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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律基础与实务习题答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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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

担保是为了保证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具体来说,担保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和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担保的特征有:从属性、自愿性、补充性。

(2)保证人的资格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下列主体在保证方式中受到一定限制:(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3)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有哪些区别?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只有在主合同纠纷竟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即在一般保证中,债务人是债务履行的第一顺序人,保证人对于债务的履行处于第二顺序,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或不完全承担责任时,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4)抵押权应如何实现?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

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

按照债权比例清偿;②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1)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5)抵押与质押的区别有哪些? 抵押和质押\的区别是:①抵押的抵押物主要是不动产,如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也可以是动产,如电视、机器设备等。质押的质押物是动产,如电视、机器设备等;也可以是权利,如存单、汇票、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转让的专利权中的财产权等。②抵押的过程中抵押物还是在抵押人的手中,而在质押的过程中质押物必须存放在质押权人手中。 ③抵押合同的生效。是不动产的,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是动产的,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的生效。自动产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6)留置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留置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占有的动产与债权有牵连关系;(3)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 分析与应用 案例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6年10月签订了一份买卖钢材的合同,总价值30万元,并约定甲公司于2006年12日前交付货物,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8万元的定金。合同签订后,钢材价格急剧上涨,甲公司受利益驱动,虽经乙公司多次催促,直至合同履行期满仍未交货。于是,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返还定金。 问题:(1)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的定金是否有效?

(2)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请求返还多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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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1)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的定金部分有效。因为合同法规定定金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案中乙公司交付的8万中只有6万元是定金,超过的2万不能作为定金。 (2)乙公司可以要求违约方甲公司返还定金的一倍即12万。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义务时双倍返还定金。 实训题

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一台机器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甲又将该机器质押给丙。丙在占有该机器期间,将其交给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而被丁留置。

问题:在此例中,甲的抵押权、丙的质押权、丁的留置权在行使时将产生冲突,分析谁的债权能够得到优先行使,为什么?

答案:甲的抵押权、丙的质押权、丁的留置权在行使时将产生冲突时,丁的留置权作为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应当优先受到清偿,此后办理了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清偿。 第5章 知识产权法 概念与知识 1.基本概念

知识产权:也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的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在内的民事权利。一般来讲,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是四大民事权利(财产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之一。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与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 著作权:著作权是指作者对自己的文学、艺术和科学创作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民事权利。 专利权;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商标权: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注册的商标享有专用权。

2.选择题 2.选择题

(1)红光歌厅购买了若干正版卡拉OK光盘,未经任何人的许可,直接将该光盘用于经营活动。红光歌厅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D )

A.合法使用??B.合理使用 ? C.法定许可使用??D.侵权行为 (2)北方原野机械制造公司2007年获得一项外观设计专利。蓝天冶金制造有限公司未经北方原野机械制造公司的同意,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该专利产品。蓝天冶金制造有限公司未经北方原野机械制造公司的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所做的下列行为,哪一项构成侵犯该专利的行为?(ABCD )

A.使用蓝天冶金制造有限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B.销售蓝天冶金制造有限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C.许诺销售蓝天冶金制造有限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D.使用北方原野机械制造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3)李峰欲向张江湖转让其享有的注册商标,因此李峰和张江湖签订了书面的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依照法律的规定,张江湖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是( C )。 A.张江湖自转让协议所约定的生效时间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B.张江湖自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的转让后取得商标专用权

C.张江湖自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的转让并予以公告之日起取得商标专用权

D.张江湖自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的转让并登记备案之日取得商标专用权

(4)李工程师发明了一种制做沙琪玛的方法并获得专利权。红豆食品加工厂或北方食品研究所的下列行为中,哪项没有侵害李工程师的专利权?( D )

A.红豆食品加工厂未经允许为了经营以该方法制做沙琪玛B.红豆食品加工厂未经允许为了经营销售以该方法制做沙琪玛

C.红豆食品加工厂未经允许为

了经营出口以该方法制做沙琪玛D.北方食品研究所为了试验使用该方法制做少量沙琪玛

(5)中韩合资企业广源饮品公司拥有“泉露”商标,使用的商品为啤酒。该商标没有在中国注册,但被我国有关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该中韩合资企业广源饮品公司的下列哪项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D )

A.请求禁止泉惠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将“泉露”商标在葡萄酒上注册B.请求禁止华州饮料有限公司将“泉露”商标在葡萄酒上使用

C.请求禁止北市矿泉饮品制造有限公司将“泉露”商标在啤酒上使用D.请求已将“泉露”商标在啤酒上使用的星美饮料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3.问答题

(1)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具体包括什么? 答案: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有哪些?

