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对成员企业人员进行税务业务培训、技能提高等指导性工作。
主要管理权限
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对集团本部及全资公司税务保险工作有建议权;
在税务保险工作范围内,有权要求相关人员给予配合。
2.3.10会计核算主管
岗位使命
负责集团公司的会计工作。
主要岗位职责
负责拟定、完善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制度;
负责设置集团公司及成员企业会计科目;
负责集团本部报销单据的制单及账务处理;
负责会计核算档案的整理、移交,和归档管理工作;
负责集团本部工资的计算,对集团本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养老保险金等进行核对收缴;
负责对成员企业人员核算业务培训、技能提高等指导性工作。
主要管理权限
在会计核算工作职责范围内,对集团本部及成员企业工作有建议权;
在其职责范围内,有权要求相关人员给予配合。
2.3.11会计审核主管
岗位使命
负责公司会计审核工作,加强会计风险控制及管理。
主要岗位职责
参与集团本部和全资子公司的会计制度制定、修改、并贯彻执行;
负责审核凭证、登记总账的具体工作;
负责联系中介机构对集团公司进行会计咨询,决算审计;
负责对集团本部按月进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会计报表的稽核;
负责对集团本部财务核算进行审核,保证会计明细账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负责对集团本部财务报表进行审核,确保公司业务往来账、投资收益分配等财务信息明晰、准确、完整;
负责对全资子公司会计审核业务进行指导。
主要管理权限
对集团公司会计核算、会计报表等工作具有建议权
在会计审核业务范围内,有权要求集团相关人员予以配合
2.3.12会计管理主管
岗位使命
负责集团公司会计、税务管理工作:确保会计制度的完善与执行。
主要岗位职责
负责组织拟定集团公司会计及税务管理制度;
负责组织编制、审核集团公司会计报表,全面、准确地披露集团公司财务信息; 负责根据集团公司相关制度,组织实施固定资产账务管理工作;
负责拟定集团公司税务规划,使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减少公司税收负担,实施合并缴纳所得税的申报、清算和征收管理工作;
负责检查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及不良资产核销状况,督促其合法性和规范纳税;
负责组织集团公司财务系统的电算化发展规划及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会计档案整理、移交,和归档管理工作;
负责根据集团人力资源部保险及员工福利管理规定,组织实施及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主要管理权限
对集团公司会计、税务等工作具有主要建议权;
在会计、税务业务范围内,有权要求集团相关人员予以配合。
2.3.13财务报表主管
岗位使命
负责集团公司财务报表工作。
主要岗位职责
负责拟订集团公司财务系统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贯彻执行;
负责根据各子公司的经营情况,汇总、合并编制集团公司各种财务报表及编报说明; 负责编制财政部汇总会计报表、集团对外年报工作,并向有关部门、单位报送会计报表及相关文件资料;
负责对集团公司财务系统进行应用维护,帮助解决应用中遇到的问题,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负责与外部单位技术人员的沟通、协调,保证系统安全、正常进行;
对集团本部及全资子公司会计人员进行电算化培训,以规范集团电算化操作;
负责对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负责对全资子公司人员财务报表业务培训、技能提高等指导性工作。
主要管理权限
在财务系统维护及使用中,有权要求相关部门人员给予配合;
对集团本部及全资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报表工作有建议权;
在财务报表范围内,有权要求相关部门人员给予配合。
2.3.14资产主管
岗位使命
负责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
主要岗位职责
负责拟订集团公司资产管理制度及资产折旧政策;
负责对集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国有资产、递延资产、无形资产进行账务处理及报表编制; 负责根据集团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实施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作好资产评估及评估备案和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处置集团公司内的各项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负责集团公司固定资产内部调配、折旧、报废的账务处理,对集团公司工程预、决算进行核查;
负责对集团公司及成员企业的清产核资及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稽核,提出整改意见; 负责对集团公司固定资产卡片、档案进行管理;
负责对集团公司及成员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文件的整理汇编;
负责对集团公司国有资产年检、变动、注销手续进行核查并办理产权登记;
负责集团公司及成员企业会计培训、资产会计档案的归档及文书处理。
主要管理权限
对集团本部及全资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固定资产折旧政策有建议权;
对集团本部及全资子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有建议权;
在资产管理工作范围内,有权要求相关人员给予配合。
2.4 会计人员管理(任职资格等)
2.4.1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2.4.1.1会计机构设置要求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
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2.4.1.2会计人员任职条件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否则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按照规定参加会计业务培训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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