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并可以递延部分税款。
1)合并前:企业A向企业B提供的粮食酒每年应缴纳消费税=20 000万元×20% +5 000万千克×2×0.5 =9 000万元; 增值税=20 000万元×17%=3 400万元。 2)合并后: 而这笔税款一部分可以
递延到药酒销售环节缴纳 (消费税从价计征部分和增值税),获得递延纳税好处;
另一部分税款(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款)则免于缴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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