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提供住宿的证明;在以无建筑物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时,抵押率不得超过 50%,并应充分核实并确保所抵押土地地理位臵较好,具备较强的变现能力,且用途不得为旅游、公益性等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等限制抵押的用途,可确保自出让之日起 2 年内开发,不存在被土地管理部门强制收回的风险。
3、抵押的房地产应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预期变现价值应覆盖我行风险敞口以及其他未来可能遭受的损失;对抵押时闲臵6个月以上1年以下(含)的房地产,应按照本授权规定抵押率标准的85%执行;闲臵1年以上3年以下(含),应按照本授权规定抵押率标准的70%执行;无权审批空臵3年以上的商品房抵押。本条所述抵押物价值,必须是经我行认可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值,其中对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可以以出让价作为其评估值。
4、无权审批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集体土地(含有建筑物)的房地产抵押;无权审批剩余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少于15年的房地产抵押;无权审批在建工程抵押。
5、不接受以房地产公司自有的国有出让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抵押担保。
本授权所述房地产公司,是指具有房地产开发的经营范围和资质、房地产开发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50%(含)以上的法人客户,其中,对当年报表数据不到6月份的,其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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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以上年度营业收入为准;对当年报表数据达到或超过6月份的,以当年营业收入为准。
有权限审批的足额房地产抵押的授信业务,仅限于我行作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情况,除此之外,一律上报济南分行,待济南分行审批通过后上报总行进行最终审批。
(四)对于担保条件为保证担保的小微企业授信,保证人必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需执行以下要求:
1、保证人为非特定范围小微企业的,信用评级结果按照《恒丰银行企业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测算不得低于A-级(含);
2、保证人为特定范围小微企业的,按照《恒丰银行中小企业授信评级办法》测算不得低于A级(含)。
3、保证人的可担保额度原则上应高于拟授信额度,若保证人存在因诉讼形成的或有负债,应合理确定可能产生的赔偿金额,并冲减其可担保额度。
保证人的可担保额度(包括存量)=保证人的即期有效净资产-已对外担保余额(包含对关联公司提供的担保)*50%+为借款人在本行业务担保未结清金额*50%。
4、可审批以融资性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但担保公司必须经总行最终审批,可审批的授信业务金额和期限等严格按照审批规定执行。
5、保证人为事业法人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一律上报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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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审批。
6、无权审批以房地产公司作为保证人的授信项目,不论新增还是续做项目一律报总行审批。
(五)借款主体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除能够提供足值抵质押担保外,都必须追加实际控制自然人及其配偶(如有)对借款人在我行的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六)可以审批符合条件的到期续作小微企业授信业务,但限于授信条件不低于原审批条件,续作业务必须按照新增授信业务审批程序严格进行授信调查和审查审批。可审批的续做授信业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续做授信条件不低于原审批条件,仅指敞口金额不增加、授信期限不延长、担保条件不减少、贷款利率或保证金(含质押定期存单)比例不降低、担保人不变更、出账条件不降低、借款人和保证人年度信用等级不低于原审批时的信用等级、借款人和保证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更。对不满足上述任一条件的续做业务,应视同新增业务按照权限进行审批。
②对上次授信期内出现“逾期(垫款)或欠息两次(含)以上”或“逾期(垫款)或欠息累计超过15天(含)以上”的授信客户的续做业务,需上报总行最终审批。
上述逾期(垫款)或欠息不包括因经办商业银行系统故障或市场流动性紧张等导致两个(含)工作日以内的逾期(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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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或欠息,且须就授信客户逾期(垫款)或欠息情况出具情况说明(经分管行长签字),必要时须经办商业银行(地市级分行以上)就此出具情况说明。
③续做审批时点必须在原授信额度有效期限到期日起6个月以内。对原授信额度有效期限到期6个月以后再进行续做的授信业务,视同新增业务审批。
④对于上次审批后在额度有效期内未经使用的业务,再次申请审批时不作续做授信处理,应视同新增业务审批。
⑤对于由总行审批的担保公司可担保额度授信业务,由于担保公司可担保额度授信业务的特殊性,该类业务到期续作时仍须由总行审批。
(七)可以对已有授信方案中的业务品种进行调整,但限于由风险相对较高的业务品种调整为风险相对较低的业务品种(各业务品种风险程度排序表见附2-2),其他按原审批程序执行。
(八)可以审批特定范围小微企业经营性物业贷款和小微企业法人按揭贷款,具体按照我行相关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九)涉及集团客户授信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对于集团公司内部的特定范围小微企业授信申请(含低风险业务),若集团公司已在我行获得授信,无论采用何种担保方式,均视同集团客户授信审批,授信额度纳入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管理;若集团公司尚未获得授信,则视同特定范围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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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按照单笔授信进行审批。
(十)无权审批由关联企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对于由关联企业提供保证的业务,视同信用类业务适用审批权限。
(十一)无权审批保理类授信业务以及厂商银授信业务。 (十二)对建筑施工类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授信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的要求,加强准入控制和资金用途审核,严格防止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垫资房地产开发项目。承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将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购买施工所必需的设备(如塔吊、挖土机、推土机等)。对自有资金低、应收账款多的承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应限制对其发放贷款。
(十三)对评级低于A级或待评级客户,须先按照《恒丰银行中小企业评级及最高授信限额调整实施细则》规定发起信用评级调整流程,逐级上报至总行信用风险评审部小微企业和零售审批中心进行认定,待总行将评级结果审批认定后方可办理授信业务。
无权审批按《恒丰银行中小企业授信评级办法》评级低于A级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对待评级客户原则上只允许审批发放以有效资产足值抵质押担保的授信。
(十四)无权审批借新还旧、展期及贷款重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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