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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技术标准(整理)(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0-04-14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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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合理安排岩土排弃次序,尽量将含不良成份的岩土堆放在深部,品质适宜的土层包括易风化性岩层可安排在上部,富含养份的土层宜安排在排土场顶部或表层。

5.1.3 排水设施满足场地要求。设计和施工中有控制水土流失措施,特别是控制边坡水土流失措施。

5.1.4 有合理的道路布置。 5.2 排土场复垦:

5.2.1 在经过整治的排土场平台和边坡,应覆盖土层,充分利用工程前收集的表土覆盖于表层。在无适宜表土覆盖时,也可采用经过试验确证,不致造成污染的其它物料覆盖。覆盖土层厚度应根据场地用途确定。

5.2.2 在采矿剥离物含有毒有害或放射性成份时,必须用碎石深度覆盖,不得出露于边坡处,并应有防渗措施。然后再覆盖土层后,方可用于农、牧业用地。

5.2.3 覆盖土层前应适当压实,依不同利用确定压实程度。 5.2.4 覆土工程及其配套工程规范。 5.3 排土场复垦后的利用:

5.3.1 用于农业:见4.1中4.1.1~4.1.5各项条款。 5.3.2 用于林业:

5.3.2.1 覆土厚度0.3m以上。

5.3.2.2 采取坑栽时,坑内放少许客土或人工土。

5.3.2.3 边坡缓坡在35°以下可以用于一般林木种植,15°~20°坡度可用于果园(含桑)和其它经济林。

5.3.2.4 有满足场地要求的排水设施,边坡有保水肥措施。 5.3.3 用于牧业场地:

5.3.3.1 边坡坡度不大于30°。

5.3.3.2 内排台阶稳定后,覆土0.2m以上。 5.3.3.3 场地大的复垦区应有作业通道。 5.3.3.4 依饮水半径合理布置饮水点。 5.3.4 用于建筑场地:

5.3.4.1 排土场复垦后用于建筑时,场地需经过至少3年的自然沉实或植被稳定措施,也可根据建设需要,进行人工处置等办法稳定场地。经测试场地满足稳定性要求,方可用于建筑。

5.3.4.2 边坡坡度允许值根据当地经验,参照同类土(岩)体的稳定坡度值确定,一般坡度值不超过20%。

5.3.4.3 经试验及计算确定的场地地基承载力、变性指标和稳定性指标满足设计要求时,可用作持力层。不能满足要求时,依据岩土性能,场地条件等提出地基处理方法,采用分层压实或其它方法处理。

5.3.5 用于其它:

依据覆土后场地条件和拟定用途等另行制定。 6、沉陷场地复垦工程标准:

采矿等活动引起地表沉陷和变形,依其产状和破坏程度可分为二类:深部开采和浅部开采。因此,沉陷区复垦工程基本分为二类,充填沉陷场地复垦和非充填沉陷地复垦。

6.1 沉陷场地复垦工程:

6.1.1 充填沉陷场地复垦工程: 6.1.1.1 废石(含矸石)充填:

· 用废石(含矸石)充填沉陷场地时,根据复垦场地用途,在充填后应适当碾压,压实程度依用途而定。必要时,可分层充填、分层碾压,充填压实后场地必须稳定。

· 当废石有害成份含量高时,应处置。必要时,设置隔离层后再覆土。 6.1.1.2 矿山废弃物充填(包括废渣、尾矿、炉渣、粉煤灰等充填): · 用矿山废弃物充填时,应参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进行卫生安全土地填筑处置,充填后场地稳定。

· 有防止填充物中有害成份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的防治措施。视其填充物性质、种类,除采取压实等加固措施外,应作不同程度防渗、防污染处置,必要时,设衬垫隔离层。

6.1.1.3 其它类型废弃物充填:

用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充填时,应按6.1.1.2条款处置。 6.1.2 非充填沉陷场地复垦工程: 6.1.2.1 高潜水位沉陷场地:

依据当地条件,因地制宜,保留水面,集中开挖水库、蓄水池、鱼塘或人工湖等,综合实施沉陷土地整治与生态环境治理的总体规划。

6.1.2.2 中潜水位沉陷场地:系指局部积水或季节性积水地带。依据当地条件,因地制宜,可综合实施“挖深垫浅”的措施。即在积水区深挖为深水塘(池),用于渔业等。“垫浅”后场地可改造为水平梯田或水田等。

6.1.2.3 低潜水位沉陷场地:系指基本不积水或干旱地带形成丘陵地貌。

· 对局部沉陷地填平补齐,土地进行平整。

· 沉陷后形成坡地时,坡度大,可修整为水平梯田,局部小面积积水可改造为水田等。

6.2 沉陷场地复垦后利用:

6.2.1 用于建筑(采动沉陷区用于建筑的标准另行制订)。 6.2.1.1 填充沉陷场地采用分层压实,经测试确证压实质量。

6.2.1.2 填充沉陷地地表稳定后,加载进行稳定性分析,满足要求后方可用于建筑。

6.2.1.3 利用压实土地作地基时,不能使用淤泥、冻土、膨胀土以及有机质含量大于8%的物料等作为填料。填料中大于200mm块石去除。若填料中主要成份为易风化碎石时,加强地面排水和表面覆土等措施。有侵蚀性工业废弃物和有机质含量高的生活垃圾等杂填土,未经处理,不得作持力层。

6.2.1.4 一般景观水域、娱乐用水域及游泳区水域,其各自水质分别按照《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中III、IV、V类功能水域水质标准执行。

6.2.1.5 用于建筑的地基抗震性能,应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

6.2.2 沉陷区用于渔业:

6.2.2.1 水源充足,有排水设施,防洪标准满足当地要求。 6.2.2.2 水深、水面积适宜。

6.2.2.3 水质符合《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6.2.3 沉陷场地用于农、林、牧业:同露天采场4.1中4.1.1~4.1.5条款。 7、废石(含矸石)堆场复垦工程标准:

7.1 易风化废石(含矸石)堆场(含自然后矸石堆场)。 7.1.1 依风化程度可分为不覆土和覆土复垦。

7.1.1.1 不覆土复垦:已有风化层,层厚在0.1m以上,颗粒细,PH值适中,可直接用于建立植被。

7.1.1.2 风化层薄、含盐量高或具有酸性时,应经处置至PH值适合后,覆土在0.3m以上。

7.2 不易风化废石(含矸石)堆场复垦: 7.2.1 进行堆场整治,适当压实。

7.2.2 缓坡至边坡稳定,有控制水土流失措施。 7.2.3 覆土厚度在0.5m以上。 7.3 坑栽复垦(用于林、牧业):

7.3.1 易风化废石(含矸石)堆场拟坑栽时,应先期备好坑,暴露一段时间,坑内宜放少量客土或人工土,也可放风化碎岩。

7.3.2 不易风化废石(含矸石)堆场,坑内应放较多客土。 7.3.3 强酸性废石(含矸石)不宜采用坑栽法。

7.4 新排弃废石(含矸石)应立即进行压实整治,形成面积大、边坡稳定的复垦场地。

8、尾矿库、贮灰场、贮泥场地复垦工程标准:

8.1 复垦工程

8.1.1 待复垦场地及其工程设施稳定性满足要求。 8.1.2 有排水设施,防洪标准满足当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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