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联合登记的航空器具有共用标志4YB,由约旦保存并登记,承担公约规定
的登记国的责任。
3、登记标志(Registration Mark)
登记标志:航空器登记国在航空器登记后指定的标志,列在国籍标志之后。
一般规定:登记标志须是字母、数字或者两者的组合,列在国籍标志之后,第一位
是字母的,则国籍标志与登记标志之间应有一短划。
4、中国关于民用航空器标志的相关规定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航空器是指任何能够凭借空气的反作用力获得在大气中
的支撑力并由所载人员驾驶的飞行器械,包括固定翼航空器、旋翼航空器、
载人气球、飞艇以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认定的其他飞行器械。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
务外的航空器。
按照前面所列原则,我国于1974年选定拉丁字母“B”作为中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
志, 并在我国恢复在ICAO的合法地位不久,便通知了ICAO,得到了认可,已载
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7的附录中。
凡是中国民航飞机机身上都必须涂有“B”标志和编号,以便在无线电联系、
导航空中交通管制、通信通话中使用,尤其是在遇险失事情况下呼叫,以利
于识别。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为罗马体大写字母B。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的登记标志为阿拉伯数字、罗马体大写字母或者二者
的组合,列在国籍标志B之后,两者之间有一短划。
(3)绘制标志必须符合规定:
A、固定翼航空器的国籍和登记标志喷涂在机翼和尾翼之间的机身两例或垂直尾翼
两侧,以及右机翼的上表面、左机翼的下表面。
B、旋翼航空器喷涂在尾梁两例或垂直尾翼两侧。
C、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航空器要在航空器前部适当位置绘制五星红旗。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民用航空器上喷涂、粘贴易与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相混淆的图案、标记或者符号。未经民航总局批准,不得在民用航空器上喷
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民航总局局徽、“中国民航”字样或者广告。
六、航空公司的服务商标
1、航徽:航空公司的服务商标,作为服务性标志,与一般商标一样受法律保护。
中国民航局只对航空器国籍、登记标志进行管理和控制。航空器外部的其他
图案(如航徽、彩条、公司名称字样)由企业自行确定,但需将设计图以三
面工程图纸的形式上报民航局备案。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凤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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