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从源头上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及时修改、废止与本市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闽政〔2016〕13号)的要求,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第107号令)、《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1号令)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具体方案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包括2015年12月31日前的以下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
(一)市政府发布以及经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区政府及其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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