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处服务设施面积(m2) 更衣室(含厕所、淋小型餐饮 器材租售 浴) 1~2个 15~20 - 10 3~5个 20~30 10~20 20~30 5个以上 50~100 20~50 50~100 管理设施包括社区体育指导中心、社区体育俱乐部、体质检测中心、教室与阅览室、器材储藏室。每处的面积应按表20中的规模设置。
管理设施面积指标 表20 项目 每处面积(m2) 社区体育指导中心(含社区体育俱30~60 乐部) 体质检测中心(含卫生室) 40~60 教室与阅览室 40~60 器材储藏室 10~15 根据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用地的规模,如需按规划配建专用停车场,其配套停车面积应符合当地关于公共设施配建停车位的相关规定,并在总指标中增加相应的面积指标。
(三)设置规定和控制指标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可根据需要设置在室内或室外,室外用地面积与室内建筑面积控制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
1.人均室外用地面积0.30~0.65m2,人均室内建筑面积0.10~0.26m2。 2.根据不同的人口规模,城市社区体育设施项目室外用地面积与室内建筑面积应符合表21的规定。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面积指标 表21 人口规模(人) 室外用地面积(m2) 室内建筑面积(m2) 1000~3000 650~950 170~280 10000~15000 4300~6700 2050~2900 30000~50000 18900~27800 7700~10700 注:1.较大人口规模的指标均包含较小人口规模的指标。 2.在30000~50000人口规模的社区中宜集中设置一处社区体育中心,其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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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指标为10300~13600m(室外)和3600~4900m(室内),已包含在本表的指标中。
3.当室外项目设置于室内时,用地面积指标相应减少,室内建筑面积指标相应增加,反之亦然。
旧区改建中应考虑安排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其面积指标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表21中规定面积的70%。
在规划与建设中应设置适应多种体育项目的多功能运动场地。
室外活动场地的面积不宜少于所有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场地总面积的60%,该比例在寒冷地区可酌情降低。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用地指标的统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体育设施 项目数量
1.室外体育设施,其用地按实际面积计算;
2.如城市社区体育设施设置于专用建筑内,其用地范围应计算到与相邻用地的交界处;
3.如城市社区体育设施设置于综合建筑内,应按其占该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面积,其余用地应分别计入所属类别的用地内;
4.当利用建筑物首层架空空间安排城市社区体育设施时,应按实际使用面积占该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面积,其余用地应分别计入所属类别的用地内;
5.集中布置的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用地范围内必要的通路、绿化和建筑附属设施用地应计入本指标;
6.当城市社区体育设施设置在坡地上时,其面积应按场地的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7.凡计入本指标的用地,均应符合“基本项目和面积指标”中的规定; 8.当城市社区体育设施与社区内绿地结合设计时,可计入本指标,但不得重复统计;
9.公共绿地内的体育设施以及向社区开放的学校体育用地均不应计算在本指标内;
10.场地尺寸与面积同时符合几种体育项目的多功能运动场地,面积指标不得重复计算。
十一、文化馆建设用地标准(参考指标)
(依据:参照国土资源部《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征求意见稿) (一)分类与设置原则
文化馆按其行政级别分为省(直辖市)级、地(市)级、县(区)级和乡镇(街道)级4级;按其建设规模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三种类型(详见表22)。
文化馆的分类与设置原则 表22 文化馆分服务人口(万设置原则 类 人) 省会城市、直辖市及人口50万以上的大型馆 ≥50万 大城市 20-50 中等城市 中型馆 ≥30 人口30万以上的区、镇区 5-20 小城市、县城 小型馆 ≤30 人口5~30万的区、独立组团、镇区 大型馆:指建筑面积6000m2以上的文化馆;设施齐全、综合性强,能满足较高水平群众文化活动的需求,适用于省(直辖市)级文化馆和人口50万(含)以上大城市的文化馆。
中型馆:指建筑面积4000~6000m2的文化馆;能较为全面地满足群众文化活动的一般需求,适用于人口20~50万的中等城市的市文化馆、服务人口30万(含)以上的区或镇文化馆。
小型馆:指建筑面积2000~4000m2的文化馆;能满足群众文化活动的基本需求,适用于人口5~20万的小城市或县城的文化馆、服务人口5~30万的区或镇文化馆。
服务人口不足5万的地区,不设置独立的文化馆,鼓励文化馆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
直辖市、省会城市应设置1处省(直辖市)级文化馆,设市城市应设置1处市文化馆,县城所在城镇应设置1处县文化馆。各城市可根据城镇行政区划、人口分布及当地群众文化活动的需要,设置区或镇文化馆。
(二)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文化馆建设用地主要包括文化馆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道路和停车用地。
各类文化馆的建设用地面积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3的规定。 文化馆建设用地面积控制指标 表23 文化馆分建筑面积容积率 建设用地面积(m2) 2类 (m) 大型馆 ≧6000 ≧1.3 4500~6500 4000~中型馆 ≧1.2 3500~5000 6000 2000~小型馆 ≧1.0 2000~4000 4000 文化馆停车场地包括自行车停车和机动车停车。 自行车停车:宜达到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2个车位的标准。 机动车停车: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及社会停车设施,地面停车面积控制在建设用地总面积的8%以内。
十二、物流行业建设用地指标(参考指标)
(依据国标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参照外省仓储、配送行业建设用地指标)
(一)基本规定
1.项目建设应根据物流行业建设发展需要,综合考虑环境、资源、资金等技术经济条件,本着科学、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规模。
2.项目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利用荒地、劣地的,尽量少占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二)建设用地指标
1.物流(仓储、配送)行业建设用地指标一般不超过表24规定。 表24 单位用地指标 日流通量(吨/分级 天) 平方米/吨 亩/百吨
>5000 21 3.15 3000~5000 31~21 4.65~3.15 中型 1000~3000 39~31 5.85~4.65 小型 ≤1000 45~39 6.75~5.85 说明:个别特殊的物流(仓储、配送)企业建设用地规模可结合实际设计要求确定。
