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律师承办机动车辆保险相关案件的业务操作指引
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律师代理机动车辆保险相关案件的执业行为,提升律师承办机动车辆保险相关案件的服务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全国、河南省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2条 本指引所称的机动车辆保险纠纷相关案件,是指涉及机动车辆保险各险种的,以保险合同纠纷或者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纠纷为案由的诉讼和仲裁案件,简称车险案件。
第3条 律师承办车险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4条 律师承办车险案件,应当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诚实守信,审慎及时地完成委托人交付的各项法律事务。
第5条 律师承办车险案件,应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按有关规定应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上报案情及已失密或已解密的除外。
第6条 本指引旨在为河南省执业律师承办车险案件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及借鉴,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的规定,仅供律师在承办车险案件中参考。
第一章 案件受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7条 律师承办车险案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在受理案件前应依法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决定受理后应当面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委托代理事项。
第8条 律师在接受委托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前,应当与委托人进行面谈,制作详细的接待笔录。接待笔录应包括如下内容:
8.1 案件各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案由、审级等; 8.2 被接待人的身份情况,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8.3 被接待人介绍的基本案情;
8.4 被接待人能够提供的与所介绍案情有关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及证据情况;
8.5 被接待人对聘请律师的基本要求; 8.6 接待律师对被接待人的风险提示;
8.7 接待律师对收费方式及收费标准的释明及被接待人对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的选择;
8.8 委托权限及委托代理合同的签订;
8.9 被接待人对接待笔录内容的阅读、补充与确认。 第9条 律师承办车险案件的具体受理程序应符合河南省律师协会公布的《河南省律师业务受理规范》,收费程序应当按照司法部令第87号《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办理。
第二节 以保险合同纠纷为案由的车险案件的受理
第10条 律师承办车险案件的过程中,按照委托人身份的不同,以保险合同纠纷为案由的车险案件主要包括代理当事人向保险公司
主张相关权利的案件、代理保险公司应诉(裁)的案件、代理保险公司向相关当事人主张相关权利的案件、代理相关当事人就保险公司的相关权利主张应诉(裁)的案件等;按照解决纠纷的程序及阶段的不同,主要包括一审案件、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和仲裁案件以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等。
第11条 律师在受理委托人系权利主张者的以保险合同纠纷为案由的车险案件时,应首先对如下事实和证据进行充分地了解和审查,然后再决定是否受理以及如何受理。
11.1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是否已经立案受理以及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如一审尚未立案,应审查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如系二审、再审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尚未立案的案件,还应对相关法定期限是否届满进行审查。
11.2 委托人是否持有以事故车辆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单; 11.3 保险单上记载的被保险人是否为拟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委托人或委托人拟列为被告(被申请人)的主体;
11.4 保险单记载的承保险种及对应的保险金额是否与委托人的主张一致;
11.5 委托人述称的事故是否属于与保险单所载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事故,以及该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11.6 保险单上记载的争议解决方式与委托人拟选择的权利主张方式是否一致;
11.7 是否还存在其他直接影响律师立案受理的事实和证据。
律师在进行上述审查时如发现因诉讼时效或其他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主体不适格、不属于承保险种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事故不在保险期限内、存在主管与管辖争议等情形而不宜受理或应当暂缓受理时,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并可要求委托人补充相关证据后再行受理。
第12条 律师在受理委托人系被主张权利者的以保险合同纠纷为案由的车险案件时,应要求委托人提供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如系二审、再审或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则应根据诉讼地位的不同而要求其提供一、二审判决书、上诉状、再审申请书、仲裁裁决书、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如系委托人拟作为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人启动相关程序的案件,还应审查相关法定期限。若存在法定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则不应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三节 以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纠纷为案由的车险案件的受理 第13条 律师在办理车险案件过程中,按照当事人身份的不同,以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纠纷为案由的车险案件主要有代理事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主张权利的案件、代理被保险人等肇事一方应诉的案件和代理保险公司应诉的案件等;按照诉讼阶段的不同主要包括一审案件、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等。
第14条 律师在受理委托人系事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主张权利的以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纠纷为案由的车险案件时,应首先对如下事实和证据进行充分地了解和审查,然后再决定是否受理以及如何受理。
14.1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是否已经立案受理以及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如一审尚未立案,应审查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如系二
审、再审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尚未立案的案件,还应对相关法定期限是否届满进行审查。
14.2 委托人是否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
14.3 事故车辆是否投保了相关机动车辆保险,保险人、投保险种、保险金额以及保险期限等与委托人拟提出的主张是否一致;
14.4 拟被提起诉讼的保险公司或其他当事人对事故车辆是否存在相应的利害关系;
14.5 委托人拟选择的管辖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 14.6 是否还存在其他直接影响律师立案受理的事实和证据。 律师在进行上述审查时如发现因诉讼时效或其他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主体不适格、不属于承保险种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事故不在保险期限内、不属于委托人拟立案的法院管辖等情形而不宜受理或应当暂缓受理时,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并可要求委托人补充相关证据后再行受理。
第15条 律师在受理委托人系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等其他主体应诉的案件时,应要求委托人提供起诉状。如系二审或者再审案件,则应根据诉讼地位的不同而要求其提供一、二审判决书、上诉状、再审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如系委托人拟作为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启动相关程序的案件,还应审查相关法定期限。若存在法定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则不应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二章 证据的收集与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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