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调查报告格式模板
申论,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中,考生根据指定的材料进行分析,提出见解,并加以论证。申论考试是具有模拟公务员日常工作性质的能力考试。西三我们来了解一下申论的书写格式吧。
1、在横行书写的文稿中,句号、问号、叹号、逗号、顿号、分号和冒号都占一个字的位置,放在句末的右下角。这七种符号通常不能放在一行的开头,因为这些符号表示语气的停顿,应该紧跟在一句话的末尾。如果一行的最后的一个格正好被文字占用了,那么这个标点就必须点标在紧靠文字的右下角。
2、引号、括号、书名号的前一半和后一半都各占一个字的位置,它们的前一半可以放在一行的开头,但不出现在一行的末尾,后一半不出现在一行的开头。
3、破折号和省略号都占两个字的位置,可以放在一行的开头,也可以放在一行的末尾,但不可以把一个符号分成两段。连接号和间隔号一般占一个字的位置。这四种符号的位置都写在行次中间。
4、着重号和专名号标在字的下边。
1、直行书写时,标点符号的格式是这样的:句号、问号、叹号、逗号、顿号、分号和冒号放在字的下方偏右,也占一个字的位置。
2、破折号、省略号、连接号和间隔号放在字下居中。
3、引号改用『』和「」。括号的两部分分别放在被标明词语的上下。
4、着重号标在字的右侧。专名号标在字的左侧。哪些符号不该放在一行的开头和末了,直行书写和横行书写的规则是一样的。
一、数字用法的规定。
1.书写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刻,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如:21世纪90年代,公元前221年,1949年10月1日10时30分。
注意四点:
①年份不能简写,如:1996年不能写作96年,1921—1971年不能写作1921—71年,“—”前的“年”可省;同一年某月至某月,前面的“月”可省;同月某日至某日,前面的“日”可省;某年月日至不同年月日,则“年”、“月”、“日”都不能省。 ②星期几一律用汉字。如:星期五。
③农历和清代历史纪年用汉字。如:正月十五,丁丑年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太平天国庚申十年九月二十四日(清咸丰十年九月二十日,公元1860年11月2日)。
④中华民国纪年和日本年号纪年使用阿拉伯数字。如:民国38年昭和16年。
2.计数与计量(包括正负整数、分数、小数、百分比、
约数等),使用阿拉伯数字。 注意四点:
①不是出现在一组表示科学计量和统计意义数字中的一位数(
一、
二、……九)可以用汉字。
②4位和4位以上的数字,采用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节与节之间空半个阿拉伯数字
的位置。
③5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可改写为以万、亿作单位的数,不能以百、千作单位,即不得阿拉伯数与汉字数混用。如:345000000公里,可写作亿公里或34500万公里,但不能写作3亿4500万里或3亿4千5百万公里。
④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移行。
3.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语句,应当使用汉字。如:一律十月革命,某部五连二排六班,“九五”期间,白发三千丈,十二分满意,实现“四化”五省市。
注意:表示序数的数字要用汉字。如:第三中学、七O三研究所。
4.邻近的两个数字(
一、二……九)并列连用表示概数,应当用汉字。如:三五天,十之八九,十五六岁,七八十种。
注意:连用的两个数之间表示概数时不能用顿号隔开。
5.引文标注中版次、卷次、页码,除古籍应与所据版本一致外,一般均使用阿拉伯数字。如:马克思、恩格斯:《共
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1版,第493页。
二、数字书写规定:
1、一个阿拉伯数字占半个方字格
例如:XX年占3个格,20一个,08一个,年一个
50000占3个格,50一个,00一个,还有一个0也占一个格,这时就会有人把它跟前面两个0挤在一个格里面,那是不对的,最后的0也要占半个田字格,这时,数字已经写完,还空半个格,应该怎么办?正确的做法是空着,因为剩下的半个格写不开一个汉字了。
1.申论大作文没写标题会不会成绩为零,如果不是会扣几分?
申论没写题目扣五分。
2.申论要不要写“答”?
申论答题时不需要写“答”。
3.如果出现数字,如XX年,XX要占一个格还是要一个数字占一个格?两个格。一个阿拉伯数字占半格。
4.申论里的公文写作(非最后一道大作文),诸如:“宣传纲要 通知 倡议书??” 如果没要求写标题,可以不写标题吗?不写标题会被扣分吗?
需要写题目的,不然会扣分。有特殊情况例外,题目中指明了,不必写题目,只写出大纲即可。
5.申论考试中引号是和汉字占一格?还是引号单独占一个格呢?如果引号和其他标点符号(句号,叹号,逗号等等)一块出现,格式又会是怎样呢?
