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冲突及其解决
作者 黄中俊 吴建平
内容提要:合同法中的无权处分与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反映了我国不同时期法律所保护的法益的差别和立法的不同价值取向。法律是一定时期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信息时代的到来,交易空前频繁、迅捷。交易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保障交易安全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障交易安全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善意取得制度因其保护善意第三人、保障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适用日益广泛。合同法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的规定,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应作适时的修改,以适应市场经济鼓励交易、保障交易安全的需要。 关键词:无权处分 善意取得 市场经济 交易安全
一、冲突的产生
案例:2012年1月1日,甲将其新购买的市价为6000元的电脑交给朋友乙暂时保管。三天后,乙在未征得甲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卖合同,将该电脑作价人民币6000元买给丙。当日,丙将全部价款支付给乙,乙同时将电脑交付给丙。一星期后,2012年1月8日,甲得知乙擅自出售其电脑后,表示异议,并要求丙返还电脑。试问:甲是否有权要求丙返还电脑?
(一)适用物权法的规定。依《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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