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法律方面的论文,pdf格式
并不能证明其正确性和权益性;最后,反过来说,即便当事人的行为对公共利益也造成了损害,但这也
并不代表其他公民可以采取私设“道德法庭”的做
法来对其进行非法裁决,保护道德底线本应当是司
法部门的神圣职责。
(二)言论自由限制的形式要件
正如前文所述,限制公民基本权利最终是为了
更好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也
是现代各国宪法的终极价值追求,“它要求全面保
护公民的自由和财产,并且——与法律保留或者范围保留相应——只能通过或者根据法律限制”[4】(咖’1㈣。这便是所谓的法律保留原则。
按照我国的规定,法律中关于言论自由的限制性规定除包括了“反对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危害
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
利益、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泄露国家机密”等这些会危及国家长治久安的内容外,对于“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这些可能危及社会稳定的言论内容也被定性为言论自由的限制性内容之一。
在我国实践中,即使是引用事实的报道进行批评。如果评论的言词激烈的程度超出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就不再是正当的舆论而是侮辱他人人格的行为,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反之,如果符合或者说没有超越这样的标准,就属于“正当舆论监督的范畴”。
三、对网络言论自由立法的一些思考
在对以上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作出法理此外,虽然近10年来我国已经进行了一些网146
事实上,网络管制立法之所以难,其根本在于
在网络世界中不仅更强调网络自由,而且这种自由
由于网络技术的发达而较现实世界更少受到政府行政手段的干预,政府公权力在资源配置方面远不如在现实世界中那样占有绝对优势。“法律试图
跟上技术的发展,而结果总是技术走在前头,这几
乎是一个永恒的规律。”【5]‘嘞’
针对这一问题,提出几点关于完善网络言论自
由立法的构想。
首先,由于网络世界是由政府、网络运营商、网
络用户所组成,而在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基本可以概
括为政府对网络运营商直接管制;网络运营商利用其技术和资金优势来压制网络用户;而网络用户通过各种网络工具对政府进行监督。因此,笔者认为,这一体现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博弈的循环关系,完全可以在立法中通过对运营商行为规范进制。如若一个网络用户在网络上有不当行为,他的言论有可能发不上去,斑竹也可以删除他的帖子,此外,网络服务商还可以利用技术来控制网上其次,在此基础上,可以考虑再进一步深化在从网络的发展历史来看,互联网发展的初期网实践中,中国互联网协会在2001年7月制定行相关规制而使得网络言论自由得到实质上的限扣减他的权限甚至封掉其ID而使其无法发言;如果上述措施还无法起到作用时,政府才对其进行直接处罚和强制。事实上,在各国立法例中,这种政府通过间接介入起到补充限制的做法也很普遍,然而在我国的网络管理中,大多还是由服务商、运营商根据其自由裁量来进行管理,使得网络言论正当性的判断标准十分混乱。
的不正当内容,如现在用得比较多的过滤技术(利用网关和路由表过滤)和分级系统,这样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立法的技术难题。
立法过程中的民主参与程度。互联网本身为立法提供了一种开放的平台,使得立法有可能在更加民主、开放的基础上进行。
络秩序的维系主要靠网络用户的自律,虽然没有政府公权力的干预却保持了相当良性的秩序,一些为网络用户所广泛认同的网络习惯法成为了当时的有效规范。事实上至今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完全只通过他律的手段来控制互联网。
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网络上也有一些具有一定规范性的版主规约的存在。这种类似由网络主体通过自己的行动来规范网络的做法,在很
大程度上弥补了法律的不足,有些规定也成为政府
分析之后,反观我国现有关于规范网络言论的立法,发现其普遍存在一些问题。如立法过于强调管制性,网络立法规范过于理想化,不具有可操作性,
网络管制立法层次较低等。这些问题导致了法律
在网络世界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络立法,如《计算机信息网国际联网管理暂行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初步建立起了以宪法、国家安全法、保密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刑法、民法等有关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体系。但是相较于其他国家而言,我国的网络立法并未完善,还缺乏对信息隐私权保护、网络信息规范等方面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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