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行政法确认了行政权的相对独立性 其次,行政法明确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关系
再次,行政法明确行政主体与公务员、被委托组织及个人之间的关系
最后,行政法明确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手段和程序,及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措施 (三)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A 通过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制裁违法行为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B 通过设立各种行政程序制度和行政救济制度,预防、纠正和制裁侵权行为,从而实现保护相对人的利益
第二章 行政法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行政法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成千上万的行政法律规范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体现相同原理或准则的行政法的原则
一是行政法的一般原则 亦基本原则(行政法治原则) 二是行政法特别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它是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 基本原则:
(1)法治原则(行政法治原则)
它是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则或基本准则 作用:(了解)
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判定、修改、废正工作 有助于对行政法的学习、研究及解释
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实施,发挥执法者的主观能动性,防止发生执法错误或错误执法 可以弥补行政法规范的漏洞,直接作为行政法适用 分解行政法治原则:责任行政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应急性原则
第一节 行政责任原则
一 含义: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必须对自己所实施的行政活动承担责任,整个行政活动应处于一种负责任的状态,不允许行政机关只实施行政活动,而对自己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二 责任行政原则的内容
(1)责任行政原则的基本目标是实现行政活动的有责任状态
(2)责任行政原则要求必须有明确的主体,不存在无责任的行政活动
(3)责任行政原则要求将行政机关的各种活动与责任相连,不存在无责任的行政活动 (4)责任行政原则要求建立实现责任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行政合法性原则
一 含义:是指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规定了行政活动的权限、手段、方式,行政活动必须以法律为基础,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得为之,严格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违法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 内容
(1) 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权才能存在 (2)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不得违法
(3)行政授权、行政委托都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 第三节 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 含义:是指行政行为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理性 二 内容:
1 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 2 行政行为必须具有合理的动机 3 行政行为必须考虑相关的因素 4 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公正法则 5 符合自然规律
第四节 行政应急性原则
一 含义:是现代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二 内容:此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一般而言,行政应急性原则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 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
2 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应有有权机关予以确认
4 应急权力的行使应当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和范围内。 5 应急权力造成个人或组织正当权益受损的,应在事后予以一定的补偿(该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特殊的重要内容)
第五节 西方国家行政法主要原则
(一)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最初是德国行政法学的鼻祖 奥托.麦耶 (1)法律规范创造力原则
(2)法律优越原则 行政命令、行政行为不得与现行法律相抵触 (3)法律保留原则 所有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授权 2 比例原则
指在实施公权力的手段与行政目的之间,应有一定的“比例”关系 (1)妥当性原则 (2)必要性原则 (3)比例性原则
(二)英美法体系国家行政法基本原则 英:自然公正原则、越权无效原则 美国:正当程序原则 1、自然公正原则:(源于英国)
(1)任何个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都有为自己辩卫和防卫的权利(听证)
(2)任何个人或团体不能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回避) 自然公正原则在行政法适用中形成:
行政相对人在受不利处分是享有陈述申辩权
行政主体一般不享有终局裁决权,即行政法上的司法最终的原则 2 越权无效原则(源于英国)
是指行政机关违反成文法规定时必须遵守的原则,当成文法有规定时适应越权无效原则 没有或规定不完备时使用自然公正原则
3 正当程序原则 (产生于美国,源于自然公正原则)
美国宪法:任何人未经法律程序不得剥夺其生命、自由或财产
了解、补充说明:(参考孟鸿志主编《行政法学》)
一、行政法治原则:具体可分为:1、法律之上2、法律保留3、责任行政 4、一般法律原则 ①是指构成法律的共同的原理原则
②包括:诚实信用原则,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公益原则,明确性原
则,平等权原则
二、程序正当原则: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符合正当程序,主要包括:1、公平原则2、公正原则3、参与原则
