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理费用的确定。67号公告规定,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具体是指纳税人在转让股权过程中按规定所支付的税金及费用。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
例5:2013年李某、张某向甲公司共投资800万元,各占甲公司股权的50%,2014年年12月,通过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200万元,使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但股权比例未发生变化。2015年10月张某以500万元将股权转让给李某,办理股权变更及中介费用为20万元。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张某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收入为600万元,
分析:公司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实际是公司进行红利分配,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后,转增资本部分和相关税费可以作为原始投资在股权转让时扣除。
张某应纳股转让个人所得个人所得税为:(600—500-20)×20%=16(万元);
张某应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个人所得税为:200×50%×20%=20(万元);
李某应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个人所得税为:200×50%×20%=20(万元)。
四、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税的计算需区分转让所得和股息所得
个人转让股权所取得的收入需区分不同性质的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其中股权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应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自2015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6:吴某2015年5月,以银行存款150万元投资于D上市公司。2016年3月份,由于被投资方D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了决议,对现有公司的股本予以减资。其中自然人张某股份全部予以注销,除退回原股本150万元和统一派发股利8万元以外,另给予30万元的违约金赔偿;同时,吴某在股权处置过程中,还缴纳相关税费2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涉税因素,计算吴某股权转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分析: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吴某股权转让取得的收入应区分下列两种情况计算个人所得税。
(1)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150+30-150-2)×20%=5.6(万元);
(2)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8×50%×20%=0.8(万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5.6+0.8=6.4(万元)。
参考文献:
[1] 肖太寿.股权转让的法务、税务处理及例解.税务案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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