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的一些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受到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不单是违反规定的企业受到处罚,对同行业的其他企业也能起到相当的威慑作用,从而使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12
(二)网络舆情在公共事件中的消极作用
1、网络加快了谣言与不实报道的传播,容易引起公共事件的恶化 在媒介传播速度大大提升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的影响,其中最主要的是网络在及时发布消息的同时,也加快了谣言和不实信息的散播,现在的传播学上出现了“假人”的概念,就是散布谣言的人专门用网上的账户发布一些谣言和不实消息以造成恐慌,由于虚拟社会中人们的身份是十分模糊的,有个笑话就说“你不知道在跟你聊天的是个人还是只狗”,所以这种身份的模糊一方面方便造谣者隐藏自己,另一方面,在政府权威信息没有发布,但是人们对事件的信息又十分渴求的时候,虚假的信息就很容易占领这片领地。一旦人们形成了对这种事件的看法,而且又是不够客观的看法的时候,人们很可能做出偏激和过分的行为,这无异于在本来就不好处理的公共事件上浇油。
2、网络舆论主体和内容比较复杂,难免带有一定的主观偏见和偏激的思想,不利于公共事件的妥善解决
网络上的账户都对应着现实社会中的个人,现实社会中的人是纷繁复杂的,他们有着不同的职业,经历,信仰,地位,他们可能属于不同的种族,他们说话的目的和动机不明,这使得在浩瀚的互联网海洋畅游的时候需要你警惕其中存在的各种风险,我们已经看多了网络诈骗,网友约会结果人财两空,网友相约玩游戏结果命丧黄泉,所以,网上的很多言论和行为可能都是错误的,偏激的,甚至不负责任的,这些对于公共事件的的处理是十分危险的。网民的谩骂,攻击,时常充满了非理性的色彩。形成“网络暴力”,甚至演化成非理性的行动。在网上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人们习惯称之为“网络暴力”。网络暴力主要表现为:(一)网民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在网上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失实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二)在网上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三)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行动和言论侵扰,致使其人身权利受损等等。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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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传仪:《危机管理学》,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7(1),第99-102页。
现在政府对于网络暴力的界定,监管和处罚等方面都还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和具体的操作细则,如果这种现象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那网络的暴力很可能转化为现实的暴力,尤其是对于公众隐私权的侵犯严重威胁着他们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名誉权。政府在这些事件中则往往被架空,或者总是后知后觉,事发之后却陷入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这是我们迫切需要转变的一个局面。13
3、网络的新闻相比传统媒介不够可靠,虚假新闻频出
在2001年开始上海市《新闻记者》每年都会评选年度十大假新闻,其中网络虚假新闻的比例已经占到六七成,并且随着新兴媒介的迅速发展,微博也成为网络虚假新闻发布的重灾区,2010年有关金庸逝世的报道就出自《中国新闻周刊》的微博。1415由于微博的发布呈现随即,匿名,难以查证的特点,使得情况的核实非常困难。而且这些微博由于是官方媒体机构的延伸,所以自然的带有权威性,产生的影响也十分广泛。而且如果16换成是对公共事件的报道,那么很可能在网络环境中形成一种偏激的意识,一旦这种意识在环境中形成主流,会有更多人或是恶搞的跟风者,或是盲从的参与者加入进来,很难想象将会带来如何严重的后果。
三.公共事件中政府对网络舆情的应对及存在的问题
随着信息化的发展不断深入,政府对网络舆情的管理也取得了一些进步,随着“网络政治”的演进和阳光政府,电子政府的全面推进,政府在应对网络舆情的方式和观念上也出现了很大的转变,互联网以其互动性成为各阶层利益表达,情感宣泄,思想碰撞的舆论渠道。比如“躲猫猫”事件,5.7杭州交通肇事案, 邓玉娇案等案件相继成为人民关注的焦点,这些都表明网民参政议政和民权意识不断提高,其强大的影响力也日益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和肯定,并且成为各级政府领导的决策参考。2008年6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人民日报社考察工作时说:“网友们提出的一些建议,意见,我们是非常关注的。我们强调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因此想问题,做事情,都需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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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钧:《政府形象与民意思维》,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9(8),第55-57页。
http://news.cntv.cn/society/20101209/109385.shtml官方微博错发假消息《中国新闻周刊》副总编引咎辞职 15
汪磊,薛婧萌,李静:《新闻传播新锐点》,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0(2),第105-108页。 16
http://news.xinmin.cn/domestic/shehui/2008/12/29/1487516.html
人民群众的智慧。用互联网来了解民情,汇聚民智,也是一个重要的渠道”。17但是,目前政府对于网络舆情的管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
(一)监管部门工作存在监管不力和管理过死的现象