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侵犯专利权:

①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②在专利申请日期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③临时通过中国的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④为科学研究而使用。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的目的,使用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则不构成专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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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属于著作权客体的作品有哪些?

答案:不属于著作权客体的作品有:①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②时事新闻;③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4)我国知识产权法的法律体系是怎样的? 答案: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法律体系由以下法律制度组成:①著作权法律制度;②专利权法律制度;③商标权法律制度;④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 (5)哪些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答案: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有:①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②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质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③缺乏显著特征的。 分析与应用 案例题

美国亨廷顿公司2003年1月10日向日本专利局提出有关“肝硬化仪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而法国达尔克公司于2003年1月5日向英国专利局提出了“肝硬化仪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03年3月1日,美国亨廷顿公司又就其“肝硬化仪器”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而法国达尔克公司也于2003年3月10日以“肝硬化仪器”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说明:美国、中国、法国、英国均为“巴黎公约”成员国。 问题: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哪个公司?并说明理由。

答案: 根据优先权规定,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法国达尔克公司。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

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即以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为申请日。本题中,应将法国达尔克公司于2003年1月5日向英国专利局提出申请的日期看作是向中国首次提出申请的日期,早于美国亨廷顿公司2003年1月10日向日本提出申请日期,又根据先申请原则,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法国达尔克公司。 实训题

2005年3月,北方某市制药厂研制出三种人用抗菌药,分别以“宝泉”、“长天”和“无敌”为商标。其中“长天”商标依法注册,但是“无敌”、“宝泉”商标尚未注册。由于制药厂生产经营管理不善,三种药品虽然疗效不错,但却少为人知,造成了药品大量积压。为了扭亏为盈,制药厂决定转让“宝泉”、“长天”商标,几经周折,2007年3月制药厂与某药品开发公司签订了“宝泉”和“长天”抗菌药商标转让的两份合同。2007年4月,药品开发公司依照两份商标转让合同的规定,付清了商标转让费,随即开始使用“宝泉”和“长天”商标。 请同学研讨:“宝泉”、“长天”和“无敌”能否作为商标名称?“宝泉”和“长天”商标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 “无敌”能否作为商标名称。我国《商标法》规定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商标不能使用。本案中“无敌”牌作为药品商标即具有夸大性宣传,因为任何一种药品均不能保证达到100%的治愈率。故“无敌”商标不能使用。 “宝泉”商标未进行注册也是不合法的。《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国家规定并由国家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本案中,制药厂研制的人用抗菌药均应进行商标注册,因此,“宝泉”商标未进行注册也是不合法的。 “宝泉”和“长天”商标转让合同无效。《商标法》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

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

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本案中,制药厂与某药品开发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合同,未向商标局申请核准,其自行转让的行为无效。

第6章 企业法律制度 概念与知识 1.基本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合营者与中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合作者与中国合作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以合作企业合同为基础而共同举办的企业。 外资企业: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入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2.选择题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 A )。

A.企业董事会 B.企业监事会 C.企业理事会 D.职工代表大会

(2)下列各项哪些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当然解散的法定事由( ABCD )

A.投资人决定解散 B.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C.投资人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D.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资本的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CD ) A.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间可以增加注册资本B.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间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C.合营一方向第三人转让其出资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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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时,须征得合营他方同意

D.合营一方向第三人转让其出资份额时,合营他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4) 某外商欲在中国设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该企业的经营管理可采取下列哪种形式?( BCD ) A.总经理负责制 B.董事会制 C.联合管理制 D.委托管理制

(5)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投资的下限应是下列哪一选项?(A )

A.25% B.30% C.45% D.5% 3.问答题

(1)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有哪些?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一个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是非法人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有哪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并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享有以下权利: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拒绝摊派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有:守法经营,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进行经济核算。依法纳税。遵守国家关于劳动、保险法律规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3)合伙企业的特征有哪些? 合伙企业具有以下特征:①合伙企业是契约式组织,合伙企业的成立以合伙协议为基础。 ②合伙企业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③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4)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条件有哪些?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二个以上合伙人。②有书面合伙协议。③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征有哪些? 外商投资企业具有以下特征: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设立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企业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企业,而不是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国家对其实行特殊管理政策的企业。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有哪些?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以下特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外合营者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国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式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有哪些?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条件有哪些?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以下特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外合营者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国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式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要求:① 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原材料;②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和、快、收益大;③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④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凡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者,均可批准设立。