2.信息物流企业用地指标暂执行豫国土资发〔2006〕86号“党政机关办公建设用地指标”。
大型 十三、档案馆建设用地指标(参考指标)
(依据:建设部《档案馆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档案馆房屋建筑及用地面积按照不同级别和类型予以确定。 经济发达和对外服务量较大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在原额定指标的基础上增加20%。
(一)档案馆房屋建筑面积
1.省级档案馆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5的规定。 省级档案馆面积指标
表25 单位:平方米 面积指标 指标 项目 一类 二类 三类 馆库用房 7700~11000 5500~7700 4400~5500 对外服务用房 6400 4800 3200 档案业务和技术用6000 5000 4000 房 办公用房 3750~5040 2910~3750 2460~2910 附属用房 2385~2844 1821~2125 1406~1561 总计 26235~31284 20031~23375 15466~17171 馆藏档案数量超过100万卷以上的省级档案馆,可以在省级一类档案馆面积指标的基础上,按照本标准的计算方法作相应增加。
2.市级档案馆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6的规定。 市级档案馆面积指标
表26 单位:平方米 面积指标 指标 项目 一类 二类 三类 馆库用房 3300~4400 2200~3300 1650~2200 对外服务用房 2400 2000 1600 档案业务和技术用3000 2500 2000 房 办公用房 1560~1896 1080~1560 840~1080 附属用房 1026~1170 778~936 609~688
总计 11286~12866 8558~10296 6699~7568 馆藏档案数量超过40万卷以上的市级档案馆,可以在市级一类档案馆面积指标的基础上,按照本标准的计算方法作相应增加。
3.县级档案馆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7的规定。 县级档案馆面积指标
表27 单位:平方米 面积指标 指标 项目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1100~馆库用房 960~1100 640~960 480~640 1650 对外服务用房 1200 800 400 200 档案业务和技术用1200 900 600 400 房 办公用房 414~594 270~414 198~270 162~198 附属用房 391~464 293~321 184~223 124~144 4305~3223~2022~总计 1366~1582 5108 3535 2453 馆藏档案数量超过15万卷以上的县级档案馆,可以在县级一类档案馆面积指标的基础上,按照本标准的计算方法作相应增加。
经济欠发达地区实际馆藏量及辖区人口数量满足县级三类档案馆分类要求,但建设确有困难的,可以先参照县级四类档案馆面积指标执行。
档案馆办公用房面积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履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的管理人员办公用房面积未计入上述办公用房面积内。
附属用房按馆库用房、对外服务用房、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办公用房总面积的10%计算。
(二)档案馆建设用地面积
档案馆建设用地应根据建筑要求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用地面积及技术指标。
档案馆建筑用地覆盖率不应高于30%,容积率1.0~4.0,绿地率不应低于35%,应根据容积率计算出用地面积,(扩建预留地未计算在内)。
停车场用地面积根据工作人员和外来利用档案人员数量合理确定。
十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用地指标(参考指标)
(依据:建设部2007年《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一)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应根据辖区内流浪未成年人的数量、救助工作量和国家
对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要求确定布点及其规模。
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规模,以床位数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床位数200张以上; 二类:床位数100~199张; 三类:床位数99张以下。
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基本装备和室外场地。 救助保护中心房屋建筑包括接待用房、生活用房、教育用房、文体活动用房、医务康复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
救助保护中心基本装备包括交通工具和信息、电教、安保和通讯设备等。 流浪未成年人流动救助车应作为必备项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 救助保护中心应设置室外活动等场地。 室外活动场地应适合未成年人活动,并具有进行升降旗仪式和球类等体育活动的功能。
(二)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和建设用地规模
救助保护中心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应以每床位所占房屋建筑面积确定。 救助保护中心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为:一类不高于30m2、二类为30m2~35m2、
2
三类不高于35m。其中直接用于受助未成年人生活、教育、文体活动与医疗等用房所占比例应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
直辖市、沿海城市及其他经济发达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本标准基础上增加面积,但最高不应超过本标准的20%。
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用地应根据建筑要求,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确定。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容积率应为0.8~1.2,绿地率不应低于35%。室外活动场地用地面积指标应按4m2~5m2/床核定。其用地规模应根据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反算确定。
十五、墓葬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1999年省人大通过的《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一)基本规定
墓葬项目建设,应综合考虑环境、区位、需求等技术经济条件,本着科学、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规模。
墓葬项目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利用荒地、劣地,不得占用耕地。
墓葬项目适宜推行用地更少的安息堂来对骨灰进行集中放置。 (二)用地指标
墓葬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28规定: 墓葬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表28 类别 m2/单人穴 m2/双人穴 骨灰安葬 ≤1 ≤1 遗体安葬 ≤4 ≤6 说明:表中指标未包括道路、附属用房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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