地:
除执行8.1中8.1.1~8.1.7各条款外,其它标准依据现场条件及利用方向另行制订。 9、生态恢复通则:
9.1 用于农业种植。
9.1.1 选择适应性、抗逆性强的优良品种。 9.1.2 有培肥措施,并有试种植记录。
9.1.3 灌溉水源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85)。
9.1.4 农作物无不良生长反应,有持续生产能力。
9.1.5 粮食及作物中有害成份含量符合《粮食卫生标准》(GB2715-81)。 9.1.6 三年后复垦区单位面积经济学产量,不低于当地中等产量水平。 9.2 用于林业:
9.2.1 复垦区位于城镇、风景区、居民区附近,宜种植观赏林、经济林,也可依所在地配置相应的功能林。
9.2.2 选择适宜树种,特别是乡土树种和抗逆性能好的树种。 9.2.3 实行草、灌、乔套种混播。 9.2.4 三年后植树成活率70%以上。 9.2.5 三年后郁闭度30%以上 。 9.3 用于牧业:
9.3.1 选择抗旱、抗盐碱、抗贫瘠优良草种。 9.3.2 多种草类混合种植。
9.3.3 有防治病、虫害措施,有防止退化措施。 9.3.4 三年后牧草覆盖率70%以上。
9.3.5 三年后单位面积产草量不低于当地水平。 9.3.6 具有生态稳定性和自我维持力。 9.4 用于渔业:
9.4.1 食用鱼放养面积占总养殖水面85-90%。
9.4.2 保持塘(池)清洁,定期清塘消毒,淤泥厚度不超过20cm;有防止含病源体和病毒等污染塘水的措施;有防止农药、盐渍污染措施。
9.4.3 第三年塘养鱼单位面积产量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
9.4.4 鱼质量满足食品卫生要求。 9.5 其它用途:
依据利用方向确定生态恢复类型,具体标准另行制订。
三、建设破坏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1、适用范围:
适用于非农业建设废弃地(含城镇建设和村镇建设以及工矿建设用地)和农业建设废弃地(含农田建设,水利疏浚和产业调整用地),如:废弃砖瓦窑址、废弃工厂、矿山、废弃水利设施、废弃居住区等。 2、复垦工程标准:
2.1 根据废弃场地类型、特点、数量和破坏状况,以及区域所处位置和环境要求,选择适宜的复垦利用类型及复垦方法。必要时,通过可行性研究确定。
2.2 编制复垦工程规划及复垦工程设计书。 2.3 各类型土地复垦:
2.3.1 非农业建设废弃土地复垦: 2.3.1.1 城镇建设废弃土地复垦:
· 工程施工前,应将所占耕地至少0.2m的表土层取下收集和贮存,一般堆高不超地2m ,并有防止贮存期间流失的措施。
· 工程中剩余的土方,应集中定点保存。
· 充分利用不含有害成分的废弃物作为充填物,以剩余土方覆盖后恢复为农田。
2.3.1.2 村镇建设废弃土地复垦:
· 拆除旧宅基地上残余房屋设施,并挖除地基部分设施。 · 覆盖土层0.5m以上。
· 平整土地,自然沉实后,复垦为农田。
· 废砖瓦场地(坯厂和窑基)宜采用高地取平后填补洼地,或利用边角废弃土坡回填。
· 取土过深的场地,在水源条件具备时,宜采取“挖深填浅”的措施,深部可用作养殖水面,浅部用作农田或水田。
2.3.1.3 工厂矿山建设废弃土地复垦: 见《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2.3.2 农业建设废弃土地复垦: 2.3.2.1 农田建设废弃土地复垦:
· 平整土地,尽量利用周围荒山荒坡作为土源,填平废弃沟壑;也可改造旱田为水田或良田。
· 平整土地时,保护表土,应将表土和生土分别堆放,并防止流失;恢复为耕地、林地、牧业地时,表土覆盖于地表。
· 有排水设施,防洪标准满足当地要求。 2.3.2.2 水利疏浚废弃土地复垦:
· 充分利用挖出的大量土方,回填平整废弃低洼地、河渠、故道等。平整后,顶部覆以表土。
· 废弃水利设施也可根据当地条件,用于公共文化、娱乐、体育等设施建筑。其地基设计、施工,按照《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中有关建筑部分执行。
2.3.2.3 产业调整废弃土地复垦:
· 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中,被占用农田的表土要妥善收集和保存,并用于整治后地表覆盖。
· 清除废弃设施,填平补齐地面,依据当地条件,用于农、林、牧业。 · 开挖、加深鱼塘(池)的取土,用来覆盖地表,具体标准见《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2.3.3 各类用途土地的复垦工程标准: 2.3.3.1 用于农、林、牧业:
原土层结构未被破坏的,不需重新覆土,土层容重保持约1.3g/cm3。 · 其他条款见《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中相应部分。 2.3.3.2 用于建筑:
· 对原有建筑及配套设施,在布局合理、地基参数(地基承载力、变形及稳定性指标)合理情况下,尽量再利用。
其他见《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中相应部分。 2.3.3.3 其它技术标准: · 依据具体情况另行制定。
· 其它见《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中相应部分。
四、工业排污破坏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排污过程中和结束后所造成的破坏土地的复垦技术质量控制,例如,有毒有害重金属污染土地,有机物污染土地,酸、碱污染土地和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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