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分的分档设定标准如下:
政府项目工程年度计划投资额在10亿元(含)以下的:基本分为20分;
政府项目工程年度计划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基本分以20分为基数,每增加1亿元(四舍五入)加1分,基本分最高为30分。
计算公式如下: 政府项目工程投资完成率=
考核年度实际工程投资完成额×100%
考核年度政府计划工程投资完成额考核目标值为100%。计分方法为: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完成值超过目标值,每高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指标最高分为分档基本分再加5分;没有完成的扣分,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1分,最低为0分。
年度实际工程投资完成额的考核,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进度确认,具体考核口径为:项目前期投入按照实际投入金额核定,建安工程进度按照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工程量核定。 2、政府项目工程成本控制率 该指标的最高分为35分 基本分的分档设定标准如下:
政府项目工程年度计划投资额在10亿元(含)以下的:基本分为20分;
政府项目工程年度计划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基本分以20分为基数,每增加1亿元(四舍五入)加1分,基本分最高为30分。
计算公式如下:
政府项目工程成本控制率得分=完工决算项目成本控制率考核得分×完工决算项目权重+未完工项目成本控制率得分×未完工项目权重
完工决算项目成本控制率=×100%
年度决算项目投资总额以根据相关规定确认的决算数为准。 完工决算项目权重 =
总额?考核年度决算项目投资总额??考核年度未完工项目实际完成投资总额?考核年度决算项目投资算投资总额?考核年度决算项目的概总额?考核年度决算项目投资×100%
未完工项目成本控制率得分,按分档的基本分予以确认。 未完工项目权重=1-完工决算项目权重
考核目标值为100%。计分方法为: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完成值超过目标值,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指标最高分为分档基本分再加5分;没有完成的扣分,每高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1分,最低为0分。
其中:对项目超概(估)算且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先行开工建设的,按项目考核扣分,每个项目扣1分;项目超概(估)算已办理审批手续,但系因项目代建单位前期工作不细致导致项目投资超概(估)算10%-30%的,每个项目扣2分;超概(估)算30%以上,每个项目扣3分。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企业的发展规模、速度等具体情况;市国资委将适当调整投资总额分档设定标准。 (二) 功能类任务指标计分
功能类任务指标考核得分=融资总额指标得分+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指标得分+其他功能类任务指标得分
该指标的最高分为30分,根据企业承担的功能类任务情况,市国资委分别设定、下达考核指标及权重。 1、
融资总额指标
基本分为10分。计分办法为: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没有完成的扣分,每低于目标值2%扣1分,最低为0分。 2、
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指标
基本分为10分。计分办法为: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没有完成的扣分,每低于目标值2%扣1分,最低为0分。其中:逾期上缴的,每超过1个工作日扣0.5分,最多扣基本分的20%。
该指标得分由市财政局认定并提供证明。
根据企业不同时期承担的功能类任务情况,市国资委将适当调整功能类指标及其权重,具体在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
一、 经济增加值的定义及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
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1-企业所得税率)
企业通过变卖主业优质资产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在税后净营业利润中全额扣除。
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
二、 会计调整项目说明
(一) 利息支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财务费用”项下的“利
息支出。
(二) 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管理费用”
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和当期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
(三) 无息流动负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应付票据”、“应付
账款”、“预收款项”、“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和“其他流动负债(不含其他带息流动负债)”;对于“专项应付款”和“特种储备
基金”,可视同无息流动负债扣除。
(四) 为鼓励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当企业有息负债成本率低于
资本成本率时,差额部分视同利息支出。
(五) 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符合业主规定的“在建
工程”。
三、 资本成本率的确定
(一) 企业资本成本率原则上定为5.5%;
(二) 承担政府政策性任务较重且资产通用性较差的企业,资
本成本率定为4.1%;
(三) 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上的工业企业和80%以上的非工业
企业,资本成本率上浮0.5个百分点; (四) 资本成本率确定后,三年保持不变。 四、 其他重大调整事项
发生下来情形之一,对企业经济增加值考核产生重大影响的,国资委酌情予以调整: (一) 重大政策变化;
(二) 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三) 企业重组、上市及会计准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 (四) 国资委认可的企业结构调整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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