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村、以及需要建设的重要的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项目。
(三)规划附表
编制全县(市、区)及分乡镇迁并村庄情况一览表(见表2-1和表2-2)。
表2-1 分乡镇迁并村庄情况一览表
乡镇名称: 单位:人、公顷、个 迁并 前村 庄名 称 合 计 迁并 后村 庄名 称 所在 行政 村 人口 规模 迁 并 前 迁 并 后 建设用 地规模 迁 并 前 迁 并 后 整合 节约 土地 规模 迁 并 原 因 村庄数量 迁 并 前 迁 并 后 表2-2 县(市、区)域迁并村庄情况汇总表
村庄数量 迁并前 迁并后 建设用地规模 迁并前 迁并后 单位:个、公顷 整合节约土地规模 乡镇名称 总计 (四)规划附件:包括基础资料汇编和其他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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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村庄建设规划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23条 编制村庄建设规划要根据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广大农民群众意愿,实事求是,量力而行。规划应以改善生活、方便生产为前提,以现状改造和整治为重点,慎砍树、不填塘、少拆房,避免大拆大建。
第24条 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应以保护耕地和集约节约用地为基本原则,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使村庄建设与自然环境和谐共融。
第25条 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应采取实地踏勘、入户调查、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充分征求广大村民的意见,全面收集各项基础资料。
第26条 规划应当依据县(市、区)域村庄布局规划、镇(乡)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落实上位规划中提出的产业安排、村庄布局、村庄规模、各类设施布局等内容。
第27条 不同类型的村庄编制规划时应因地制宜,突出重点。 1、建设新型农村社区的村庄在编制规划时,应同时符合当地制定的关于新型农村社区规划设计的技术规定要求。
2、具有历史文化遗存的传统村落在编制规划时,应重点突出保护村庄的整体环境、风貌、历史文化遗产和乡土特色;明确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延续传统村落的布局和肌理,强化村庄特色风貌;在保持村庄传统格局、建筑风貌的前提下,提出村庄各类设施改善和提升的整治措施。
3、具有特色景观和民俗文化的村庄编制规划时,应注重产业发展规划,在充分挖掘景观特色资源及地方传统特色的基础上,提出村庄绿化美化、景观风貌和各类设施等方面的整治措施及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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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般村庄编制规划时,可根据村庄的实际情况,对于现状条件较差、现有设施不能满足农村居民的住房安全、饮水安全、出行安全等基本生活要求的村庄,以基础设施条件改善为重点研究内容;对于住房、饮水、出行等基本生活条件已相对完善的村庄,主要通过环境整治、产业培育等方面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28条 村域规划
村域规划主要包括村庄产业发展规划、村民居住点规划、主要基础设施布局及各类资源保护规划等内容。实现村域层面“多规合一”(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农田水利规划等)规划的编制。
1、产业发展规划
在充分研究村庄产业发展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区位和资源优势,围绕农村居民致富增收,提出村庄产业发展的思路和策略,合理布局各类产业。
2、村民居住点规划
确定村庄原有居民点用地调整的原则和步骤以及各居民点的位置及规模。
3、基础设施布局和资源保护
确定村域内各类基础设施的位置、级别、走向、范围等,提出村庄与主要基础设施协调发展的措施与建议。明确村域范围内需要保护的基本农田、生态环境资源、历史文化资源和景观资源等资源的范围,提出各类资源保护的措施。
第29条 村庄用地布局
1、分析村庄自然环境条件、建设条件,确定编制规划的主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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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因素,对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
2、村庄建设用地的评定及选择
通过勘察和调研,对村庄用地进行适用性评定,综合考虑各类影响因素确定建设用地范围。
3、充分结合村民生产生活方式,对村庄各类用地进行合理安排,使村庄布局有利于农业生产,方便村民生活,体现村庄特色。
表3-1 村庄建设用地分类
用地性质 住宅用地 指标说明 村民住宅用地及其附属设施,进户小路用地等。 指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及公用设施用地。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行政管设施用地 理、教育设施、文化设施、体育健身场所、医疗保健、宗教、商贸服务等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包括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环卫、供热燃气、综合防灾等工程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化广场用地 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 面向公众,有一定游憩设施,宽度大于5米的公共绿地,防护林、苗圃等生产绿地。广场及其附属设施、公共活动空间等用地。 第30条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按照相关规范和上位规划的要求,确定行政管理、教育、医疗、文体、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与布局。
表3-2 公共服务设施及基础设施配套指标
类别 设施名称 服务内容 村党组织办公室、村委会办公村委会 行政管理及综合服务 礼堂及场地 养老服务站 治安联防站 室、综合会议室、档案室、信访接待 举办红白事的场所 老年人全托式护理服务 —— 依据各地实际情况设置 可以依托镇区或集镇现有设施或几个村庄合建 必须设置 必须设置 建设规定 - 12 -
类别 设施名称 托儿所 幼儿园 服务内容 保教小于3周岁儿童 保教学龄前儿童 建设规定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全托与半托的比例。 可参照《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教育 小学 6-12岁儿童入学 标准》,依据各地情况设置;可考虑小学与初中合建,设九年制学校。 医疗 卫生 卫生室 医疗、保健、计生服务 老年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农民培训中心 可与文化活动中心等其它设施合设 农业技术教育、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 室内外健身场地 销售粮油、副食、蔬菜、干鲜必须设置 文化活动中心 必须设置 文化 体育 图书室 必须设置 科技服务点 可与相关设施合设 全民健身设施 结合公共绿地和广场安排 超市 商业 服务 邮政、电信、储蓄等代办点 垃圾收集点 供电设施 供水站 基础设施 燃气供应设施 小型污水处理站 供热站 果品、烟酒糖茶等百货、日杂货 邮电综合服务、储蓄、电话及相关业务等 垃圾分类收集 —— —— —— —— 村庄生活及生产污水处理,可集中,可分散 可以依托镇区或集镇现有设施或几个村庄合建 可以依托镇区或集镇现有设施或几个村庄合建 必须设置 必须设置 必须设置 依据各地实际情况设置 依据各地实际情况设置 必须设置 第31条 基础设施规划 1、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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