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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评标委员会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按“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人数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按照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独立履行评标委员会职责。
26.投标文件的初审
26.1资格性检查。评标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资质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审查每个投标人提交的资质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审查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性。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资质证明材料的原件以供审查,投标人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限内提供。投标人拒不提供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的,其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6.2 符合性检查。对资格性检查合格的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了响应。
26.2.1 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是指与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
26.2.2 重大偏离系指投标人货物的技术指标、数量和交货期限等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采购单位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6.2.3 重大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6.4条的规定,允许修正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地方,这些修正不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
件要求的其他内容。集中采购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并在开标后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26.2.4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不得再对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6.2.5 评标委员会审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证据。
26.3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26.3.1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26.3.2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26.3.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按规定到开标现场并签字确认唱标结果的; 26.3.4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26.3.5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时属于无效投标或者废标的其他情形。 26.4投标文件中的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列原则修正:
26.4.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的对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6.4.2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6.4.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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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6.4.4按上述原则调整后的价格为评标价,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按照上述原则修正其投标报价及分项报价,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7.投标文件的澄清
评标委员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其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8.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
28.1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28.1.1 最低评标价法:
是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28.1.2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28.1.3 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28.2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项目,按以下规则进行评审:
28.2.1评标委员会依照评标方法对每个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审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28.2.2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人的最低投标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货物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人递补,以此类推。
28.3 采用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的项目,按以下规则进行评审:
28.3.1评标委员会依照评标方法对每个有效投标文件进行打分。计分原则:在计算投标人得分时,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的方法计算投标人的最终得分(得分按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28.3.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采购单位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向采购单位推荐中标候选人,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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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按上述评标方法确定的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如果有2个或2个以上,则: 28.4.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价格相同的,以技术优劣确定中标人;技术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集体研究处理。
28.4.2采用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的,评标总分相同的,以投标报价低的确定为中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以技术优劣确定中标人;技术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集体研究处理。
28.5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所投产品的质量、性能、技术、服务、价格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将优先确定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具有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环境标志产品和具有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节能认证产品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28.6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所投产品的质量、性能、技术、服务、价格等指标同等条件下,自主创新产品报价不高于一般产品当次报价的最低报价10%的,将确定提供自主创新产品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28.7评标中遇到的其他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研究处理。 29.中标人的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和确定
*29.1方式一:中标人的确定。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向采购单位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29.2方式二: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和确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采购单位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根据评标结果进行排序。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项目按照评审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采用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按照评审得分高低顺序向采购单位推荐中标候选人,采购单位依法确定中标人。
30.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30.1公开开标之后,直至向中标人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30.2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及授予政府采购合同方面向评标委员会、采购单位或集中采购机构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将导致其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签订框架协议
31.签订标准
除投标人须知第33条规定的情况外,采购单位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结果,将政府采购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有良好的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能力和售后服务承诺的中标人。
32.资格后审
32.1采购单位有权通过资格后审采取寻求外部证据的方式对投标人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能力(即投标人的财务和技术状况、资格、信誉等)以及其他有必要了解的方面做进一步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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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审查将采取实地考察、抽样检验、审查投标文件原件(如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原件,经营业绩合同原件等)以及采购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方式和内容。
32.3采购单位将按候选中标人的排序进行资格后审。如果排序最先的候选中标人通过审查,则确定其为中标人;如果没有通过审查,将按排序依次对其他候选中标人能否满意地履行合同义务作相同的审查。
33.集中采购机构宣布废标的权利
3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集中采购机构有权宣布废标,并将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33.1.1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3.1.2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单位不能支付的; 33.1.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3.2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人不足3家的,评标期间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按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审定意见办理。
34.中标通知书
34.1在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东北新闻网”)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单位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单位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4.2中标通知书是框架协议的组成部分。 35.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5.1采购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框架协议。所签订的框架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35.2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框架协议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框架协议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5.3在具体采购时,由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签订供货合同。
七、其 他
36.采购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不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37.履约保证金
37.1中标人应在与采购单位订立政府采购合同之前或同时按“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金额及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7.2履约保证金可以采取银行保函、银行转账支票、汇票、现金方式提交。
37.3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供方提交的货物经采购单位或集中采购机构验收合格交付之日止,不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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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询问和质疑
38.1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以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38.2若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质疑,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质疑事项,做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38.3质疑投标人对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管理部门投诉。
39.最高限价/拦标价
39.1省政府采购中心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供货价格(单价),是依据中标人报价核准后的价格,此价格为采购最高限价。
39.2采购单位在采购最高限价的基础上,可与中标供应商进行谈判,以获得更优惠的价格。
39.3供货价格中已经包含了配套服务和有关的费用,采购单位无需再另外付费。 40.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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