(8)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征有哪

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有哪些?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具有以下特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中外合作者共同举办的合作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国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是法人型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型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企业。中外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当事人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自由约定。

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或者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申请设立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损害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

(9)外资企业的特征有哪些?外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有哪些?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出资有哪些规定? 外资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外资企业具有中国国籍,符合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均由外国投资者投入。外资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实体。

设立外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有关规定。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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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分析与应用 案例题

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五分之三后,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允许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也不允许通过诉讼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名称叫大发汽车配件厂。 问题:

(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乙、丙有如下权利:监督检查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按照约定,要求甲报告企业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查阅账簿;对甲执行事务中的不当之处提出异议。 (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配件的门市部,门市的货卖给大发汽车配件厂?

不能。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有损本合偿企业利益的活动。”因此,《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人有竞业禁止义务。自己交易禁止业务,据此甲的行为应禁止。

(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

有效?

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机械公司即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实训题

某西方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西方公司”)拟向中国内地的有关领域进行投资,并拟订了一份投资计划。该计划在论及投资方式时,主张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投资,其有关要点如下:

(1)在中国上海寻求一位中国合营者,共同投资举办一家生产电话交换系统设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总额拟订为3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1200万美元。西方公司在合营企业中占60%的股权,并依据合营项目的进展情况分期缴纳出资,且第一期出资不低于105万美元。合营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股东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合营企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合营企业的监督机构。 (2)在中国北京寻求一位中国合作者,共同成立一家生产净水设备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合作期限为8年。合作企业注册资本总额拟订为250万美元。西方公司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中方合做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30%。西方公司除以机器设备、工业产权折合125万美元出资外,还由合作企业作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50万美元作为其出资中方合作者可用场地使用权、房屋及辅助设施折合出资75万美元。西方公司可与中方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西方公司在合作企业正式投产后的头5年分别先行回收投资,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部分可计入合作企业当年的成本;合作企业的税后利润以各占50%的方式分配;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

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但中国合作者应按其残余价值的30%给予西方公司适当的补偿.

(3)在中国武汉设立一家全部资本由西方公司投资的专门从事国际贸易的外资企业.该外资企业除了从事各种进出口贸易外,拟以其名义通过认购、买卖中国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方式向中国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根据上述各点,请分别回答以下三个问题:

(1)西方公司拟在中国上海与中方合营者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西方公司的第一期出资的数额、拟建立的组织机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西方公司拟在中国沈阳与中方合营者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该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达到了投资总额的2/5。西方公司的第一期出资的数额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按西方公司认缴的出资额计算,其第一期出资应不低于108万美元。拟设立的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应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并且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无需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

(2)西方公司拟在中国北京与中方合作者共同举办的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利润分配比例、约定先行回收投资的方法以及合作期限届满后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西方公司拟在中国大连与中方合作者共同举办的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有不符合规定之处。根据有关规定,合作企业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由合作企业为其出资作担保,西方公司由合作企业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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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机构贷款50万美元作为出资,违反了有关规定。合作各方有关利润分配比例的约定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合作企业的合作方可以自行约定利润分配比例。西方公司拟约定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部分计入合作企业当年成本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外国合作者只有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这表明,合作企业只能以其利润用于先行回收投资,因此,先回收投资不能计入合作企业的成本。西方公司拟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凡是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应 约定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因此,西方公司拟约定在合作期限届满时中国合作者应按固定资产残余价值的30%给予其补偿,不符合有关规定。

(3)西方公司拟在中国武汉设立的外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及投资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西方公司拟在中国武汉设立的外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对外贸易属国家禁止外资企业投资的项目,故西方公司设立的外资企业拟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外资企业拟以自己的名义认购、买卖境内上市外资股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境内上市外资股只允许由境外投资者认购、买卖,而外资企业属中国企业,故其不能认购、买卖境内上市外资股。

第7章 公司法 概念与知识 1.基本概念 公司: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产由股东出资构成,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公司具有合法性、营利性、独立性和股权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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