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内向二级学院学生科提出申诉,学生科应在接受申诉后1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本院学生科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内向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起申诉,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公布。
第三十七条 在资助过程中,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受资助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开展勤俭节约、艰苦奋斗教育,开展感恩教育和诚信教育。获得资助的学生要自立自强,珍惜党和政府的关怀,勤奋学习,以优异成绩回报社会。若发现学生在申请资助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在享受资助的过程中大肆挥霍,不思进取,甚至违纪违法;学校将追回所发资助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严重违法的将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设立的学生资助方案应及时报送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申报内容包括资助名称、经费来源、资助范围、申请条件、等级、金额、评审办法等。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它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2009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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