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税务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协调力度不够。
(l) 登记信息不能共享。首先,个体工商户办理营业执照后,很多个体工商户并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此类个体工商户便成了漏征漏管户。其次,税务登记由国税、地税税务登记部门各自负责受理。
(2) 行政效率低下。在资料相同的情况下,对相同的办证资料工商部门需要一定时间进行审核,国税、地税分别进行审核,分别录入不同的征管信息系统,再分别打印出相同的税务登记证件,很多工作都是简单重复性的劳动,极大地降低了办事的效率,从而增加了工作量及其成本。
(3) 行业、注册类型等重要指标不完全一致。就当前来讲,无论工商、国税、地税,在受理办理登记后,录入征管信息系统时都需要对纳税人行业、注册类型等指标进行鉴别和确认。由于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理解等方面的原因,对同一纳税人行业、注册类型认定可能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给三方核查户籍、税源统计以及税源分析等工作带来极大的隐患。
3.对违法行为处罚不力。对个体工商户偷逃税
等违法行为打击不力,虽然《征管法》经几次修改,但有些地方不好操作,如扣押货物金额较大的好办,一旦找拍卖公司拍卖对扣押较小的个体户的货物拍卖公司不一定接纳,因为金额较小拍卖的款项还不足以弥补手续费用。虽然《征管法》提到可变卖,但没有明确规定,由谁变卖,怎么变卖。与此同时,对个体税收的稽查往往只限于群众检举的个体工商户,很少从堵塞税收漏洞、整顿税收秩序、公平税收负担的角度去主动查处个体工商户的偷逃税行为。同时,对有违法行为的个体工商户处罚力度不够,在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下,处罚之后没有有效的管理,处罚也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个体工商户流动性强,往往采取“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做法,执法人员很难找到个体工商户,有些案件只能不了了之。
4.税务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协调不够。如果个体户的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一旦国税、地税对其销售额做出必要的调整时存在误差,就会造成同一个体户在纳税时出现两种不同的销售数额的情况,这不仅不便于个体户纳税,也会给征收工作带来不良影响。
(三) 个体因素
1.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认识偏差。由于我国税收征管总体上以监控为主,重管理、轻服务,纳税服务观念淡薄。受传统税收征管理念的影响,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意识匮乏,加上纳税人的维权意识和纳税意识较为淡薄,从立法、执法到司法税务机关凌驾于纳税人之上。此外,不同部门重复性的检查,令纳税人重复报送各种资料数据,不计纳税成本,最终的结果是纳税人的抵触情绪不仅没能得到有效化解,而且征管成本也居高不下,这种日益积累的恶性循环也会给税务人员的工作造成极大影响。但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税务部门一直是以管理者的身份出现,更多的是强调对纳税人监督和管理,重在稽查,把为纳税人服务放在次要位置,并没有将其看作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2.个体工商户纳税意识淡薄。个体户的纳税意识淡薄,部分个体业主对纳税仍抱侥幸心理,对建账持观望态度,有的个体户不记账,少记账;有的没有及时申报,没有足额申报;有的则千方百计地偷逃税款,躲避征管。同时,税务机关在宣传税法过程中存在重形式轻效果的现象,税收宣传工作没有深入到具体的纳税人,许多纳税人法制观念并没有真正得到提高。
四、解决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问题的对策
(一) 宣传与管理并重,增强纳税意识
解决个体户征管难的问题,提高纳税意识是最好的办法。因此,要加大税收宣传力度,不断增强个体户的纳税意识。纳税人自觉如实申报纳税了,征管问题也就解决了。同时,要不断加大管理力度。按现行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有明确的纳税起征点,这对安排下岗工人再就业和解决合法经营者的最低生活起着积极作用。现在下岗再就业和复转军人自主创业较多,很多人对税法优惠政策不清楚,千篇一律认为是免税的,这就牵扯到我们税法的宣传和管理员在日常工作中的宣传。要让纳税人知道哪些是应该交税的哪些是免税的,使政策更加透明更加清晰,减少与纳税人的矛盾。在专业的市场进行税法宣传,采取集中专业市场宣传,针对征收难度大和税法意识淡薄的地区宣传。
(二) 健全征管制度,促进规范管理
对个体工商户必须提供的纳税资料要做出严格规定。为了便于检查考核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对账簿不健全、不规范的个体工商户应尽量督促建立进货登记簿或者销售(收入) 登记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12月7日局务会审查通过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督促建立账簿,为达到《办法》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特别是领票户进一步要求建立账簿。对一些品牌店、专卖店实行建账征收的方式。一些品牌专卖店因其进货渠道单一,容易实施检查,因此建账征收对其触动会比较大。比如酒类总代理、电动车行业、服装专卖店、空调、电器销售行业、油漆、地板销售行业等。在抓好准期申报和准期入库的基础上,对经营规模相同但申报销售额明显的异常户要有计划地转入评估环节,力求征足收齐,对有偷抗税行为的要及时移送稽查部门查处,必要时对典型案例进行适时曝光,从而起到打击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三) 加强发票管理,严格把好关口
要健全对个体工商户的发票管理制度。根据以票管税的要求,加强对发票的管理也是堵漏的方式方法。一是在发票领购使用方面,严格防止业户领购发票丢失和失控,防止不按规定填开发票问题的发生。二是在取得发票方面,应明确规定购进货物、接受服务,除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农业产品外,均应向销售方取得发票,应取得发票而未取得发票的,除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补缴销售方应缴未缴的税款。三是发票领购的数量,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限制,原则上不能超过一个月,并要求做到按月进行核销,方便税务机关及时了解掌握纳税人用票情况,促进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制度的完善。对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现在采取的是税务部门代开发票,5000元以上到税务管理部门领取填写《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由税收管理员填写意见经主管领导批准方予以代开,但是现在有很多纳税人采取每天开票金额不超过200元每天代开的方法,既加大了工作量又不利于税源管理部门的管理。在我们的综合管理软件中有累计金额,但是大量的工作让代开岗位也会无暇参看累计金额,从而使一些纳税人逃避了缴纳税款的义务,增大了代开窗口的业务量,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的发票是一式三联,一般将发票联和记账联同时交给纳税人,而纳税人却并未用记账联作为自己的记账凭证,我们可以将记账联由税源管理部门管理放入“一户式”管理档案袋,作为管理员查账依据(在综合管理软件中也可以查看代开发票信息,但是由于人员少和管户较多不能做到一月将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的开票信息查看),或者要求代开发票的管户必须将发票记账联进行粘贴作为记账依据。四是加大对企业所得税检查中白字据入账的检查力度,对企业未取得正式发票而购进的所有货物,根据所购货物总值按适用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五是加大对个体工商户之间代开普通发票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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