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长负责制实施过程中的错位及其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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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园长负责制是当前我国幼儿园普遍实施的领导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产生诸多错位。究其原因,可能与当前多种办园体制并行、幼儿园法人与负责人权责不清、园长自身素质不高等有关。园长负责制的错位会架空园长,园长丧失办园自主权等,从而导致幼儿园失去办园活力。矫正园长负责制的错位,可从构建扁平化领导机制、进行分类管理与指导、开展园本管理、负责制与问责制并行、提升园长自身素养等方面入手。
【关键词】园长负责制;幼儿园园长;幼儿园管理
【中图分类号】G6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604(2016)01/02-0048-04
《幼儿园园长专业标准》(以下简称《专业标准》)的出台,标志着国家对幼儿园园长专业化提出了明确要求。园长负责制作为我国幼儿园普遍实施的领导制度,对幼儿园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园长负责制是指以园长全面负责为核心,与党支部监督、教职工民主参与管理有机结合的管理体制,它是个人负责与各方面制约关系的统一。《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程》)明确提出,“幼儿园要实行园长负责制”。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园长负责制存在着诸多错位,不同体制的幼儿园中园长负责制的运行也有很大差异。
许多园长表示,幼儿园实际管理工作经常受制于相关部门及相关领导,例如,在人事工作中并没有教职工聘任和调配的决定权,在财务工作中难以实现自主管理,有关决策要通过层层审批才能成形。园长职能发挥受束缚,决策生效、落实滞缓,园长负责制实施过程中的种种错位影响了幼儿园的发展和园长的专业成长。
一、园长负责制实施过程中产生错位的原因
导致园长负责制无法有效落实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多种办园体制并存,教育行政部门难以用统一的制度对幼儿园进行管理;二是幼儿园法人和负责人权责不清;三是由于专业素质的缺乏,园长本人对园长负责制存在误解。
(一)多种办园体制并存,幼儿园管理难以统一
多种体制并存为幼儿园的发展带来了生机和活力,但由于缺乏清晰的定位,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难以对幼儿园进行统一管理。目前,我国的幼儿园有教育部门办园、集体办园、民办园和其他部门办园之分。由于办园主体不同,幼儿园隶属的管理部门不同,园长在幼儿园中所担任的职责也不同,因此,园长负责制的落实存在差异。
教育部门办园的园长多为直接任命,作为教育部门的公职人员,园长负责幼儿园的行政事务,和党支部书记共同管理幼儿园,幼儿园重要工作需向教育行政部门汇报。集体办园的园长多来自办园单位的直接任命或社会招聘,园长要接受办园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共同领导。民办幼儿园形式多样,包括个人办园、股份制办园、集团式连锁办园等,这类幼儿园的园长可能就是投资人本人或社会招聘人员,园长对董事会或股东负责。其他部门办园通常有部队办园、居委会或村委会办园、社会团体或民间团体办园等。多种办园体制给园长负责制的有效实施带来了困难。
(二)法人与负责人权责不清
法人与责任人权责难厘清。当前很多幼儿园园长虽是幼儿园的行政领导,却又不是法人,导致权责不清。若园长即法人,那么该幼儿园有权决定自己的运转,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在一些企事业单位开办的幼儿园里,法人一般是单位负责人,园长只是其聘用的专业人员。《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提出,“教育机构可成立董事会”。如果董事长是幼儿园法人代表,那么董事长与园长之间的关系就是决策者和执行者的关系;如果法人就是园长,那么园长既是决策者又是执行者。〔1〕
园长责任与权利不对等。园长如果是被任命或聘任者,就与任命或聘任者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2〕即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根据契约,指定、雇佣另一行为主体为其服务,同时授予后者一定的决策权,并根据后者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对其支付相应的报酬。〔3〕在这种关系下,园长需对幼儿园发展负责,同时需有自主决定幼儿园发展的权力。然而,幼儿园法人与负责人界定的不清晰,很容易导致园长成为有责无权、只负责上传下达的中间人。当面对幼儿园的决策时,园长需根据上级领导的指示;当面对幼儿园的发展问题时,园长却是“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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