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单位屡次发生重大不稳定问题或发生重大安全、设备、质量责任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
4、容不得不同意见,难以与部门其他人员合作共事,对职工人员之间严重不团结负有主要责任。
5、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欺上瞒下,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6、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影响。
7、因身体健康状况原因,难以履行现岗位职责。
8、在紧要关头和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危时不能挺身而出,旁观退缩。
9、其他违反党纪、政纪,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 第十六条、实行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1、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组织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2、自愿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3、引咎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4、责令辞职,是指人事部门根据中层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和考核结果 ,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
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十七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中层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业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干部职务。
第十八条、实行干部职务能升能降,薪随岗变的制度。任职人员按照岗位不同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五章 纪律和监督
第十九条、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1、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民主集中、组织考察、会议决定的工作程序进行。凡未经上述程序推荐的不考察,未经组织考察和考察不合格的不上会,上会表决不过半的不任用。
2、不准以圈阅、个别碰头、临时动议代替集体研究来决定干部任免。
3、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整期间,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4、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
5、不准超越干部管理权限内部聘(任)用干部,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和待遇。
第二十条、任职干部不得拒绝执行组织派人、调出的决定,个人必须服从组织的安排。对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决定者,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第二十一条、领导干部、考察组工作人员、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要求,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述、制止、纠正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人力资源部 2010年12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规范和完善我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和制度,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贯彻执行,加快我校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共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学校正、副科级中层党政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选拔任用中层党政干部主要采取以下模式:聘任制、任命制,及各基层党组织、工会、团委的干部,依据相关章程选举产生。日常的调整、调动实行任命制。
第四条 学校党委及行政领导班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学校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选拔担任中层干部应当具备的资格
(一)提任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五年以上工龄,一般应有学校教学或行政业务工作经历。
(二)提任中层干部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提任中层正职的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教学等部门的正职、应具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提任教学、人事等部门的副职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提任中层正职,应当具备三年以上副职岗位任职经历,提任校团委书记(副书记)的,应具有三年以上团学工作经历。
(五)提任中层干部,中层正职男同志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女同志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中层副职男同志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女同志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提任校团委书记(副书记)的,年龄应在40岁以下。
(六)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要求。
(七)提任、聘任和任命的中层干部近三年来年度考核都必须称职(或合格)以上。
(八)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第七条 干部应当按条件和资格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青年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的条件和理由,须经校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确定, 并按照上级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八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的结
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九条 学校中层干部换届调整,民主推荐按照中层干部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条 民主推荐时所采取的形式和参加的人员:
(一)全体教职工参加,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全额推荐;本届同级党政领导班子集体推荐;所在单位成员个人向组织推荐或自荐;
(二)个别提拔任职时,根据职位的要求,可以由全体教职工参加推荐,也可在相关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还必须经过广泛地个别访谈听取意见,推荐人选。其访谈对象要求在职务、职称、年龄等方面有一定覆盖面和代表性,一般应包括如下人员:
(1)全体在职党政中层现职干部; (2)所在科室教职工;
(3)所属支部支部委员;4)教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学校中层干部换届调整,民主推荐工作由党委组织负责,应经过下列程序:(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进行投票推荐,必要时还须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统计推荐情况,并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校党委行政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二条 考察对象由党政领导班子讨论确定,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考察对象人选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三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个别特殊需要的中层干部人选,可以由党委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 考 察
第十五条 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应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进行考察,日常工作由校党政办公室负责。
第十六条 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订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主要领导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资料、民意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考察对象的情况;
(五)根据考察情况,党委形成考察材料向党政联席会汇报。
第十七条 考察中层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学校分管领导; (二)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内设机构相关人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教职工代表,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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