第三章 行政法与行政法学的发展概况
一、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古代国家行政法规范 1、《周礼》:首创我国文官制度的体系,确立了以典设职、以典明责的原则,对以后历朝历代的影响深远,奠定了我国古代行政法制的基础。 《周礼》三邦:邦典、邦法、邦成
邦典:治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
《周礼》是我国最早的行政法律制度著作,具备行政法的雏形 2、《秦律》 有关封建吏治,军功授爵,征发徭役和兵役的规定 刑罚:死刑、肉刑、徒刑、迁刑、笞刑 3、《唐六典》 是律与典分开的第一部系统行政法典 特点:律典分野 “典以范政,律之正罪”(《新典唐书》) 4、《明清会典》 即《明会典》和《清会典》 明会典:以六部为核心
(二) 外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西方国家的行政法是在确认“三权分立”原则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18世纪中叶,孟德斯鸠“三权分立”
19世纪后期,奠定了众多行政法规范,行政法逐步发展。 其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体系: 1、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
以法国为典型,法国行政法的产生以最高行政法院产生为标志 法国行政法的 特点:
第一、独立的行政法院体系,管辖行政案件
第二、行政法院的判例、审判程序规则和有关的行政法说,是行政法的主要渊源 2、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法
17世纪确立了法院地位和普通法律制度,对行政法的司法控制的职能由法院承担 19世纪末,英国行政法发生两个明显变化: 1、委任立法的出现
2、行政裁判所的迅速发展
综上,委任立法、行政裁判所和司法审查制度既是英国行政法的主要内容,也是其显著特点
美国行政法:
其产生是同政府积极干预经济的活动同步进行,是以成立专门委员会处理经济事务开始的 美国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独立管理机构、委任立法、行政程序及司法审查制度
其中独立管理机构和行政程序又是显著特点 (三)新中国行政法历史发展 萌芽期:新民主义 初创于建国初
停滞于1958—文革时期 恢复与十一届三中全会 发展与1989至今
二 行政法学的发展概况 (一)概况
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
行政法学的发展起源于法国,最初的行政法学著作是19世纪70年代后出现的。 主要代表学说:
19世纪90年代拉弗里耶尔“公共权力说” 二战前:狄骥“公务说” 二战后:“新公共权说” “法律关系说” 德国:
现代行政法学起源于18世纪郭家学和行政学 奥托.迈耶尔 《德国行政法》 德国行政法的特点:行政法学 行政法及其制度的发展 一般:制度发展 法学发展 英国:行政裁判制度早已存在,行政法学出现较晚 1970 大量行政法著作 韦伯:《行政法》 加纳《行政法》 英国行政法研究问题:如何控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不受侵犯
主要内容:委任立法,行政裁判,司法审查,行政责任,议会行政专员 美国:
起源于19世纪末, 对政治与行政分离的研究(威尔逊,古德诺是开创者) 罗斯福新政以来,研究重点从宪法问题 行政程序问题
美国行政法的主要内容:分权、权力委任、调查程序、制定法规程序、行政裁决、司法审查、行政赔偿责任、总统控制、国会控制、行政公开等 我国:20世纪初,翻译欧美日的著作
新中国成立后 沿袭前苏联行政法学内容 吸收西方行政法学有关成果 创设自己行政法体系
第二编 行政法主体
第四章 行政主体
第一节 行政组织与行政主体 一、行政组织
(一)行政组织又称公共行政组织 行政组织: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是指国家按一定的目的依法将若干部门有系统地组织起来的对国家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整体
广义上:新政机关组织,国家立法、司法机关中的管理行政事务的机构,还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中管理行政事务的机构
狭义上:专指国家机构中政府系统
行政法研究的行政组织,是狭义的政府行政组织为主兼顾其他性质的公共组织 (二)行政组织与行政主体的关系 行政组织法理论:侧重从整体对行政组织涉及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确保行政组织建立在理性基础之上,对行政组织整体予以法律规范和控制
行政主体理论:侧重从行政职权出发,研究行政行为的对外效力,侧重解决在行政组织中哪些行政机关能够独立对外管理,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二者的理论研究各有所长和不足,只有将二者结合起来研究,才能够解决行政法中的许多问题
二、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种类 (一)行政法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的组织
含义:(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2)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 (3)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 (4)能独立承担法律后果
以上四点构成行政主体资格的必要条件 (二)行政主体的种类
行政主体 职权性行政主体 授权性行政主体 三、行政主体的资格
(一)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
1、职权性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宪法及其组织法)
特点是:其取得资格的法律依据是宪法和有关的行政机关组织 2、授权性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
授权性行政主体是根据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以外 的单行法律和规范的授权规定而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 特点:其取得资格的法律依据不是宪法和有关行政组织法,而是行政组织方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或法规
方式:①法律规范直接规定的方式 ②根据法律规范由行政机关决定的方式 (二)行政主体资格的转移或丧失(了解) 1、行政主体资格的转移 行政主体解散 行政主体合并
2、行政主体资格的丧失 行政主体被撤销或解散
法律、法规收回所授之权或授权已到期 行政主体资格丧失后,原主体实施的行为有两种承受方式
1、如果原行政主体是行政机关,由继承行使其职权的机关承受;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由作出撤销或解散决定的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承受
2、如果原行政主体是被授权组织,由该组织的主管行政机关或所属行政机关承受。 第二节 行政组织法
一、行政组织法的概念及其内容
(一)概念:是规范和控制行政组织的法律
广义上包括:行政机关组织法、行政编制法、公务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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