以这次360和QQ的纠纷为例,政府在前期两家公司开战的时候,政府一直处于无为的状态,既没有及时介入,也没有从中调停,本来只是两家互联网公司恶性竞争的事情,但是由于两家公司的用户群十分庞大,所以引起了互联网领域的剧烈反应,影响到网络安全,而在这几天中我国的网络监管部门一直处于缺位的状态,直到后来才出台处理办法,也只是要求公开声明道歉,而其中并没有相应处罚和赔偿的要求,所以从某个角度来说,这个事件到最后是不了了之的。另一方面,我国对于一些词汇十分敏感,虽然一定程度上改变网民的语言习惯或者话题,但是如果他们真正要关注的话,肯定会创造出其他相应的替代词汇,如果政府一味的使用强制手段禁止使用的话,长期来讲是不利于语言的发展的,而且可能要承受禁用敏感词汇带来的巨大深远的负面效应。
(二)政府信息发布不够及时,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
有些政府部门把网站的运转与管理当成一个额外负担,只是把政府网站当成一个摆设,政府的消息发布不够透明及时,和民众的信息需求存在供需不平衡。2011年3月11日日本特大地震之后,国人由于害怕受到核辐射的影响,纷纷抢购囤积食盐,一度在社会上引起恐慌,造成部分零售店和超市盐价暴涨。政府在这个过程中反应不够迅速,尤其是忽视了一些对真实情况不了解的文化层次比较低的人,他们在这次风波中受害最深,政府应该加快危机处理的反应速度,通过多渠道及时公开信息,保障群众的知情权。
(三)地方政府对自身出现的贪污腐败问题敷衍塞责,引起网民声讨。
由于以往政府对信息公开不够重视,很多官员在政府自身出现贪污腐败,违规操作等问题时,习惯性的采取封锁消息的方式息事宁人。这在过去消息闭塞的年代可能会有比较理想的效果,但是在信息传播十分广泛和迅速的年代,政府还是采取严密封锁,希望消息密不透风的话,一旦被网络媒体曝光,必然引起高度关注,显然这将使政府在处理危机事件的时候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就像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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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8198/125283/
卢湾区天价消费账单,被曝光之后,立即引起了网友的注意,这让政府在事件中处境十分尴尬。我国政府传播的基本原则“有利大局,维护形象”,“宁慢勿抢,准确第一”, “内外有别,统一口径”逐渐从控制向治理转变,但目的出于政治影响和国家形象,而并非为提高社会各方面的参与度,促进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说明政府的宣传思路需要作出及时的调整。
(四)政府对网络舆情的引导和宣传不到位,无法纠正网络上一些带有偏见的,狭隘的思潮扩散。
长期以来,我们的政府宣传工作一直都是很出色的,从井冈山的反围剿,到抗日战争,再到后来社会主义改造等等,但是在网络宣传上政府的引导还是出现了一些问题,比较典型的就是日本地震后国人的态度,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激进的认为日本曾经侵略过我们,我们应该拍手称快,一种是认为我们应该摒弃前嫌,就死扶伤,就是这样两个针尖对麦芒的观点在网络上引起了激烈的论战,造成双方的对立,这时候政府应该及时介入,引导人们正确的看待日本地震事件。中国人民需要团结,这种团结的形势需要政府细心的浇灌和坚持。政府的网络宣传工作就是其中重要的部分。
四、公共事件中政府对网络舆情应对不力的原因分析
(一)政府公信力不够导致政府缺乏引导网络舆情的能力。
近年来,社会群体事件不断发生,社会公共事件不断吞噬这政府的公信力,每次事件发生,公众几乎毫无例外的质疑当地政府对事因的判断,解释;民众和政府各执一词;社会舆论一边倒,事发后,当地政府缺乏可供应急使用的信用资源,温州钱云会事件发生后,舆论质疑声浪之高,言辞之激烈,缠绵时间之久为全国罕见,说明公共事件中政府的公信力已经下探到一个低谷,地方政府往往处于维稳的考虑,采取高压封锁的策略,结果是根源是问题得不到有效公正的解决,形成恶性循环。政府和民众缺乏有效的沟通,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形成对立,更加不利于问题的处理。
(二)政府官员对公共事件中网络舆情的处理认识不足,能力有待加强。
政府多是在该事件成为网上舆情热点,在网民的不满情绪积累到一定程度,舆论对政府极为不利的时候才开始介入干预,错过了引导舆论的良好时机。并且出于维稳考虑,常常封锁信息,不远直面网络舆论,延误了最佳的宣传时机,陷于被动,反而不利于稳定。当前,在政府部门中,主要表现为网络危机意识薄弱,还有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不会或不屑使用网络,那么网络中存在的危机就更谈不上被重视了,究其原因,一是对网络存在偏见,片面地认为网络不过是年轻人的娱乐工具,有许多荒诞、低俗甚至“很负面”的东西,不看也罢;二是满足于传统的或既有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模式,习惯地认为做工作还是靠开会议、发文件、看报纸来得“妥贴”,网络舆论不值得重视;三是不愿意接受来自“虚拟世界”的声音,与其看到和听到不那么“顺眼”、“顺耳”、的“坏话”、“恶言”,不如不看不听,“眼不见为净”。
(三)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既定法律不甚合理,责任落实没有到位。
当前我国的互联网领域的法律还很不完善,原因比较复杂,主要有法律的滞后性,和实施的困难性,从世界范围来讲,欧美国家很多的互联网管理法案都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如欧盟的“绿皮书”,美国的“通讯正当行为法案”和“在线保护儿童权益法案”都引起了极大的争议,美国的两个法案还被法院裁决违宪。如果要及时跟进,会有很多的困难,首先一个法案的出台他的合法性就要受到质疑,互联网的立法牵扯到公民的各种最基本的权利如隐私权,名誉权等,法律的作用是否积极尚未可知,有时候可能良好的动机却产生完全相反的结果,这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现在网络上出现的问题也是零星的问题,但是有一些问题比较突出,应该抓住时机加快立法,但是对于一些情况还不清楚的问题,要暂时搁置,在网络立法上,我们要贯彻“先技术自治再立法干预”的思路,应该在充分了解网络的基本特性以及既有的网络习惯法的基础上,首先尊重网络的自律,以达到自治;即使国家出于其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责而一定需要立法,则需要慎重,必须充分考虑到国家,社会,公民的各种利益平衡,而不是只重视其一忽视其他。现在我们对于网络的立法有下面几个问题,过分强化政府对网络的管制而漠视相关网络主体权利的保护。立法主体多、层次低,缺乏权威性、系统性和协调性。立法程序缺乏民主参与。我国网络专门立法的可操作性也比较差。更为严重的是,这些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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