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配方通知单要求进行称量配料。配料计量要准确、操作要精心,力求配料均勻、稳定。
第三十三条各种原材料的计量均应按质量计,计量允许偏差不应大于表2规定的范围;计量设备应具有法定计量部门签发的有效检定合格证。
表2干混浆原材料计量允许偏差 原材料 胶凝 集料 保水增 外加剂 掺合料 其他 品种 材料 稠材料 材料 计量允许偏差/% 士2 土2 土2 士1 土2 土2 第三十四条预拌砂浆应采用机械强制搅拌混合,搅拌时间和混合搅拌设备要满足生产不同品种预拌砂浆要求。
第三十五条不同品种、强度等级的预拌砂浆应按生产计划组织生产;生产品种更换时,混合及输送设备必须清理干净; 原材料和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配合比。
第三十六条预拌砂浆散装库应有明显标识,预拌砂浆必须送入试验室指定的库内。特种预拌砂浆必须采用专用库贮存。
第三十七条预拌砂浆的生产过程控制要详细记录并保留各原始记录。具体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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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材料的进厂记录,包括材料的品种、批号、批量、进厂时间、供应商、生产商等信息;
(二)原料库的入库记录; (三)烘砂过程控制记录;
(四)计量、搅拌控制记录。包括使用的原料库号、数量,搅拌时间以及搅拌时各设备的工作状态、参数等;
(五)各种通知单,包括原料入库通知单、配方通知单、成品包装通知单、产品出厂通知单等。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按照附表二的要求设立关键质量控制点和检验项目。
第七章成品质量管理
第三十九条生产部门依据试验室的《产品出厂通知单》,按指定的批号、品种、强度等级、数量、生产日期发货,并做好发货记录。
第四十条试验室填写产品质保书、出厂检测报告和产品使用说明书与产品同步放行。
第四十一条试验室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预拌砂浆出厂的管理等有关事宜。出厂预拌砂浆质量必须按相关的预拌砂浆标准严格检验和控制,经确认预拌砂浆各项质量指标及包装质量符合要求时,方可出具预拌砂浆出厂通知单。各有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确保出厂预拌砂浆质量合格率100%,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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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预拌砂浆均匀性、稳定性。预拌砂浆产品的检验项目见附 表三。
第四十二条普通干混砂浆贮存期不得超过3个月,超过3 个月的普通干混砂浆,试验室应发出停止该批砂浆出厂通知,并现场标识,经重新取样检验,确认符合标准规定后方能重新签发预拌砂浆出厂通知单。
第四十三条出厂预拌砂浆必须按产品标准取代表性样品进行检验并留样封存,封存日期按相关产品标准规定。
第四十四条砂浆生产企业在下列情况下,必须按照相关砂浆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型式检验。
(一)新产品投产或产品定型鉴定时; (二)正常生产时,每六个月进行一次;
(三)主要原材料、配合比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四)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五)停产六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六)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第四十五条出厂预拌砂浆质量交货与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各相关产品标准。
第四十六条企业应积极做好售后服务,建立和坚持访问用户制度。企业每年至少要访问有代表性的用户两次,广泛征询对预拌砂浆质量、性能、运输及执行合同等方面的意见,建立用户档案,制定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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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质量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为确保预拌砂浆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的实施,江苏省散装水泥办公室(或由省辖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每半年对预拌砂浆企业的产品进行一次质量抽检。
第四十八条预拌砂浆企业的质量抽检结果将按时在江苏省散装水泥办公室网站上进行公示通报。
第四十九条对抽检产品质量连续两次不合格的企业将取消江苏省预拌砂浆备案登记的资格。
第五十条质量抽检内容包括:
(一)预拌砂浆试验室人员配备情况,包括试验室人员数量、学历、职称以及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等;
(二)预拌砂浆检验与试验仪器设备是否配备齐全,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是否建立相应的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三)试验室质量管理和检验制度是否健全;
(四)原材料质量的各种试验、检验方法是否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原材料检验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是否齐全;
(五)预拌砂浆生产过程是否建立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在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设置关键质量控制点和检验项目,是否在生产过程环节中做好详细记录;
(六)砂浆企业出厂检验、交付及贮存是否执行相关产品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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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及管理要求;
(七)预拌砂浆的包装与运输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要求; (八)对预拌砂浆出厂产品进行抽检。
第九章附则第五十
一条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规程由江苏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一
实验室配备仪器设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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