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督查工作,促进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市场诚信意识的不断提高,实现督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和《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下称质监机构)对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实施督查。
第三条 督查的目的是掌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运行状况,发现并督促整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问题、实体质量缺陷及质量与安全隐患,对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行为进行评价。
第四条 质量与安全生产督查的依据:
(一)公路工程建设和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及有关制度、办法;
(二)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
(三)经批准的项目设计文件及合同文件。 第五条 质量与安全生产督查实行督查组负责制。
督查组由质监机构及有关专家组成,具体实施督查工作,督查组
成员对督查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督查组负责人对督查的综合结果署名并负责。
第六条 督查组须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保证督查结果的真实、客观。
第二章 督查方式与内容
第七条 质量督查内容包括工程参建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实体质量三方面,安全生产督查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条件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两方面,并实施定量评价。
具体督查内容及计分方法见附件一至附件三。
第八条 质量与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和巡视检查,采取现场查看、询问核实、查阅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产品)抽检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综合督查是为掌握工程整体质量与安全生产状况,按照质量督查内容(附件一、附件二)进行的全面督查。
综合督查由质监机构组织实施,由质监人员或聘请专家组成督查组,督查工作开始前应通知工程建设单位。
第十条 质监机构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部门联合组成督查组实施综合或专项督查。
第十一条 专项督查是为深入掌握工程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质量与安全生产等状况,按照部分质量督查内容(附件一、附件二)进行的有针对性督查。
专项督查由质监机构组织实施,由质监人员或聘请专家组成督查
组。专项督查应针对工程建设的共性问题和薄弱环节,体现随机性。
第十二条 巡视检查是为及时了解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动态,督促落实各类督查中发现的质量与安全问题的整改,对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等进行的随机检查。
第三章 督查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质监机构应根据年度公路工程建设规模、质量与安全生产状况,及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制定督查实施方案,组成督查组,适时开展现场质量与安全生产督查工作。
综合督查实施方案应明确督查的机构、主要内容、参加人员及其分工、时间等。
第十四条 对里程长、合同段多、工程复杂的建设项目或多个项目进行督查时,可分成多个督查小组同时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综合督查前,项目质监机构应向督查组提供被督查工程建设项目的下列资料(电子版):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批准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主要结构型式、主要工程形象进度、业主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履行情况等(详见附件四)。 (二)总平面图(或简图)。
(三)项目质监机构在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主要质量与安全问题(隐患)及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开展现场督查时,督查组应根据督查内容进行分工,成立相应督查小组,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分别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现场督查工作完成后,督查组应及时召开检查结果碰头会,汇总各小组检查情况,讨论有关问题处理意见和建议,召开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的督查情况通报会,提出对有关问题的初步处理意见,并现场出具《项目质量与安全现场整改通知单》(附件五)。
第十八条 质监机构应在综合督查工作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下发督查通报。
督查通报应包括工程概况、督查情况、项目(或主要参建单位)评价、存在问题、处理意见及建议等内容。
第十九条 质监机构对督查通报的落实情况应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检查落实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对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应督促相关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形成反馈意见;对一般问题在15个工作日整改完毕,形成反馈意见。
第二十条 专项督查应结合工程进度实际情况,在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验收时,或调查质量举报时,针对工程的关键环节、重要部位质量和安全状况进行详细检查。
第四章 督查要求
第二十一条 质监机构应根据公路工程建设规模、质量与安全生产状况,结合工程建设任务计划,制订年度质量与安全督查工作计划。
综合督查每年组织1-2次,应覆盖所有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不少于50%的干线公路、不少于10%的农村公路。
专项督查由各项目监督组负责组织实施,每月对所监督的全部项
目至少进行1次专项督查。
第二十二条 省质监站各项目督查组应每周将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督查情况进行报告;各市(地)质监站应每月将本地区督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报告。
第二十三条 综合、专项督查时,应结合工程进度确定督查内容。督查的检查频率应满足相关指标的最低评价要求,并应保证同一工程项目各合同段抽检指标和频率基本一致。
同一项目各次督查关键指标累计抽检覆盖率应达到100%。 第二十四条 质监机构应建立督查资料台账,对现场督查工作情况、抽检数据、检测报告等经当事人签字确认,进行汇总整理后存入监督工作档案。项目的全部质量与安全督查资料应由专人整理、单独归档,并及时统计督查抽检数据。
督查资料包括督查实施方案、现场督查记录、督查通报、关键指标原始抽检(检测)数据、抽检汇总表、问题整改落实资料和必要的声(影)像资料等。现场督查记录的格式见《督查用表》(附件七)。
第二十五条 督查组人员应严格遵守《黑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工作纪律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开展督查工作。
第五章 督查结果处理
第二十六条 当参建单位质量管理行为得分不足60分时,应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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