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鉴于2009年市法制局已组织过对全市1949年以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检索系统,请各单位认真对照检索系统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同时梳理、确认是否有现行的规范性文件未纳入检索系统。
二、清理原则
按照“谁发布谁组织清理,谁起草谁提出清理意见”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注意把握以下原则:
(一)突出合法性。将文件清理与促进政府依法履职结合,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保证政府制定的文件依据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
(二)突出适应性。将文件清理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结合,凡是妨碍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文件,内容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的,或文件之间存在不协调、不衔接情形的,必须予以废止、宣布失效或修改完善。
(三)突出有效性。文件清理要有利于放管结合的辩证统一,对拟予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文件,要进行科学评估。对需要修订或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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