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部门或单位负责小区内的电力设施运行维护和用户电表抄收等日常管理工作,形成了事实上的转供电关系。这种转供电关系脱离了法律框架,完全不同于委托形成的转供电关系,引发了很多问题:一是供用电关系混乱。由于代管,用户与供电企业之间的供用电双方合同关系,异化为包括其他单位在内的三方法律关系,并且多数这类转供电没有按规定签订委托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法律关系比较混乱,不仅容易引发三角债务,而且难以保障被转供用户享有与直供用户同等的权利,最终影响供电企业的供电管理。二是违反国家电价政策。多数代收行为属于加价代收,不同于转供电合同中的委托费用,加价费用的承担者是终端用户,提高了电价水平,违反了国家的电价政策,加重了被转供用户电费负担,也与电力普遍服务的政策相违背。例如本案例中居民终端电费负担为0.55元/千瓦时,而国家目录电价为0.5元/千瓦时。此外,在一些案例中,被转供用户除了支付高额的电费外,还要承担供电企业分摊给转供户的线损、变损;个别供电企业将最大需量及功率因素调整电费也参与计算;有的被转供户是工业或商业用户,苦于电费没有发票,单位财务账目处理存在问题;被转供用户的电能质量、电力安全等问题无人管理,给人身和设备造成隐患。
近十年来,国家加大了电力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供电能力极大增强,然而在城市甚至是省会城市新增转供户,
不同于历史遗留的转供户,属非正常现象。这种情况的出现,有的是供电企业为了减少工作量,降低供电成本,促使或放任事实转供电的发生,有的是一些单位希望通过对被转供用户加收不合理电费谋取非法收入,造成了事实转供电。供电企业应当重视转供电管理,对于可以由供电企业直供电的,应当避免转供电的出现;对于符合转供电条件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向转供户支付合理的转供费用。
2、从该投诉的情况看,虽无法证实用户是否已向供电企业反映电压质量问题和供电企业是否存在处理不及时的
问题,但说明供电企业在电能质量管理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多年来,线路末端和农村地区电压质量问题的投诉数量一直居高不下,上述地区的供电质量问题是较为普遍的问题。随着家电下乡及产业地区转移,线路末端和农村地区的用电负荷呈上升趋势,也使上述地区电能质量问题更加突出,一些地区持续出现电能质量投诉。供电企业向用户提供合格电能是其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和社会责任,供电企业应提高服务意识,从关注民生的高度重视电能质量管理,加大电网建设资金投入,加强运行管理,尽快解决电能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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