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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级经济法重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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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级经济法重点归纳 一、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经济法产生和形成为独立部门法最深刻的社会根源,在于生产高度社会化引起的经济调节机制和现代国家职能的变化,即国家经济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职能的形成的发达。由此产生对于规范国家经济调节的法律部门的需要,经济法于是应运而生。 (一)市场具有三个方面的缺陷:

1、市场障碍,即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上总会存在着一些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因素,使得有些经济领域,市场机制不能进入施展其作用;

2、市场机制具有唯利性,市场调节是一种非理性的调节,有些经济领域民间投资不愿意进入,市场机制也不能发挥调节作用;

3、市场调节具有被动性和滞后性,它是一种时候调节,往往造成资源浪费严重和经济社会动荡衰退之后它才慢慢发挥作用,使经济恢复正常。 (二)国家调节的三种基本方式: 第一,国家对市场强行干预规制方式

由于市场上存在着种种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和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使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妨害经济结构和运行,并引起其他社会问题,国家介入经济进行调节,就必须对市场进行干预,以国家强制力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其他不公平交易,以排除市场障碍,让市场机制恢复其应有调节机能。 第二,国家参与直接投资经营方式

由于市场机制的唯利性,对有些经济领域,民间投资不愿意进入,市场机制也发挥不了调节作用。针对这种情况,国家介入经济后,在采取鼓励引导方式仍不能见效的情况下,便只能以国家拥有和可支配的资产参与直接投资经营,以促进那些对于国计民生和国民经济总体利益与长远发展关系重大,而民间投资不愿意进入的行业、产品或地区的经济发展,借此以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

第三,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引导调控方式

由于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它不能预见和防止经济结构失衡、经济运行波动和经济危机的发生,不能避免周期性出现的经济和社会严重后果。正对这一情况,国家调节的任务是需要随时调查了解全社会及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的经济和市场情况,掌握各种经济数据和信息,做出科学的分析和预测;或进而制定一定时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计划,制定和实施各种经济政策,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经济杠杆和政策工具,引导或约束社会投资和其他经济活动;国家还可以给企业和其他经营者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和条件以及其他各种帮助和服务。

(三)针对市场机制的三种缺陷,国家调节采取了三种基本方式,而这三种调节活动都需要制定法律,所以关于国家调节的法律也便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构成: 第一, 为规制和保障国家对市场的干预规制,国家需要制定市场规制法; 第二, 为规制和保障国家直接参与投资经营活动,国家需要制定国家投资经营法;

第三, 为规制和保障国家对经济的引导调控,国家需要制定经济引导调控法。

“三三制”理论

国家调节为了弥补市场调节三个缺陷分别采取三种基本调节方式,因此,经济法的体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市场规制法 2)国家投资经营法 3)宏观调控法

二、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的价值 1、共性价值与特殊性价值

1)共性价值:自由、安全、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 2)特殊性价值:经济性价值与社会性价值、

①经济法按其在法体系中同其他部门法在调整任务上的分工,它主要涉及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其内容主要是经济性的,因此经济法的价值亦主要重在经济性。

②经济法是在19世纪末生产和其他方面社会化的背景下产生的新法律部门,是社会化的产物,社会化之法,所以经济法的价值重在社会性。

2.工具性价值(结果公平、经济安全、体制效率)与目的性价值(可 持续发展) (二)经济法的功能 1.克服市场失灵

市场失灵的表现:不完全竞争、外部性、公共物品短 缺、社会分配不公、宏观经济波动 2.规制政府失灵

政府失灵的表现:公共政策失效、内部性与政府扩张、 寻租与腐败

克服市场失灵与规制政府失灵的实质是对利益和权利 进行再分配,所以经济法是一种再分配之法。

(三)经济法的理念

法律理念包括理想的法律目标模式与该目标模式实现途径和方式两方面。

经济法理念所包含的理想目标模式,是国家调节的预定目的——这一般是影响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实现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有时也不排除当权者藉以达到其他政治、军事目的。其实现途径便是通过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规范国家调节活动。 1、人本主义理念

2、实质正义理念 3、社会本位理念 4、可持续发展理念 5、适度干预理念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社会本位原则

1、概念: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经济法的本质、理念和价值,贯 穿于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全过程,并为 经济法却确认和实现的根本法律准则。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经济法是社会整体利益的代表、整合与形成机制)

3、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是: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总体效率和社会公平。

经济法重在从社会总体角度维护和促进社会总体效率和社会公平,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秩序、自由、安全和社会正义。

第一, 应当从分尊重和维护各个体(企业、个人)的经济权利和自由,维护各个体的经济效率和公平;国家调节及经济法不得随意侵害各个体正当的经济效率和他们之间的公平。 第二, 经济法所规制的国家调节只是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也应当对有关个体的经济效率和有关个体间的“公平”进行必要规制和调整;购鞋个体经济i型澳旅妨害或可能妨害社会公众、社会总体经济效率,个体间公平(形式公平)妨害或可能妨害社会实质公平;并且,上述妨害和冲突单靠市场和民间社会自身无法排除和解决,必须由国家予以调节。 三、经济法责任制度

(一)经济法责任的特点:复合性、社会性、不均衡性 (二)经济法的责任形态 1.惩罚性赔偿 2.产品召回

3.资格减等与信用减等 4.拆分大企业 5.政府经济失误赔偿 四、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 1、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是指拥有在相关市场内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市场地位的经营者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3、经营者集中

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 4、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实质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 一、垄断协议

(一)垄断协议的概念与特征

垄断协议是指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或者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或后果的明示或默示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构成要件:

1.主体——多元性,两个以上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2.主观——故意

3.客体——自由、公平的有效竞争秩序 4.客观——通过共谋行为排除、限制竞争 5.方式:协议、决定或其他方式 (二)垄断协议的类型

——营利性组织实施的垄断协议和非营利组织实施的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明示型垄断协议和默示型垄断协议 ——主导限制竞争协议和附属限制竞争协议 1、横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在生产或者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阶段的企业之间订立的关于购买、销售特定商品或服务的限制竞争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

(1) 横向限制价格行为,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即价格卡特尔;

(2) 横向限制产量行为,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即产量卡特尔; (3) 横向分割市场行为,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即分割市场卡特尔; (4) 联合抵制交易行为,即集体拒绝交易行为;

(5) 传统招投标行为;

(6) 限制技术进步行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7) 国务院反垄断法执行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纵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处于不同生产或者销售阶段的企业之间订立的关于购买、销售特定商品或服务的限制竞争协议。

《反垄断法》第14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1)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协议,固定或者限制交易相对人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包括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限定最高转售价格,限定转售价格区间、限定交易相对人的定价权、默示限定转售价格等。

(2)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是指所有不涉及价格成分的其他纵向垄断协议,如排他性交易行为,选择性交易行为。 3、行业协会垄断协议

是指行业协会以协会决定、章程、活动、共同行动等为 手段,意图排除、限制会员之间的竞争、会员与交易相 对人的竞争、会员与同行非会员的竞争,或者实际达到 排除、限制竞争后果的行为。

(1)特征:主体复杂性、合意特殊性、行为隐蔽性、危害严重性 (2)表现形式:行业协会决议、信息交流、标准认定

《反垄断法》第11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反垄断法》第16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法律禁止的垄断行为。 (三)垄断协议的豁免

通常能够得到豁免的垄断协议包括:合理化卡特尔、标准化卡特尔、专业化卡特尔、公共利益卡特尔、中小企业卡特尔、结构危机卡特尔、进出口卡特尔等。

《反垄断法》第15条: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十四条的规定:

(一) 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 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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