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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协办案指引(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0-06-21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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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条 律师代理委托人系被保险人等肇事一方应诉的以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纠纷为案由的一审车险案件,应根据案情收集如下相关证据:

29.1 保险单、批单以及其他保险信息等证明保险合同关系情况的证据材料;

29.2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情况证明等证明事故发生及责任划分情况的证据材料;

29.3 事故车辆行驶证、事故发生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身体条件证明,以及客运驾驶员营运资格证、特种车辆操作证等证明事故车辆基本情况及驾驶人员身份和驾驶资格的证据材料;

29.4 证明已经向受害人支付或者垫付相关费用的证据材料; 29.5 能够对抗对方当事人权利主张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30条 律师代理委托人系保险公司应诉的以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纠纷为案由的一审车险案件,应根据案情收集如下相关证据:

30.1 保险单、批单等证明保险合同关系情况的证据材料; 30.2 证明保险公司具有免责事由或者减轻赔偿责任事由的证据材料;

30.3 证明保险公司已经赔偿或者已经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的证据材料;

30.4 能够对抗对方当事人权利主张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31条 律师代理二审或者再审的以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纠纷为案由的车险案件,除应根据委托人的不同收集本指引第28条、第29

条和第30条所列的证据材料外,还应收集能够推翻(或维持)一审或者二审判决、能够支持(或对抗)上诉、再审理由的新的证据材料。

第三章 案件诉讼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2条 律师在承办车险诉讼案件过程中,凡涉及为委托人代为起草的诉讼文书,如起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先予执行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鉴定申请书等,其内容均应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33条 律师在承办车险诉讼案件过程中,应及时与委托人沟通案件情况,了解委托人对律师工作的要求,并及时提醒委托人相关的法定期限,告知其超过法定期限后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如因案件事实、证据及委托人自身的原因可能导致对委托人不利法律后果的出现时,律师应当及时向委托人进行特别说明,告知其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及有无相应的补救措施,供委托人决策和选择。并将该过程记入与委托人的谈话笔录。

第34条 律师在承办车险诉讼案件过程中,除应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之外,还应及时了解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地方性交通管理法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此类案件的指导意见、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掌握受诉法院所在地及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有关

死亡(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的赔偿标准,并将其运用于案件代理之中。

第35条 律师在承办车险案件诉讼过程中,应及时查阅法院案卷、完整复印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并应主动索取、书面记录主审法官和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第二节 案件调解与和解

第36条 律师在承办车险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无论案件处于何种阶段,均应根据委托人的意愿与受诉法院承办法官或者对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及时沟通,尽量通过调解、和解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第37条 律师代理车险案件的调解,应事先与委托人制定调解方案和调解进度计划,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还应就具体的调解数额幅度取得委托人的明确书面授权。

第38条 律师在向委托人提出调解、和解的建议与方案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38.1 双方当事人证据、诉讼主张的强弱; 38.2 案件胜诉或者败诉的前景判断; 38.3 诉讼成本;

38.4 案件对委托人利益的其他影响等。

第39条 律师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与当事人进行调解,也可以单独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与调解。调解前应就委托人是否参加调解征

求其的意见。若委托人不参与调解,律师应当在调解商谈结束后及时将调解的情况告知委托人。

第40条 律师在参与法院组织的调解中,应尽量听取对方的意见,配合法官的调解工作,并注意掌握调解的策略与技巧。在单独与对方当事人的调解时,应注意控制现场气氛,主动缓和双方紧张情绪。与对方当事人要平等相待,口气温和、态度坦诚,立场适度中立,并说明调解解决争议的优势,不宜一味强调委托人的单方利益,避免引起对方当事人的对抗情绪。

第41条 若经过协商,双方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可选择法院出具调解书的方式或者双方自行签订和解协议书而由一方撤诉的方式结案,特别应告知不同结案方式的法律风险,由委托人自行选择。

第42条 律师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有关纠纷的调解,应注意时间控制和进度把握,对于双方分歧较大、暂无调解可能的,在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后,应及时与法院沟通并要求法院尽快作出判决。

第三节 一审诉讼程序

第43条 律师代理委托人为原告的一审车险案件,在立案前应对委托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对于委托人未主动提出而法律明确给予保护的权利内容,律师应主动告知委托人;对于委托人明显超越法律规定的诉讼请求,也应向委托人及时释明,以帮助委托人合理确定诉讼请求,委托人坚持按自己的意见确定诉讼请求的,律师应及时向其提示相关法律后果。

律师与委托人商定诉讼请求的过程应完整计入接待笔录或与当事人谈话笔录。

第44条 律师代理一审车险案件,应对该案件的主管与管辖进行审查。若保险合同约定有仲裁条款,委托人是原告的,应告知委托人到法院起诉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人是被告的,应及时就是否提出异议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并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向受诉法院提出异议。若受诉(或委托人要求立案的)法院没有管辖权,委托人是原告的,应告知其坚持在该法院立案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人是被告的,应及时就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并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第45条 律师代理委托人为被告的车险案件,应及时向委托人详细了解案情,明确委托人的答辩观点,并整理出书面答辩状,经与委托人沟通后由其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46条 律师在一审开庭前,应作好如下准备工作: 46.1 核实开庭时间、地点、审判人员组成等信息,并再次确认是否已告知委托人;

46.2 对委托人说明庭审程序、每个环节的目的,确定委托人是否亲自出庭。委托人亲自出庭的,应确定委托人与律师如何分工、配合,并向委托人说明法官及对方当事人可能询问委托人的问题,提醒委托人携带身份证明和按证据清单顺序排列的证据原件;

46.3 再次检查卷宗材料是否完整、有否遗漏,各种文件、材料是否复印齐备;

46.4 再次核对已准备好的证据目录、清单、原件及复印件,核对证据材料是否已经按清单顺序装订整理、证据材料是否已经在举证期限内提交,核实需要出庭的证人是否能够按时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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