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丙的行为完全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善意取得的三个要件,所以,乙将电脑交付给丙后,丙即取得电脑的所有权,甲无权要求丙返还电脑。甲的损失可依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向乙主张赔偿。
(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但依《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该条规定,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其效力取决于原权利人的态度。如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后,原权利人,即真正权利人拒绝追认;无权处分人也未取得处分权的,该无权处分合同无效。因此,在本案中,丙虽然善意受让电脑,乙也已经将电脑交付给丙。但因原权利人,即真正权利人甲拒绝对乙的无权处分行为追认,乙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所以,乙与丙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无效。既然合同无效,依《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乙应将其收受的6000元价款返还给丙,丙也无法取得电脑的所有权,甲有权依据物权返还请求权要求丙返还该电脑。
这样,同一个案例,依《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受让人,即善意第三人丙可以取得电脑的所有权。但依《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第三人丙却可能无法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丙能否取得电脑的所有权取决于原权利人,即真正权利人甲是否追认。此时,第三人丙的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中。这样,合同法上的无权处分与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的冲突由此产生。
笔者以为,《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与《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冲突反映了两者所侧重保护的法益和立法的价值取向不同。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侧重于保护财产原权利人的利益,注重维护财产“静”的秩序;而《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更倾向于保护物权变动中第三人的利益,注重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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