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我国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对策
3.2.1 提升用户的安全意识、降低维权成本 对于网络用户应加大网络宣传和教育,提升用户的安全意识,在日常网络交流中,不要轻易的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在日常的消费中要注意选择安全的网站以及卖家进行交易,要有安全意识,提升对于钓鱼网站以及诈骗信息的辨别能力,同时适时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在个人信息受到泄露、个人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要学会用司法的途径解决问题,而不是保持沉默。
降低维权成本,针对用户维权成本高的问题,可以借鉴下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十七条中有关消费者协会职责第七项的规定,当发现用户的个人信息普遍发生受到不当侵害时,如果用户符合消费者的基本条件,可以由消费者协会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支持受损害的用户提起诉讼或者是由消费者协会直接提起诉讼,这样可以从金钱、时间成本上解决用户的后顾之忧,同时有了消费者协会的协助,还有可能获得律师的法律协助。
3.2.2 加强立法的保护
①明确个人信息的范围及法律责任。面对日益严峻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在立法上首先需要明确个人信息的范围,在我国才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中,已经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法律责任上该草案中对于侵权行为的途径以及责任进行了分条列举。该草案目前已经向公众公开征集意见,相信在不久以后就会正式施行,施行后,个人信息遭受侵权的人在维护自己权益时候就会有法可依。
②明确侵权的构成要素以及举证责任。要确认对个人信息的侵权,可以采用侵权法中关于一般侵权的规定,在举证责任上,由于网络个人侵权中存在很多的技术难题,基于保护的理念出发,我们可以采用举证责任上的责任倒置,如果举证不力,则认为侵权成立。以2015年“成都别车女司机被男子当街殴打”事件为例。当女司机卢某发现符合草案规定的个人信息在网络上遭无故披露时,可以就披露的网络记录截屏,以主观认为有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提起诉讼,在审理中法官将最难的侵权认定问题采取由被告网络运营者举证,其需证明自己发布卢某信息的行为有合理理由,不具有主观恶意性,且没有侵害卢某的权益,如不能证明,则可以认定侵权成立,判决网络运营者败诉,卢某可以据此要求运营者承担删除信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3.2.3 加强网络运营者行业自律性 针对前面所提到的网络运营者的保护意识薄弱和不当出售个人信息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中均已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该法实施以后,将会有效的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网络运营者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问题,应加强网络运营者行业的自律性。遵守收集个人信息必须要经过被收集人的认同的规定,同时可以考虑网络运营者以行业为基础,制定行业的信息采集模板范本。范本中可以对本行业所必须采集的信息进行规定并对信息采集的目的、用途进行详细解释,再将此范本在本行业中推广使用,这样既可以防范个别网络运营者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也有利于个人了解自己的信息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情况。
以上三个措施同时进行,相当于在个人信息外面安装上了“三道防火墙”,可以有效的方式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其作用如图1所示。
4 结语
纵观大时代的网络发展,个人信息泄露的途径越来越多样化,虽然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对此有了初步规定,但人们应该看到在提升用户的安全意识、降低维权成本,加强网络运营者行业自律性仍有不少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以期进一步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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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百度百科.
[2]邸振龙.试论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以经济法的价值为视角[J].长春大学学报2015(5).
[3]数据来源:iiMedia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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