申论答题时,双引号单独占一格,在和其他标点符号一起用时,总共占一格。
6.申论答题的时候,题前面要标注题的序号再答吗?还是空两个开始作答吗?请老师说下答题格式。
直接答题内容即可,答题卡中一般都有提示“第一题”、“第二题”的。
7.申论作答前三题时,写完一个小点 再写下一个小点时 必须换行吗?
这个没有强制性的规定,看你的答题字数和要点个数情况而定,空格算在字数内,把控好总体字数不要超过要求范围即可。
8.申论中有些题目要求200字以下,写多少比较好,太少是不是也不行?
按照字数要求,上下浮动10%的范围内都是可以的。
9.请问申论可以采用
一、二、三的作答方式吗?申论作答时要顶格写吗?
申论答题中,可以按照
一、二、三??分点罗列答案。在回答公文写作以及特定文体的写作中需要严格格式,其他时候对“顶格”书写不做要求。
10.申论前几道有字数限制的题,是分段列出答案,还是最大化利用格子一段下来?由于申论答案有字数限制,且答案中的空格也算入字数,因此,可根据自己所答内容的多少来定,如果你能答的内容多的话就一直写下来,如果内容少的话,可分段写,自己计算好字数就行。
申论作文要注意以下问题:三大要素:论点,论据,论证。
一般有规划、计划、述评、讲话、通讯、情况反映(简报)、倡议书、调查报告、研究报告、动员报告、演讲等。
主要包括:调查报告,讲话稿,演讲稿,规划报告,宣传纲要,政府公开信。
调查报告:其本质就是概述材料的主要内容。调查报告的内容要素与一般策论文类似,都是先调查现状(包括成就与存在的问题),然后分析问题的原因,影响,接着就是针对调查问题给出调研的解决之策,结尾往往分析未来可能面临的良好形势,用良好的希冀及鼓动性语句结尾。对策往往是五条左右,比大作文对策略多,且每条对策较大作文相对简略。
调查报告
要求:
①简要介绍情况,恰当分析原因,提出全面、明确、可行的对策。②条理清楚,语言畅通。
③做答在答题卡上的指定位置(做答在其他位置上的一律无效)。④字数不多于1500字。答题示范如下
关于我市交通拥堵情况的报告
我市是一个拥有700万人口的大城市。全市车辆拥有量××万辆。城市交通流量每天××万辆。城市交通拥堵一直是困扰我们的一个老大难问题。造成我市交通拥堵的主要原因:一是历史原因造成的道路狭窄,布局不合理;二是城市交通管理手段落后,管理水平低;三是公共交通满足不了城市大众的乘车需要;四是市民自觉维护城市交通的法制意识差,违规占道、违规穿行现象较为普遍。因此,要解
决我市交通拥堵现状,必须动员全市方方面面的力量,共同努力才能奏效。为尽快改进我市交通拥堵状况,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把搞好城市交通工作提到重要日程我市是北方的一个大城市,但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南方沿海城市相比,差距仍很大。不仅经济落后,观念也落后。交通是城市的血脉,是城市经济发展重要基础的观念还未在全市完全形成。因此,建议市政府通过交通工作会议等形式,向全市党政干部讲清我市的交通状况及与经济发展的密切关系,彻底转变一些部门和单位认为交通发展和交通管理与己无关或无足轻重的观念,树立全市人民关心交通、重视交通、支持交通的新局面,为全面加强我市交通建设、改善我市交通管理,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为配合这一活动,市交通管理部门拟举办一次城市交通展览会。展览会的主要内容是:展示我市改革开放以来交通建设和交通管理方面的巨大成就:揭示我市交通建设与管理方面的问题,特别是对经济发展的制约;介绍国外发达国家和我国沿海先进城市交通建设和管理的经验。展览会拟在五月份举办。
二是举全城之力,修路架桥,彻底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状况
目前,我市交通拥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城市道路狭窄,布局不合理。因此,建议市政府增加城市交通建设的财政投入,同时也可通过引进外资共建共享的办法,进行城市主干道的改建、扩建、新建。建议在三环路的基础上再建一条四环路,减缓城区车辆的压力。同时在××区、××区二个城市中心区的××路××路等十条主干道建造5座高架桥。积极筹建高架轻轨,力争在3~5年建成,从而彻底缓解我市道路拥堵状况。
三是引进先进管理模式,科学管理城市交通
目前,我市交通管理十分落后,建议市政府增加投入,扩建市交通指挥中心,配备现代化的交通监控系统,对全市交通实行微机监控。同时引进国外先进城市的交通管理办法,对市内的街路按功能划分为高速路、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生活区路,进行分级管理,限定不同的时速。
为解决市内乱停车问题,建议在年内制定出台“××市车辆停放管理条例”。同时建议市政府对全市新建、扩建的大型广场、商厦的停车场建设规模、功能等做出限制性规定,增加地下停车空间,缓解地面压力。
第四,强化市民素质教育,动员全市人民维护城市交通秩序
城市交通与全市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维护城市交通秩序不仅是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情,也是全市人民的事情。为解决目前市民交通意识薄弱,行人和自行车违章穿道等问题,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组织全市有关部门开展一次全市人民关心交通、维护交通的宣传教育月。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纸、宣传板等媒体及专题讲座、交通知识竞赛、“当一天交通警察”(协勤)等活动,对全市人民进行一次深入的城市交通管理教育。
同时,加大对交通违章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在主要路段增加交通协勤人员,强化交通秩序管理力度。
第五.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事业
我国的国情与国外发达国家不同,城市人口密集、国民收入低,城市交通应该以公共交通为主。鉴于我市公共交通还很落后,企业长期亏损,财政暂时拿不出更多资金的情况,建议采取与外资合作经营城市公共交通的办法,解决资本来源问题,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可先选择部分线路试点,成功后再全面铺开。另一个方案是改变目前的乘车管理办法,取消月票,采用IC卡计费的方法。缓解公共汽车公司的经营压力,使其扭亏为盈,增加再生能力。
