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物权变动中“动”的安全,即交易的安全。
二、问题的解决
我们认为,在上述案例的法律适用冲突中,应适用《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善意第三人,即丙应依善意取得而取得电脑的所有权,以保护第三人利益和交易的安全。理由有如下几点:
(一)市场经济的需要
法律乃调整特定时代中人际关系之规则。因时代在变化,由自然经济而商品经济;由商品经济而市场经济。在不同的经济形态中,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利益平衡规则、人们的公平观念不尽相同。法律应适应时代之发展变化,平衡当时代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调整当时代之人际关系,促进特定时期的社会公平,推动当时经济社会的发展,以适应时代之需要。在自然经济为主导,商品经济尚不十分发达的时代,法律往往侧重于保护交易中原权利人的权利,保护物权的稳定,即物权“静”的秩序。这是法律对当时经济关系的反映。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权处分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其效力取决于原权利人的追认与否。该规定显然是侧重于保护财产原权利人的利益,注重维护财产“静”的秩序,其实就是商品交换不十分发达条件下的产物。毕竟法律规则是一定历史时期经济关系的反映,深深的根植于当时经济社会发展的土壤,受制于经济社会发展所处的阶段,而不可能脱离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
随着商品交换的日益发达,商品经济日益繁荣,进而发展到市场经济阶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的作用,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的基础性作用恰恰是通过商品交换(即交易)来实现的。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尤其是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商品交换空前频繁、交易讯息瞬息万变。所以交易的迅捷、安全问题日益突出、迫切。保护市场交易中善意第三人利益,保障交易的迅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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