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背景
中国政府从 2003 年开始就加大力度关注 “农村, 农业, 农民” 问题, 自 2006 年开始到 2016 年, 政府的工作都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 实现农业现代化。
农民即生产者在旧农业经济中并无话语权,农产品流通的权利严重向农业中的龙头企业, 批发商, 零售商倾斜。而现在,许多农民以及合作社在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自家或收购的农产品。 王景河 (2004)[1] 探讨了中国农村实施电子商务的现状, 并提出了农村电子商务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为了促进解决“三农” 问题与全面建设小康做出了贡献, 提出电子商务对促进加速农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
涉农电商存在着巨大的潜在商机,淘宝网是最先抓到这份商机的电子商务平台, 专业淘宝村等也因此迅速发展, 但这份商机也面临着挑战,其中就存在农产品生产者行为监管问题。由于现有的电子商务平台不设有监管体系以及农产品本身的退货成本大的特点,农产品生产者存在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低劣的农产品给客户, 造成消费者的损失, 从而造成客户量的流失, 但监管需要成本, 有时反而会造成整个社会福利的损失。
PPP 模式是政府通过与私营部门合作建设公共项目, 从而拓宽融资渠道造福社会的模式,将 PPP 模式与农村电商结合无疑能促进此种问题的改善并大力促进农业经济发展, 政府与私营企业合作投资建设涉农电商平台,由私营企业进行商业化管理,而政府对农产品质量与农产品生产者的行为进行监管。
Peter Schare [2] 从实验心理学等四个角度分析了 ppp 模式在博弈论下的研究, 指出 PPP 博弈包括每个参与人的战略, 相关支付函数, 博弈结果和均衡情况这四个因素, 因此本文也通过混合策略博弈对政府(G)对农产品生产者(P)的监管行为进行分析。
2 政府(G)与农产品生产者(P)之间的监管博弈
2.1 前提假设
G 与 P 之间信息不对称,且 G 只要对 P 进行监管即可查出 P 是否违约。
G 对 P 进行监管需要成本 C 1 , P 违约后被监管需要支付违约金 C 2 。
G 在 P 违约情况下监管获得收益 R 1 ,不违约的情况下监管获得收益 R 2 。G 在农产品生产者违约情况下不监管获得收益-R 1 , 在 P 不违约的情况下不监管获得收益 R 2 。 R 1 >R 2 >C 1 。
P 在 G 监管的情况下违约可获得收益-r 1 ,P 在 G 监管下不违约的收益 r 2 ,P 在 G 不监管的情况下违约可获得收益 r 1 , P在 G 不监管的情况下不违约可获得收益 r 2 。r 1 >r 2 >C 2 。
用收益-成本来代表此博弈中各方获得的效用。
2.2 博弈过程
政府与农产品生产者的行为都是不确定的, 政府通过猜测农产品生产者是否会违约从而确定是否进行监管,而农产品生产者则通过猜测政府是否会监管从而确定自己是否违约。因此, 农产品生产者与政府进行混合策略博弈。假设政府选择监管的概率为 P, 不监管的概率为 1-p, 农产品生产者违约的概率为 q,不违约的概率为 1-q。
G 监管的情况下, P 违约。G 将付出监管成本 C 1 , 由于监管就能避免农产品生产者违约形成新的社会正效应,因此 G得到收益 R 1 , 用利润来代表政府最后得到的效用, 结果为 R 1 -C 1 ; P 违约后被罚违约金为 C 2 , 获得监管后不违约的收益 r 2 , 最终效用为 r 2 -C 2 。 G 监管, P 不违约。 G 将付出监管成本 C 1 , 由于P 没有违约,因此 G 得到原有收益 R 2 ,则 G 得到的最终效用R 2 -C 1 ;P 不违约, 则 P 获得原有收益 r 2 。 G 不监管, P 违约。 G 不监管则不用付出监管成本,由于 P 的违约行为而造成社会福利的下降, 因此 G 的效用为-R 1 ; P 违约而不被监管, 则获得效用 r 1 。G 不监管, P 不违约。G 不监管 P 也不违约, 则 G 的效用为 R 2 , P 的效用为 r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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