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四:
工商所市场监管行政指导工作指引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引导行政相对人守法经营,推行柔性执法,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全面推进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粤工商法字[2010]451号)、《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指导规定》(肇工商[2009]43号)和《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推行网格化监管工作意见》(肇工商企管字[2009]38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市场监管行政指导的对象和方式
(一)对象。行政指导对象包括监管网格内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应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组织和个人。
(二)方式。
1.行政提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行政指导对象可能会产生违法行为倾向时,通过多种形式,提示行政指导对象主动正确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2.行政告诫:对行政指导对象违反相关工商登记规定,行为轻微违法但无相应罚则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等情形的,进行行政警示,及时制止。
3.行政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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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可以向行政相对人或其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建议,督促其不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对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其他违法问题,向其他主管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建议,依法规范经营行为。
二、工商所市场监管行政指导的具体职责
严格按照《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网格化监管工作规范》开展网格化监管工作,并结合监管实际,按照本工作指引,依不同情况按不同方式有针对性地实施行政指导,将行政指导融入市场监管工作的各个领域,以实现行政指导业务化。
三、工商所市场监管行政指导的工作内容
(一)行政提示。监管过程中发现监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提示:
1.提示经营者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提示方式:口头、书面。
2.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期限即将到期。提示方式:口头、书面。
3.前置许可证件有效期限即将到期。提示方式:口头、书面。
4.户外广告登记证有效期限即将到期。提示方式:口头、书面。
5.提示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时做好年检、验照工作,指引企业、个体工商户利用网上申报年检验照事宜。提示方式: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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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书面。
6.其他应当实施行政提示的市场监管业务。指导方式:口
头、书面。
(二)行政告诫。监管过程中发现监管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施行政告诫制:
1.经营者依法应当领取营业执照而未领取营业执照(所经营的项目及商品不需要法定前置审批或者不属国家明令禁止或者限制经营项目及商品)经营,经营时间在30日内的。指导方式:行政告诫。
2.个体工商户逾期验照,逾期未超过30日的。指导方式:
行政告诫。
3.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且从应当办理变更之日起,不超过30日的。指导方式:责令改正。
4.个体工商户变更家庭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不超过30日的。指导方式:行政告诫。
5.企业增设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时间未超过10日的,且在办理中的。指导方式:行政告诫。
6.超范围经营,不属于需要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经营的项目,不以超经营项目为主营业收入来源又未造成社会危害的。指导方式:行政告诫。
7.企业不依法亮照经营或营业执照悬挂不规范的。指导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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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责令改正。
8.经营者的企业名称(含个体工商户字号)、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简略或者增加字样,但名称并无实质性变化且对他人名称不构成侵权的。指导方式:行政告诫。
9.食品经营者在开业后30日内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商品进(销)货台帐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的。指导方式:责令改正。
10.食品经营者建立商品进(销)货台帐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没有持续坚持,首次中断30日内,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指导方式:责令改正。
11.对于《食品安全法》颁布前已领取《卫生许可证》,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到工商部门重新换领《食品流通许可证》,不超过30日,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指导方式:行政告诫。
12.经营者违规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不超过30日的。指导方式:责令改正。
13.利用自身经营场地宣传或推销自产自销新产品的广告用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但并非蓄意虚假宣传或欺骗消费者的。指导方式:行政告诫。
14.按规定应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广告经营者,未依法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即从事广告经营活动,且30天内无发布违法广告行为的。指导方式:行政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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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广告经营单位未将《广告经营许可证》置放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指导方式:责令改正。
16.有不公平竞争行为,但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的(仅限于附加条件交易、低于成本价销售)。指导方式:行政告诫。
17.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指导方式:责令改正。
18.产品或者包装上的标识不规范(强制性标注除外),但并非出于主观故意并且客观上未造成误认的。指导方式:行政告诫。
19.将《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禁用标志作为商标使用,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指导方式:责令改正。
20.冒充注册商标,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指导方式:责令改正。
21.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的商标,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指导方式:责令改正。
22.商品展销会的举办单位在举办展销会中存在轻微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指导方式:行政告诫。
23.参加商品展销会展销商品的经营者在商品展销中的轻微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指导方式:行政告诫。
24.市场开办者或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轻微违法行为,且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指导方式: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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