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措施;对于限制出境与扣留当事人证件、对当事人进行边控措施之间的关系不清楚;在没有对当事人进行边控的必要下采取边控措施;在无证可扣的情况下,制作扣证决定书,或者认为限制出境只包含扣留证件或口岸阻止出境等。导致报批文书样式不统一甚至错误或疏漏、材料欠缺等,影响了限制出境措施的实施。 4.限制被申请人人身自由。
限制出境措施虽然有一定的强制性,但该强制性仅仅体现在于一定的期限内不能出境,但被申请人在境内还是自由的,绝不能限制其人身自由。即使法院扣留了被申请人的证件,也应向其出具扣留证件的证明,避免影响其在境内的正常活动。有些法院在采取扣留证件限制出境时,强制被申请人交出证件,在被申请人拒绝时,采取拘留等措施。有些法院在口岸阻止被申请人出境的措施,要求边防机关在口岸阻止其出境时,通知法院将被申请人“领回”等。上述做法变相限制了被申请人的人身自由,违反了法律对于限制出境的规定。
七、有关限制出境措施的规范化建议
基于上述认识,为了确保民商事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规范我省法院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和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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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建议在以下方面作出规定:
1.对外国人或者中国公民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执行。
2.限制出境措施应于立案后进行,情况特别紧急的,告知申请人必须在提出申请后24小时内提起诉讼,否则应撤销限制出境措施。 3.限制出境的对象必须是与纠纷的解决有直接关系的人,即尚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外方企业驻国内办事机构的负责人。
4.法院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不应主动进行,必须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申请书中应载明申请理由、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并附公安部门关于申请对象的出入境记录信息表。 5.申请人申请法院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中保证金的比例一般不少于人民币5万元。 申请人拒绝提供担保的,法院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驳回申请人的限制出境申请。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记入笔录。
如情况紧急,申请人又确有证据证明该申请对象有转移公司资产、抽逃出资,或其他足以影响案件的审理、执行的行为的,申请人可申请缓交保证金。
6.限制出境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口头或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在结案之前不得离境;
(2)扣留被申请人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同时发给被申请人扣留证件的证明,不得随意扣留其他非出入境证件。一般应在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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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的有效期内审结相关案件。
(3)通过边控限制出境的,受案法院作出限制出境决定书后应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将该通知书及决定书逐级报省高级法院。 合议庭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限制出境的方式。
7.严禁在限制出境期间以其他任何方式限制被申请人的人身自由。
8.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应制作限制出境决定书,被申请人可在三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9.限制出境的审批程序如下:
(1)限制出境应由合议庭评议并制作限制出境决定书; (2)庭长、所在法院院长审核; (3)制作限制出境的书面报告; (4)省法院主管领导审批; (5)省法院主管部门报本院外事办。
基层法院作出限制出境决定的,由上一级中级法院报省法院主管部门审批。法院在作出限制出境决定后,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上报省高级法院。
10.报省法院的材料包括: (1)申请人的限制出境申请书; (2)受理案件通知书
(3)限制出境报告(内容包括简要案情,限制出境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限制出境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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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限制出境决定书;
(5)起诉状和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
(6)给省公安厅边防局、省外事办公室、港澳办公室、台办(边控时需要)的限制出境报告。
(7)《边控对象通知书》一式五份(边控时需要)。
11.通过边控限制出境时,限制出境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如需延长控制期限,应按办理边控和交控手续的程序提前办理续控手续。 限制出境事由消除后,作出限制出境措施的法院应当及时按原办理程序办理撤控手续。
已超过控制期限未办理延控手续、撤控手续的,边防部门视为自动撤控。
12.采取扣证方式限制出境的,受案法院应通知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公安局、边检部门,防止被申请人以报失方式重新申领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
13.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应注意做好宣传和说明工作,特别是在有关的外国驻华使、领馆提出照会时,要积极配合外事部门做好解释和协调工作,并及时向省法院通报情况。
14.已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案件,受案法院不得以限制出境措施迫使被申请人进行调解或者做出不合理承诺。
15.紧急情况下,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来不及向省法院报告并待办那里边控手续的,可以向当地边防部门临时交控,但应当在交控后的七日内补办手续,并送边防部门。逾期没有补办的,边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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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按撤控处理。 执笔人:杜以星 广州律师事务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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