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联系较多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 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应当听取学校纪委的意见。
第十九条 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选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干部人事档案;其他考察对象的考察材料,要归入党委建立的干部档案中。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党委派出的考察组应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丰富的干部工作经验,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群众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五章 酝酿和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在考察或讨论决定前,应当充分酝酿。拟任人选须征求分管校领导的意见;拟任中层副职的,应征求拟任职部门中层正职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学校党委或党政联席会议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党委指定相关负责人或书记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提名、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的党委委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委员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六章 任 职
第二十五条 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在党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期间由校党政办公室和纪检部门受理群众反映。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实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中层干部原则上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享受实职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实行任期制。由学校任命和聘任的中层干部,每届任期三年,同一职位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届。工会、团委的选任制领导干部,其职务任期执行有关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前谈话。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派专人同其谈话,任职部门的分管领导参与谈话,还可进行集体谈话。
第二十九条 发文任职。党群干部以学校党委名义发文,党委书记签发。行政干部以学校行政名义发文,党委书记与校长共同签发。中层干部因换届调整离任,作为自然免职,一般不再专门发文。
第三十条 到任和工作交接。学校任职通知下发后,中层干部的任职由党委统一宣布。到任干部和离任者干部的工作交接,应在任职文件下达一周内完成。
第七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学校内进行。
第三十二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和资格,其他条件根据岗位需要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校党政办公室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面试答辩(必要时可加笔试)和民主测评; (四)确定考察人选; (五)组织考察;
(六)学校党委组织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七)任前公示; (八)发文任职。 (
第八章 交流与回避制度
第三十四条 实行干部交流制度
(一)干部交流、多岗位锻炼是干部培养、领导班子结构优化的重要途径。干部的交流要在保证工作连续性、稳定性的前提下,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好交流与稳定、流向与专长的关系,有计划、按步骤地推进。
(二)交流的对象一般包括: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工作能力的;在同一部门或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三)学校党政科室正职岗位连续工作六年以上者,原则上应实行交流。在干部换届调整时,对于不满一年达到交流年限的,可提前实行交流。
(四)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一周内到任。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交流决定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在两年之内不考虑重新任职或提拔任用。 第三十五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一、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三、党组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职责,负责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四、提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研究岗位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 (三)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五、动议 (一)党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 (二)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意见。 (三)初步意见向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六、民主推荐 (一)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
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二)民主推荐程序: 1.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票; 2.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3.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4.向党组汇报推荐情况。 七、考察 (一)党组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结合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二)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三)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人事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四)考察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五)考察程序: 1.采取与考察对象、分管领导、本处室人员及相关人员个别谈话、查阅干部档案和有关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了解情况; 2.根据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3.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向党组报告。 八、讨论决定 (一)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当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二)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2.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3.党组成员进行充分讨论; 4.进行表决,以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5.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九、公示 (一)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满后,对符合任职条件的,报上级组织部门批准后发文任命。 十、任职 (一)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二)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组书记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十一、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此办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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