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税纳税申报应注意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67号公告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也就是说,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人需要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办理纳税申报。
例1:2015年1月5日,上海张先生和广州的李小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C公司(在北京市注册)转让给李小姐,协议约定收到全部股权转让款时,股权转让协议生效。1月20日,张先生收到了全部股权转让款,1月15日被投资企业C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当月双方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
分析:则该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应注意以下几点:
(1)股权转让的纳税人为上海的张先生。股权转让的扣缴义务人为广州的李小姐。
(2)股权转让的纳税地点为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北京市主管地税机关。
(3)扣缴义务人李小姐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北京市主管地税机关,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4)被投资企业C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二、个人股权转让收入确定应注意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67号公告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具体应注意下列问题:
1.股权转让收入的形式。包括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股权转让收入的范围包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既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也包括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
2.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67号公告第十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例2:S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共有甲、乙两个股东,从事房地产开发,出资比例各比6:4,共投资4000万元。该公司2015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的主要数据为:流动资产为9000万元(全部为应收帐款、货币资金),固定资产1000万元,开发产品4000万元(全部为库存的未销售的房产),负债为10200万元(全部为应付款帐和应交税费),所有者权益为38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4000万元),未分配利润-500万元。2016年1月1日,原股东甲、乙以3500万元转让全部股权给新个人股东丙,由丙承接该开发公司从事经营,不改变经营性质,所有的债权债务全部由新股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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