预计采取该办法后,每年可增加收入××万元,二年左右可将市内现存的陈旧车辆全部更新。届时我市交通拥堵情况将得以极大改善,交通运载能力将有显著提高,我市居民出行将更加便捷。但这个办法,可能要增加部分市民的生活支出,有可能引起社会反响。因此,应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取得共识的情况下实施。
野蛮拆迁问题调查
据信访部门介绍,近3年国家信访部门接到的反映城市建设特别是拆迁安置问题的信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而今年由房屋拆迁引起的信访量更是进一步增加。
另据建设部统计,今年一季度涉及房屋拆迁的信访量比去年同期增长了3倍。今年以来到建设部上访的人数,截至6月22日有4026批、18620人,已超过2003年全年的3929批、18071人!
信访量的激增,是社会矛盾激化的一大信号。一些群众之所以频频上访,是因为房屋拆迁尤其是野蛮拆迁损害了他们的切身利益,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
野蛮拆迁之源
综合有关专家和法律界人士的观点,导致野蛮拆迁如此猖獗的根源有以下几个方面。
根源之一:拆迁法规指向单一,被拆迁人处于弱势地位。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规范拆迁行为的指导性法规,但这一法规却存在着严重缺陷。首先,该行政法规违背上位法。《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时由行政机关裁决;第十七条规定: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出的实施强制拆迁。上述两条款一是以行政裁决的形式强制干预民事主体之间合同订立,代替了民事法律关系中合同当事人对各自权利的意思表示;二是以行政法规涉及公民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强制性处置。《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即唯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能对此行使国家立法权。因此,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的有关条款至少与国家基本法律——《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相抵触。
拆迁补偿协议实质是对民事财产关系的调整,属于民事基本制度中的合同法律关系对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根本无权调整基本民事权利也就是公民的财产权利,不能以制定行政法规的形式干预合同的订立或者对私有财产所有权进行强制性处置。
其次,该法规没有区别对待社会公共利益目的的拆迁和纯商业目的的拆迁。因为,第一,在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处于弱势地位,行政权力的介入应该保护弱者而非强者。第二,从法理上讲不通,开发商与被拆迁人本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在商业性拆迁法律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凡双方不能自行解决的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最终由法院裁决。行政部门事先强行拆迁,是行政权对司法权的粗暴干预。因此,《条例》的有关规定既不能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又违背了法治的基本原则。
再次,拆迁法规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不够或不尊重私有财产权。《条例》中关于补偿安置的规定非常不合理,它闭塞了被拆迁人获得民事救济的渠道。依据该规定,被拆迁人不满开发商提出的补偿安置方案时,开发商可以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若房主不服,只能就此裁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以开发商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但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原则上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涉及合理性。因此,这对房主非常不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了公民的住宅等财产不受侵犯,但恰恰是《条例》等国家和地方法规给任意拆迁公民房屋住宅提供了便利。
根源之二:政府角色定位模糊,激化了拆迁矛盾。
房屋拆迁,实际上涉及到三方主体利益,即房主的房屋所有权、政府的土地所有权和开发商的开发权。从公正意义上说应该是由三者来分享开发利益,但目前的法规着重保护政府和开发商利益。由于行政权力的介入,加之有关拆迁补偿和安置都是由开发商说了算,属霸王条款,严重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
当前许多地方政府角色模糊,政事、政企不分,拆迁公司本身就是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并且在为开发商服务。政府部门没有从直接组织房屋拆迁中解脱出来,做到“拆管分离”,因而难以严格依法行政。不少地方政府行政机关常常干预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甚至滥用强制拆迁权。
根源之三:为搞 “形象工程”,政府不惜损害群众利益。
近年来拆迁纠纷激增的另一重要原因,就是一些地方政府求功心切,急于在任期内搞出明显的政绩来,不惜与民争利。为了“立竿见影”,便把工作重点放到市政建设上,导致了拆迁规模的盲目扩大,拆迁纠纷的日趋增多。
在“经营城市”的旗帜下,一些地方政府没有财力,便依靠卖地皮、低补偿来经营。最终,导致了大量与民争利、与民夺利行为的发生。
