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特殊情况复合计税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1)未出售而移交他用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
【例】某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产粮食白酒1吨(2000斤)发给职工做福利,其成本4000元/吨,成本利润率5%,问当月应纳的消费 税和增值税销项税是多少? 消费税从量税额=2000斤×0.5=1 000(元)
从价税组成计税价格=【4000×(1+5%)+1 000】/(1-20%)=6 500(元) 应纳消费税=1000+6500×20% = 2300(元)
增值税的销项税=6500×17%=1 105(元)或:增值税销项税=【4000×(1+5%)+2300】×17%=1 1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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