根源之四:官商合谋,不正当交易助长了野蛮拆迁。
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借着“经营城市”的幌子,暗地里进行权钱交易。在房屋拆迁过程中一些行政权力已经被开发商“买断”,开发商的利益与某些官员个人利益合二为一。于是,开发商举着“公共利益”的旗帜“挟天子以令诸侯”,大肆压低被拆迁人房屋赔偿价格,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这种肆无忌惮的掠夺行为,导致了群众与野蛮拆迁行为的激烈抗争。
根源之五:房屋估价偏低,评估等环节不够科学公正。
《条例》规定,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额由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从这层意义上看,由补偿金额引起的拆迁纠纷,实际是因估价结果不能被房屋拆迁当事人接受而引起的纠纷,或者说是估价纠纷。为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防止估价纠纷产生,公正解决估价纠纷,建设部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但是,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首先,缺乏客观公正的估价标准。当估价结果不能协商一致时,就会产生估价纠纷。其次,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在开发商所给予的利益诱惑下,有些估价机构尽量压低被拆迁房屋的价格,成了开发商的服务机构,“名正言顺”地侵犯了被拆迁人的利益。
当然,造成拆迁纠纷的原因还有很多,比如,房地产市场的价格走势使被拆迁人对补偿数额预期过高;有的拆迁户借房屋拆迁之机“敲竹杠”、漫天要价等等。但这并非造成野蛮拆迁的根本原因。
因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已经直接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了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影响了社会稳定,整治野蛮拆迁已成当务之急!
整治野蛮拆迁之策
为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国务院办公厅于2004年6月发出了《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但是,要真正有效地遏制拆迁纠纷,从根本上治理野蛮拆迁行为,仅靠一两个文件是不够的。为此,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治理。
建议一:既要维护拆迁特权又要严防滥用特权。为促进城市快速发展,政府仍然需要保持强制拆迁特权,但必须在维护公民的财产权、保证使被拆迁人得到合理赔偿的前提下。目前在国际上,各国政府对征地、居民动迁通常的规定是:在因政府建设需要而征地的情况下,居民必须为大局作出让步,但是政府必须提出需要征地的足够理由及不低于市场价格的足够补偿。从法律角度来看,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因城市改造或基础建设需要对居民住所或土地进行征收是合乎国际惯例的。比较一些发达国家“重要空间法”的优劣,对我国动迁法规细节作进一步完善,对居民提供更加快捷合理的补偿,则是解决这一矛盾的好办法。
建议二:严格区别公益目的与商业目的的拆迁。强制拆迁的特权应更多地运用于公益目的的市政建设,对于商业目的的拆迁行为,则应作出必要的限制。特别是在赔偿价格方面,应更多地向被拆迁人倾斜。对商业拆迁至少应确定如下原则和特别程序:一是商业拆迁规划立项时,应公告征求广大被拆迁人的意见,确保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和异议权,并建立被拆迁人委员会或代表会制度;二是拆迁评估机构应由开发商与被拆迁人共同选定,取消由开发商擅自聘请评估机构的做法,采取公开、公正的招标等方式,保障公正评估;三是应建立拆迁安置补偿费用专项监管制度;四是取消对商业拆迁中的行政裁判制度,未经法院判决,不得强制拆迁;五是政府应强化对开发商的管理,除检查规划、立项等,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纠纷应发挥协调作用,最好不要对被拆迁人作出强制性的行政决定。
建议三:对房价既要科学评估更要公正评估。要加强估价机构及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强监督管理,净化估价市场。
建议四:加大对房屋拆迁中腐败行为的查处力度。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关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六项措施”提出:“加强党风政风建设,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坚决纠正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坚决纠正城镇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的问题。”各级纪委监察机关应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的要求,针对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严厉查处房屋拆迁中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要密切注意官商勾结、权钱交易行为。发现违纪违法线索,严肃进行查处。要加强司法监督,坚决制止司法部门纵容和帮助滥用强制拆迁特权的行为,同时还要认真监督招投标制度的公正执行。
申论调查报告格式
调查报告论文
调查报告结论
调研报告申论(共8篇)
调查报告论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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